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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协议

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客户协议 通用条款和条件

本《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客户协议》(本 "协议")包含本条款和条件(本 "服务条款")、本服务条款的附录和附表、开户表格和任何其他适用的文件;本协议为您(或 “客户”,“阁下”)与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本 “公司”)就您使用本公司于本协议下述相关服务的所达成的合意。

1. 定义和诠释

1.1 定义:于本服务条款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帐户” 或 “长桥账户” 指以客户名义于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不时开立和维持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任何性质的帐户,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帐户、保证金帐户、和基金帐户,无论以何种方式整合或分隔,取得服务及/或进行交易,该等帐户可能不时被重新指定、重新编号、重新安置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开户表格” 指客户不时按本公司规定或接纳之形式填妥的任何及所有开户表格、客户数据表格及文件,包括与任何开户表格或文件相关或随附的任何附注和声明,这可能按照本协议不时作出修订;

“关联公司” 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与该方受到共同控制的个人、法团、合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实体,或该等实体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就一家公司而言,一名人士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 控制” 该公司:

(a)该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惯常按照该人士的指示或指令行事;或

(b)该人士单独或连同任何有联系者有权于该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以上的投票权;

“协议” 包括本服务条款、本服务条款之附件、开户表格及其他文件;

“AML/CTF 要求” 指的是与反洗钱、恐怖融资、贿赂、腐败、逃税、欺诈、武器、毒品、人类或野生动物贩卖、奴隶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或制裁有关的任何适用法规;

“反洗钱条例” 指《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 615 章);

“适用法规” 指香港或其他地方本公司或该等人士受其规限的任何监管机构、税务机构、政府机构、交易所、结算所、结算系统或专业团体的任何法律、规例或指令,或任何规则、指示、指引、守则、常规、程序或惯例(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联方” 就任何人士而言,指:(i)其配偶、公认配偶、与该人士同居俨如配偶的人、 兄弟、姊妹、父母、继父母、子女( 亲生的或领养的 )或继子女(“家属权益”);(ii)在 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 或如属全权信托,则指全权托管的对象 )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及(iii)其本人及 / 或其家属权益直接或间接拥有股 本权益的任何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控权公司或其控权公司的附属公司;

“授权人士” 对个人客户而言,指该客户及开户表格中指明为授权人士的任何人士,对公司客户而言,则指开户表格中指明为授权人士的任何人士,而在两种情况下均包括由客户不时以书面声明通知本公司的受委任替换或增补授权人士的任何其他人士,上述委任由本公司实际收到通知时起生效;

“券商客户编码” 指《操守准则》项下定义的一个符合联交所订明的格式及由相关持牌人或注册人按照联交所的规定产生的唯一识别码;

“工作日” 指相关交易所开市交易的任何日期,除却星期六、星期日、公共假期以及相关交易所宣布为非交易日的任何其他日期;

“中央结算系统” 指香港结算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结算系统” 就任何市场而言,指不时用于进行证券或合约交易的交易结算系统(包括中央结算系统、衍生工具结算系统及场外衍生产品结算系统);

“结算所” 或 “香港结算所” 就任何市场而言,指不时为有关买卖的任何证券或合约提供结算及/或交收服务的实体(包括香港结算、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场外结算公司及场外结算成员);

“客户” 或 “您” 指已按本服务条款规定开立及维持帐户(以其名义)的人士,并且在文义许可的情况下包括授权人士。“您的” 须据此进行解释;及(a)在客户是自然人的情况下,不论他是否破产,应包括其本人、其遗产代理人、财产接管人或信托人;(b)在客户是独资经营机构的情况下,不论他是否破产,应包括独资经营者、其遗产代理人、财产接管人或信托人、以及该商号的继任者;(c)在客户是合伙经营的情况下,不论他是否破产,应包括于维持帐户期间不时担任该商行合伙人之合伙人,以及其各自之其遗产代理人、财产接管人或信托人、以及该商号的继任者; 及(d)在客户是公司的情况下,应包括该公司、及其继任者和受让人;

“操守准则” 指由证监会发出,并可不时被修订或替代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押记资产” 指:

(a)不时在帐户内的一切投资产品、应收帐项、款项及任何其他财产;

(b)客户现在或将来由本行管有、保管或控制或(倘适用)由本公司、其任何代名人或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不时管有、保管或控制及作任何用途的一切其他资产品、应收帐项、款项及任何财产;

(c)所有附加或替代的投资产品;以及

(d)以上任何一项或与其有关并透过赎回、红利、优先、选择或其他形式于任何时间累计或提供的一切已付或应付股息、利息、权利、权益、款项或财产;

“抵押品” 指任何:

(a)客户在本协议下创建的产权负担;及

(b)客户授予的其他现存或未来的产权负担,

有利于本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以确保的支付或清偿债务 ;

“本公司” 或 “我们” 指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中央编号 BPX066 ),一间在香港注册成立并获香港证监会许可从事第一类(证券交易)、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九类(提供资产管理)等受规管活动的公司,及其继任者和受让人,包括(如文义所指)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员及雇员;“我们的” 将按此诠释;

“复杂产品” 具有操守准则所赋予之含义;

“合约” 视乎文义指任何在附件 III(期权交易)描述的期权合约,“多份合约” 将按此诠释;

“短欠” 指任何帐户不时的负结余,不论以任何方式及不论如何产生;

“解散”,就一名人士而言,亦包括该名人士解散、结业、清盘或破产,以及根据注册成立、成立、或驻在或经营业务或拥有资产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进行的任何同等或类似程序,而” 已解散” 将按此诠释;

“电子服务” 指本公司为向客户提供服务之目的而提供的任何计算机或电子服务、系统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网站及应用程序上的交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使客户能在香港或其它地方发出执行交易的电子指示及接收信息及通讯的服务;

“产权负担” 指卖方以抵押、融资租约、递延购买、卖出及回购或卖出及租回安排、押货预支、保留所有权作出的任何按揭、押记、质押、债权证、留置权及出让、第三者权利或权益、或就任何资产发出或产生任何种类的其他产权负担或抵押权益、或影响为优待任何债权人的任何安排、或以任何其他债权人或协议订立的任何协议,并包括就增设或授出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协议或义务;

“违约事件” 指本协议中描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第 21.1 条(违约)及附件 I(保证金融资)第 3.5 条(未能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中所列的事件;

“交易所”,就任何市场而言,指进行投资产品买卖的交易所;

“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指属于香港或证监会不时指定的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内买卖的衍生产品的复杂产品;

“不可抗力因素” 指的是任何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事件,阻止我们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a) 天灾;(b) 战争和恐怖主义行为或威胁;(c) 社会骚乱;(d) 禁运;(e) 自然灾害;(f) 劳工纠纷;(g) 互联网、通信网络和设施,或与提供和/或使用服务相关的其他基础设施、系统、应用程序或设备的故障;(h) 数据泄露或数据处理故障;(i) 政府限制;(j) 任何相关交易所清算所或市场采取紧急程序或暂停交易;(k) 罢工;(l) 适用法规的颁布、采纳或任何变更,或任何相关政府机构颁布或解释适用法规的变更,或任何政府机构或其官员以官方身份或代表官方身份的公开声明或行动;或 (m) 任何其他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情况。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指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

“基金” 指透过本公司分销或提供的任何单位信托、投资基金、互惠基金或其他集体投资计划;

“基金帐户” 指于本公司开设以主要用作申请、认购、转换、转让、赎回或出售任何基金中的任何单位以及处理任何相关收益或款项(不时由客户指示本公司执行)的帐户 ;

“香港交易所”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 指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子公司)以及其继任人和受让人,包括,如文义所指,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员及雇员;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监管机构” 指联交所(包括有关结算所)、证监会、 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或于香港对本公司或交易拥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

“指示” 指任何由客户或任何授权人士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电话、传真、电邮、互联网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包括通过电子服务)或任何书面形式)给予或传达予本公司的授权、要求、申请、指示或指令(以任何形式及任何方式发送),或者是本公司合理地认为是客户的授权、要求、申请、指示或指令,并包括任何撤销、驳回或修改任何过往的授权、要求、指示或指令的授权、要求、指示或指令;

“知识产权” 指在在全球范围内,任何(a)与作者作品有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可申请版权的权利、精神权利和半导体屏蔽作品权利;(b)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号权利以及适用法律承认的任何类似权利;(c)商业秘密权利和机密信息权利;(d)专利和可申请专利的权利;(e)与发明、发现、改进、技术诀窍、公式、算法、工艺、技术信息和其他技术有关的所有权利;(f)所有其他各种类型或性质的工业和知识产权,无论是否因法律的实施、合同、许可或其他原因产生;(g)所有上述(a)-(f)项下权利在全球、各个国家、州、省、地方性的注册、登记、续展或延期(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延续、部分延续、分割、重新发行、替代和重新审查),以及与该等权利相关或附随的商誉、特权、利益、诉讼请求权利和救济权(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和维持所有这些注册、续期和延期的专属权利;对所有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侵权行为或与此有关的其他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及解决和保留任何此类诉讼的所有收益);

“投资者赔偿基金” 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36 条成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

“投资咨询服务” 指本公司就任何投资产品不时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投资意见或资产策略配置建议;

“投资产品” 指证券、合约、商品及其他金融或投资产品( 不论如何描述 );

“负债” 指客户有关任何帐户及本协议欠负、结欠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有联系公司或产生的所有款项、债项、负债及义务,不论实际或或然,现在或未来、当事或附带、有抵押或无抵押,或客户于任何帐户或不论以任何方式或货币成为或可能向本公司负责(不论作为主要债务人或保证人,亦不论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士,及不以任何名义、身份、形式或格式),包括因货币、股票经纪、融资证券交易及其他金融交易产生的所有金钱义务,连同利息(由适用到期日起或在其他情况下,由请求日期起至本公司全数接获实际及无条件付款日期(包括该日在内))、法律费用及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有联系公司有关该款项、负债及义务产生的所有其他成本、收费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收回或尝试收回该款项、债项、负债及/或义务或强制执行本公司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及权力索偿产生的任何汇兑亏损及开支);

“登录识别码” 指为接达电子服务而与密码结合使用的某些信息;

“金钱收益” 指不论如何描述的金钱收益,包括第 13 条(金钱收益和非金钱收益)中载明的任何该等金钱收益,以及本公司不时更为详细的相关说明;

“融资帐户” 指于本公司的帐户,以主要进行及记录本公司按照客户的指示利用信贷融资(定义见于附件 I(保证金融资))进行的交易;

“市场” 指场外市场或任何交易所、适用交易商协会或本公司为投资产品提供的任何市场,不论于香港或境外;

“重大不利影响” 指以下各项发生的重大不利影响:(a)客户整体的业务,运营,财产,财务及其他状况或发展前景;或(b)客户履行其在本协议或其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c)任何该等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或本公司在该等协议项下的权利;或(d)客户根据该等协议授予的任何抵押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或任何该等抵押的优先权和排序;

“其他文件” 指客户或本公司就有关本协议产生或预计进行的任何事宜签署、接纳或向另一方发出的表格、函件、通知、结单、确认书及其他文件,以不时经修订或补充者为准;

“非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 指并非在属于香港或证监会不时指定的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内买卖的衍生产品的任何复杂产品;

“场外交易结算及交收系统” 指场外结算公司为支持其结算服务而开发的场外交易结算及交收系统;

“场外结算公司” 指联交所成立的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为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

“场外结算会员” 指结算场外衍生产品自营交易的场外结算会员; “密码” 指客户密码以及与登录识别码结合使用的其他加密和安全措施,以使客户能够接达电子服务;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指《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及根据 该条例作出的所有附属法例、规则、守则和指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业投资者” 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所赋予之含义;

“购买力” 具有第 2.10 条(购买力)所赋予之含义;

“人民币”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规则”,就任何市场而言,指有关交易所、结算所或结算系统的一般规则、运作程序及其他适用规则、惯例、常规、程序及规例,以及其不时之修订或补充;

“证券” 指(a)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及/或(b)任何机构(不论已注册成立或非注册成立)或任何政府机构不论任何形式或如何发行于市场买卖及就本协议获本公 司接纳的任何股份、股票、债权证、借贷股份、基金、债券、票据、单位信托、场外 交易衍生产品、存款证或其他商业票据或证券或其他类似工具,并且按本公司的绝对酌情权,可包括(i)上述任何一项的权利、选择权或权益(不论以单位或其他方式说明);(ii)上述任何一项的权益或分享权证书、临时或中期证书、收据或认购或购买权证;或(iii)通常称为证券的任何工具;

“证券帐户” 指于本公司的帐户,以主要进行及记录本公司按照客户的指示进行的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 指本公司按客户指示进行的任何交易,以买入、投资、认购、卖出、交换或以其他方式买卖或处置任何证券,包括以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名人的名义持有证券;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继任人及承让人,包括,如文义所指,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员及雇员;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及其继任人及承让人,包括,如文义所指,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员及雇员;

“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继任人和受让人;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根据该条例作出的所有附属法例、规则、守则和指引;

“本服务条款” 指可能不时修订或补充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交易时段” 具有第 5.5 条(交易日)所赋予之含义;

“交易” 指根据本协议预计进行、提供或作出、生效或进行的任何交易、买卖、协议、 行动、服务;

“美国” 指美利坚合众国;及 “美籍人士” 包括身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任何自然人;根据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法律组成或注册成立的法团、合伙商号或其他业务机构、身为美国人士的执行人或受托人管理,或收入(不论来源)受美国联邦所得税规限的任何遗产或信托;交易商或受信人士为美国人士的实益持有的任何帐户(任何遗产或信托除外),及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成及注册成立的任何合伙商号或法团,为由美国人士组成,主要用于投资于并非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注册的证券。” 美籍人士” 将不包括于美国以外为有效业务原因作为当地从事银行或保险业务及并非主要为投资于根据并非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注册的证券的受规管分行或代理的美国银行或保险公司任何分行或代理。就本定义而言,” 美国” 包括美利坚合众国、其州、领土及属地以及哥伦比亚区。

1.2 释义:于本服务条款及本协议内:

(a)“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于;

(b)“控权公司” 及” 附属公司” 将分别具有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赋予的 涵义,而” 有关联的公司” 指,就任何人士而言,该名人士实益拥有其已发行股本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或有权就其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的任何公司(并非该名人士的附属公司),或就任何公司而言,上述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c)提述条例、分条或附表,为本服务条款的条例、分条或附表,而提述开户表格指客户或其代表填妥的开户表格,而倘该数据于其后以向本公司发出通知予以修订,指经该通知修订的开户表格;

(d)提述条例指不时经修订、补充、延伸、规范或重新颁布的香港法例或法律及相关的任何附属法例;

(e)条款的标题仅供参考,并不影响其诠释;及

(f)附件构成本协议整体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附件应与本条款及本协议其他部分一起阅读。

1.3 合同关系:客户与本公司的合约关系(包括所有帐户及交易)将受本协议管辖。

1.4 歧义:倘有任何歧义,有关服务、投资产品、安排或交易的条款将按以下次序适用:(i)由客户提供或接受的任何表格或文件;(ii)对该表格或文件进行进一步约束或规定的任何指定的具体条款及条件(包括相关附件),及(iii)适用于该表格或文件的任何一般条款及条件(包括本服务条款)。

1.5 适用法规:除本协议外,所有服务、产品、安排及交易将受任何适用规例(包括 AML/CTF 要求)及规则规限(以适用者为限)。

2.委任、代理范围及授权

2.1 开户:客户应以本公司不时指定之方式开立及维持有关帐户,以进行交易。

2.2 本公司作为客户代理人:客户委任本公司,而本公司同意作为客户的代理代表客户进行交易,除非本协议或本公司另有说明。本文所载的任何内容,概不构成本公司作为客户的受托人或受信人士或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伙关系。

2.3 本公司作为主事人与结算所交易:除非本协议或本公司另有规定,就本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于任何结算所存置的任何帐户不论该帐户是否全部或部分就本公司代表客户进行的任何交易存置,及不论客户是否已向该结算所支付款项,在本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与该结算所之间,本公司或关联公司(视乎情况而定)作为主事人进行交易。

2.4 本公司有权拒绝:尽管有任何相反之规定,本公司可全权酌情拒绝接纳任何指示或拒绝向客户提供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服务,毋须提供任何原因。本公司将不会就其不接纳或不按此指示行事或不发出不接纳任何指示的通知以及上述拒绝所产生或有关的任何损失向客户负责。

2.5 本公司的指派:本公司可按其全权决定的方式透过其任何关联公司、任何交易所或结算所的成员或参与者或有关市场的经纪执行客户的交易。本公司可委任任何其他人士为其代名人、托管人、经纪、存托代理或其他代理,旨在或有关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可根据本协议指派任何职责予该名人士。所有该等第三方均享有客户赋予本公司的全部权力及酌情权。本公司获客户授权,向本公司根据本第 2.5 条委任的任何人员披露有关客户、其授权人士、帐户及交易的任何个人资料及其他数据。在适用法规许可的最大范围内,本公司将不就该等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作为向客户负责。

2.6 授权人士发出的指示:客户授权本公司接受授权人士就本协议发出或旨在发出的指示。但是,除非本公司同意或本协议另有指明,有关向第三方转让现金及/或证券的交收指示,必须以书面作出及按开户表格所指定的方式(如有指定)作出。否则本公司有权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客户就任何一项交易发出的指示。有关授权人士的委任或变更须在本公司实际收到有关通知后发生效力。本公司有权( 但无义务 )执行授权人士代表客户发出或旨在发出的任何指示, 但毋须对客户因此可能遭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司无任何义务核证代表客户发出或旨在发出的指示的真实性,亦无义务核实发出指示人士之身份。

2.7 无职责询查目的或适当性:本公司无任何职责或义务询查客户或任何授权人士发出或声称发出的任何指示或指令的目的或适当性,亦无任何职责或义务监督根据本协议由任何帐户所支出的任何资金使用。

2.8 委托书︰客户同意并谨此委任本公司作为客户的真正及合法的全权委托人( 在法律许可的全面范围内 )去为客户及代表客户执行本协议的条款,该等委托不可撤销,并于本公司认为在履行本协议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时,以客户或本公司本身的名义采取任何行动及签立任何文件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目的:(a)就任何押记资产执行任何转让或转移;(b)实现其对任何押记资产的完全所有权;(c)请求、要求、索求、收取、了结及彻底清偿在押记资产项下或因押记资产而引起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及所有款项及申索的款项;(d)提供有效的收据和解除书,并加签与任何押记资产有关的任何支票或其他文书或指令;及(e)提出任何申诉或采取其认为必要和合宜的任何法律行动或法律程序,以保障在本协议项下设定的担保。

2.9 限制:本公司可于认为适当时,就任何账户和任何指示规定此类限制,此类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每日进行交易之最多次数、每笔交易中可处理的不同投资产品的数量和类型、交易中投资产品的最低价值或金额、客户可以购买或出售投资产品的价格、未平仓合约的持仓限制、基金赎回限额及获分配的购买力。

2.10 购买力:购买力是一种规定客户可订立的交易总价值的机制,并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应用于每个帐户或在所有账户中统一应用。购买力的水平由本公司全权按照其当下实施的方法进行计算。例如,该方法可考虑,除其他事项外,本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为客户利益而持有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投资产品、现金、抵押品、保证金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本公司计算的购买力水平将会是最终的、不可推翻的及对客户有约束力的。本公司不就提供的购买力的准确性、及时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声明或保证。客户同意,本公司不对客户使用或依赖所指明的购买力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承担责任或义务。

2.11 非委托帐户:客户确认知晓,本公司不会就为客户作出投资决定及执行交易行使酌情权,除非本公司另行通知客户,在此情况下,客户可能须订立委托帐户协议、授权书及本公司可能要求的其它文件;客户不得将本公司的作为、不作为、指示、允许、默许、批准、安排或同意据此解释为本公司与客户订立本条下述委托账户的行为。

2.12 无建议:根据第 24.1 条(一般)所载为确保合理合适性规定外,除非本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本公司不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因此概不承担任何招揽出售或建议投资产品的咨询谨慎责任或义务。如本公司向客户提供与某些金融产品有关的广告、市场营销或推广材料、营销数据或其他数据讯,该等材料或信息不会单独构成对该投资产品的招揽或建议。客户基于该等材料或资料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前,应取得独立专业意见。客户亦确认知晓︰(a)在投资咨询服务过程中提及的任何目标或预期收益不代表对任何投资产品的性能的任何保证,估算或预测;(b)投资任何一种投资产品均有其风险;及(c)本公司可自行决定不时就投资顾问服务酌情收取费用。

3. 常设授权

3.1 常设授权:客户同意按照本公司指定的形式给予本公司不时要求的常设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a)《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H 章)(包括为附件 I(保证金融资)第 5.1 条(常设授权)之目的所必需的内容);及(b)《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I 章)。

3.2 具体目的:在不影响本公司根据常设授权可行使的任何权利或权力的前提下,公司亦可根据该等常设授权:(a)依据证券借贷协议或证券回购协议运用任何客户投­资产品或押记资产;(b)将任何有关押记资产存放于认可金融机构,作为提供予本公司的财务通融的抵押品;(c)将任何有关押记资产存放于香港结算所,以履行及清偿本公司在交收上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及(d)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将任何有关押记资产存放于结算所或另一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作为解除本公司在交收上的义务和清偿本公司在交收上的法律责任的抵押品。

3.3 有效期:常设授权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客户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除非本公司另行通知的, 该段有效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若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除非及直至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撤回该授权,否则任何常设授权一经授予,将一直有效。

3.4 撤销:不存在任何尚未清偿的负债的情况下,客户可在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前通知本公司撤回该常设授权(但本公司另行通知的除外)。

3.5 续期:本公司将于常设授权届满前最少 15 个工作日通知客户,述明除非客户于该授权届满前提出反对,否则该常设授权将被视为已按最后一次授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获续期。

4. 指示

4.1 发出指示:客户及/或其授权人士可就有关交易、长桥帐户或本公司的服务以电话、传真、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或本公司不时指定的其他通讯方式发出指示。如果客户或其授权人士以书面向本公司发出指示的,客户及/或授权人士的签署将遵照本公司的要求式样进行签署并提供相应的开户表格(“协议签署安排”)。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须遵守该等验证程序并满足本公司不时规定的其他要求。若客户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指示而并无附带客户或授权人士的签署,本公司有权依赖及按照客户或其中任何一名个别授权人士的指示行事,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可自行决定不另行与客户进行任何的协议签署安排。

4.2 截止时间:本公司有权决定其接收任何性质或种类指示的任何截止时间,可能与任何市场或任何交易所或结算所指定的任何通常截止时间不同。客户确认及同意,本公司概不会就执行本公司于适用截止时间后收取的任何指示的任何延误或未能执行有关指示承担责任。

4.3 授权人:授权人士获客户授权代表客户就帐户发出指示并签署有关帐户及其运作的一切协议及相关文件,直到本公司收到客户内容相反的书面通知为止。客户向本公司承诺不时及随时追认并确认任何授权人士代表客户或声称代表客户发出或签署的任何指示、协议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授权人士于被撤销授权至本公司实际收到撤销授权通知期间代表客户或声称代表客户发出或签署的任何指示、协议或文件。客户同意,如果本公司在收到任何授权人士代表客户或声称代表客户发出或签署的任何指示、协议或文件时尚未实际收到该授权人士被撤销授权的通知,则该授权人士在被撤销授权之后代表客户或声称代表客户发出或签署的任何指示、协议或文件对本公司的利益而言为有效及有作用的指示、协议或文件。上述由任何授权人士签署或发出或声称签署或发出的所有文件或指示(不论口头或书面)一律被视为在该授权人士权限内签署或发出的,对客户具有绝对及不可推翻的约束力。客户有责任确保所有授权人士均遵守本协议,并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指示负责,即使该等指示是由授权人士或其他第三方发出。

4.4 本公司对指示的信赖:本公司有权视按照本服务条款相关约定发出的指示为获客户全权授权后发出的。本公司有权(但不受约束)就该指示采取行动或采取与该指示有关或依赖该指示的步骤,以便按照该指示执行交易(无论是获取、购买、出售、转让、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投资产品的指示);同时本公司在执行或落实该等指示时,有权使客户与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达成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或使客户为执行该指示而进行任何其他类型的交易或安排,无论该交易或安排的性质或涉及的投资产品的价值、类型和数量。除了根据协议签署安排核实每个客户和/或其授权人的签名(如果指示由客户和/或授权人签署)或核实有关的指定号码、密码和/或与客户和/或任何授权人的身份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如果指示以任何其他方式发出),本公司没有义务以任何方式核实发出任何指示的人的身份或权限或该指示的真实性。本公司可以依靠本公司真诚善意地认为是真实的指示并采取行动,本公司在此基础上为客户进行的任何交易都对客户有约束力,无论该交易的指示是否由客户作出或授权。

4.5 电子服务:本公司可不时及自行酌情决定按照第 14 条(电子服务)的规定向客户提供电子服务。

4.6 与电子通讯有关的风险:客户确认以电话、传真、电邮或其他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发出指示的风险,包括未获授权或由未获授权人士发出或由第三者截获的风险。倘客户选择以任何电子方式发出指示,客户接纳所有风险,并授权本公司按照透过该方式接获的任何指示行事。本公司并不就传送或传达指示或价格信息的任何延误、故障、失误、中断,或暂停传送或传达指示或价格信息或向任何其他方错误传达指示或信息,或为客户因使用任何特定收发指示方式或本公司按该指示行事而可能蒙受或产生的任何申索、负债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由于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员、雇员或关联公司的严重疏忽、欺诈或蓄意失责所致,及只限于直接及合理预见直接及纯粹由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及赔偿(如有)。对于因为通讯设施损坏或失灵而导致买卖盘的传送出现延误或失败或本公司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延误或失败本公司将无须承担责任。

4.7 取消或修改指示:一旦指示由客户或其授权代表发出,除非本公司同意,该指示不可予以修订、撤销或撤回。如果客户所修订、撤销或撤回的买卖盘已全部或部分执行,客户同意就有关交易承担全部责任。就客户或其授权代表已向本公司发出的任何指示,本公司将无义务就客户另行发出的取消、修订或修改任何相关指示行事;若原本指示已由本公司善意信赖地完成,或本公司不能合理可行地就取消、修订或修改原本指示的指示行事,本公司无则须就客户蒙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承担责任或负责。

4.8 作为受托人概无责任促使客户合规: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没有责任促使客户遵守关于客户行为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如果适用)。

4.9 优先次序:本公司可全权决定在执行客户的指示时的优先次序。

4.10 合并订单:在任何适用法规的规限下,本公司可无须向客户发出通知,将客户的订单与客户或与本公司关连的人士或与本公司的其他客户的订单合并。合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客户不利,而在其他情况下对客户有利。

4.11 香港以外地区发出指示:如客户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出任何指示,客户承诺将遵照其所在地的所有适用法规发出该等指示,如有疑问,客户应取得独立法律意见。如客户的居住地不在香港,则客户确认按照适用法规可交易在香港的投资产品,本公司并无职责就此进行核实。

5. 执行交易

5.1 指示经纪商:客户授权本公司,向执行经纪商、代理、托管人、代名人、海外经纪商及交易商(包括本公司的分行或有联系者)发出指令,公司绝对酌情认为适合执行任何交易,并确认此类人员的业务条款以及执行和结算此类交易的相关交易所、清算所和/或清算系统的适用规则应适用于此类交易。客户确认知晓,客户理解并同意,由于根据协议或其他方式向客户提供服务,公司可能对第三方负有义务,这些义务是由客户的投资产品和押记资产引起的,或与之有关。该等第三方可能对客户的投资产品和押记资产拥有权利和权益,这可能会影响(a)本公司履行其对客户有关该等投资产品和押记资产的义务的能力(例如,将某些投资产品或收费资产退还给客户),和/或(b)客户行使其对该等投资产品或押记资产的任何权利或附属权利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其附属于股票的投票权)。

5.2 相关法律:本公司根据客户指示进行的所有交易应符合适用法规(包括 AML/CTF 要求)以及适用于公司和/或客户的规则。公司根据适用法规(包括 AML/CTF 要求)和规则采取的所有行动将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5.3 “按最佳条件” 或 “按市场条件” 执行指示:客户确认知晓,基于任何市场的市场条件或或物理限制,以及投资产品价格的迅速转变及/或货币汇率的波动,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本公司、执行经纪商或交易商(不论于香港或其他地方)合理尽力,本公司未必能全数或按客户指定的价格或时间或 “按最佳条件” 或 “按市场条件” 执行客户的指示。若因市况或本公司未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本公司未能全数履行任何指示,本公司概不负责,客户接受本公司进行的交易并受其约束。

5.4 履行部分订单及限价订单:当本公司或获本公司指示的任何人士未能全数履行客户的任何指示,本公司或该等人士有权在不事先咨询客户或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仅履行部分指示。在不影响上文所述一般性的情况下,除非就投资产品于发出指示之时,客户明确指示本公司立即于有关市场送出整个订单(而本公司接受该指示),否则经考虑当时市况及市场常规后,尤其是当本公司合理认为订单根据当时的市况不能实时执行时,本公司有权拒绝如此行事。

5.5 交易日:除非客户向本公司发出任何明确的相反指示(且本公司接受了该等指示),否则客户确认知晓本公司于某交易日收到的所有指示仅于该交易日(或本公司不时决定缩短或延长的时间)(“交易时段”)有效,而以未履行的任何指示为限,该等指示均就发出买卖盘的市场的最后交易日正式交易时段(在交易时段内)结束后失效。一直有效的订单将持续有效以待执行,直至被客户取消为止。该订单可在取消之前的任何时间执行,而客户同意就该等交易承担一切责任。

5.6 利息:客户应按本公司不时通知客户的利率和其他条款支付任何账户的所有逾期余额或在任何时候欠公司的任何金额的利息(包括对客户的判决债务后产生的利息),或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按公司不时确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应从适用的到期日或其他要求日期开始按日计算,直到并包括本公司收到实际和无条件的全额付款的日期为止。逾期的利息应按月复利计算,而且本身也应计息。

5.7 录音和录音带:客户确认知晓,客户与本公司之间的所有电话对话可能在没有自动语音警告提示的情况下被录音,以便本公司核实客户的指示。客户同意,相关录音带上的录音或者录音的文字记录可以用作指示内容的最终及不可推翻的证据。

5.8 本公司之记录不可推翻:客户确认知晓,本公司之簿册、数据及记录,如无明显错误,均为有关事项的最终定论及在所有法庭及就一切目的而言,均为不可推翻的证据。

5.9 操作帐户:客户确认,客户将自行(或通过其授权人士)操作或处置本公司就本协议为客户开立的任何帐户。若客户拟委任第三方就本协议以任何方式代表客户行事,客户应向本公司提供授权书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表格以委任该第三方,其条款及条件将附加于本协议之上,及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客户应确保任何获委任第三方交易代表亦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已填妥及签署本公司指定的客户数据声明。

5.10 价格:任何交易的实际买入及卖出价应在进行交易时厘定,而本公司或其代表于任何时间向客户报价或提供的任何数字(其中一些数字可能是由第三方信息或服务提供商提供给本公司)仅供参考,以及并不对本公司或客户产生约束力。为免生疑,本公司有权按客户的任何指示进行交易,即使相关投资产品的价格在接收指示之时至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实际进行交易之时的期间内已不利于客户。

5.11 所有权:本公司无义务审查或核实任何投资产品的拥有权或所有权的有效性。

6. 结算

6.1 结算:除非另有约定或本公司已代表客户持有足够的投资产品、现金或其他资产以结算交易,否则客户应依照本公司就有关交易通知客户的时间、地点、金额及方式:(a)向本公司支付或提供已过户资金,或以结算交易所需的可交付形式向本公司交付相关投资产品;及(b)确保本公司将于适用结算日或本公司就结算交易可能知会客户的时间接获已过户资金或可交付的投资产品。

6.2 客户未能成功结算:倘客户未能遵守第 6.1 条(结算),就结算任何交易之目的,本公司在不损害本公司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及毋须向客户发出进一步通知或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全权酌情:(a)就买入或认购投资产品的交易,按本公司认为合理的价格,卖出或转让该交易所涉及的投资产品及/或卖出或转让任何帐户中的任何其他投资产品以履行客户的结算义务,并于任何帐户收取或扣除任何相关成本、费用及开支;或(b)就卖出投资产品的交易,按本公司认为合理的价格,借入及/或买入相等于该交易所涉及的投资产品以履行客户的结算义务; 而在第 6.1 条(结算)以外或作为替代,对本协议下的合并及抵销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享有追索权。

6.3 不执行交易的权利:尽管本协议其他条文有所规定,本公司仍有权针对以下情况不执行任何指示:(a)买入投资产品,除非客户已向本公司提供已过户资金, 而本公司认为金额足以结清有关买入交易的相关买入价、费用及支出;及(b)卖出投资产品,除非客户已向本公司存入有关投资产品以供交收该卖出交易。

6.4 短欠:客户应对本公司根据第 6.2 条(客户未能结算)购买和/或销售投资产品而遭受的任何短欠以及本公司因购买和/或销售而产生的任何成本、费用或费用(包括法律费用)负责。

6.5 股票借贷:为方便客户按时结算,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向客户借出投资产品,或代表客户借入投资产品,以交收客户的卖出指示。本公司亦可按其完全酌情决定的条款代表客户或为客户利益向或从第三方借出或借入投资产品,不论是以本公司、关联公司还是以其他名义。客户应弥偿本公司及关联公司根据上述借贷安排所需的任何保证金、担保、证券、或抵押品维持及开支。本公司不保证或担保该等沽空安排的可用性或持续可用性。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或应第三方要求终止任何该等借贷安排,并立即要求交付或归还涉及的投资产品。客户必须遵从有关交付或归还相关投资产品的任何要求。

7. 付款和客户资金

7.1 向客户付款:本公司应向客户支付的所有款项应转账至客户在开户表格中指定的银行帐户,或根据本公司的选择,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任何一种付款方式均构成本公司完全履行对该等付款的义务。

7.2 独立帐户:本公司从客户或任何人士收到的所有款项或其他财产(除非适用法规容许,或根据客户的书面指示,或根据客户不时给予本公司的常设授权,而该等指示或常设授权已为本公司所接受)均与本公司的自有资产分开,及支付予独立帐户。

7.3 客户款项利息:本公司将以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I 章)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理由本公司持有客户资金(定义见于证券及期货条例)而产生的任何利息。

7.4 在香港地区外执行的交易:尽管第 7.2 条(独立帐户)存在相应规定,但在香港以外执行的交易而言,客户授权并指示本公司向本公司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地区外的任何金融机构(无论是否为持牌银行)维持的任何信托帐户,支付本公司为客户及代表客户从交易不时收取的所有款项(扣除所有经纪费用及应计的其他适当费用),而不论该等款额是否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再投资于其他交易。

8. 结单及记录

8.1 一般:本公司将按照适用法规向客户提供与相关账户相关的任何交易和账户对帐单的合同说明或其他确认。

8.2 月度账单:除非在特定月份内没有与特定帐户有关的交易,并且帐户不存在任何未清余额或持有任何持仓或投资产品,否则本公司亦将提供有关帐户的月结单。

8.3 终论性/客户审查:客户应审查本公司发出的每份帐户结单包括日结单及月结单和记录。成交单据、交易确认书及账户结单应作为其所载事项的不可推翻证据(除非存在明显错误外),对此客户应接纳并受其约束,除非本公司于成交单据或交易确认书或帐户账单出单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实际收到客户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称存在任何遗漏或错误,否则,此后客户不得对该等结单的准确性提出异议。

8.4 单方面修订:即使有任何相反规定,本公司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单方面修订任何该等订单或记录。

8.5 未收到:若(a)未收到本公司发出的任何账户结单或交易记录,或(b)客户收到任何确认但并未发出相关指示,则(a)客户应于日常业务过程中应收到账户结单或交易记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或(b)在收到该等确认后立即通知本公司。

8.6 交付方式:客户同意本公司以电子方式发出成交单据、交易确认书、账户账单及其他通知书(统称 “交易文件”),并同意以本公司不时指定之方式收取,包括以电子方式(包括透过电子服务)收取。客户可以通过向本公司发出不少于两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本公司可以接受的较短期限),撤销其以电子形式和通过电子方式(包括通过电子服务)接收贸易文件的同意。。

8.7 衍生产品:对于衍生产品,包括期货合约或期权,本公司应客户要求向其提供(a)产品规格以及涉及此类产品的任何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发行文件;及(b)融资程序及未经客户同意可能将客户仓位平仓的情况的说明。

8.8 客户的确认:如果客户同意并接受通过电子方式(包括通过电子服务)(“访问服务”)接收交易文件,则客户确认其理解并接受以下安排:

(a)使用访问服务需要客户提供和指定的适当的硬件和软件,互联网访问以及客户提供和指定的特定电子邮件地址,移动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地址,以接收本公司的电子邮件,短讯或其他电子通知;

(b)互联网,电子邮件,短讯和其他电子信息服务可能会受到某些科技风险和干扰;

(c)撤销对访问服务的同意应由客户按照第 8.6 条(交付方式)规定的方式预先发出此类通知;和

(d)客户可能被要求为支付以下内容的合理费用:(i)获取不再可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访问和下载的任何交易文件的副本;或(ii)要求本公司除提供访问服务的请求外,还通过其他方式向其提供交易文件。

9. 外币

9.1 货币兑换:在不影响上文第 2.4 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一般性效力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在无须给予任何原因的情况下,拒绝客户发出的从一种货币转为另一种货币以进行卖出或买入任何投资产品的任何指示,或在其他情况下拒绝为其他目的(包括为分派股息的目的)进行货币兑换的权利。如本公司依据客户进行卖出或买入任何投资产品的指示,或为任何其他目的进行任何货币兑换,进行有关货币兑换的成本及因相关货币汇率波动造成的任何溢利或亏损,将完全由客户承担。本公司可于任何帐户按本公司全权厘定为当时现行货币市场汇率的汇率,将任何账户中的货币转换为任何货币。只要兑换满足以下目的︰(i)执行任何指示或交易,或(ii)计算、清偿、追偿应收客户的任何借项结余或应付客户的贷项结余,或(iii)为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目的。

10. 投资产品的保管

10.1 一般:客户确认知晓并同意,根据本协议通过结算系统或在结算系统中不时获得和/或持有的投资产品受适用规则的约束。

10.2 保管:在遵守适用法规的情况下,针对根据本协议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实体持有保管的任何投资产品,本公司或本公司有权关联定︰(a)(如为可注册投资产品)以客户或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人士名义注册;或(b)存放在一个独立的账户中,该账户被指定为信托或客户账户,并由本公司在相关市场上与本公司的关联实体或任何其他有资格提供投资产品和相关文件安全保管设施的机构进行安全保管;

在上述(a)或(b)任一情况下的任何投资产品,都不会构成本公司破产或清盘的一部分资产,但在对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或资产任命临时清算人、清算人或类似人员时,应立即归还客户。

10.3 托管人:受限于本协议的约定,客户将现金或投资产品交付予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指定人士或相关分托管人,并委托本公司成为上述交付的全部现金或投资产品的托管人。本公司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规定将该等现金或投资产品存入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公司或机构。该等现金或投资产品可能与本公司的其他客户的现金或投资产品一并存托(但不会与本公司的自身公司帐户持有的现金或证券、合约或商品合并存托)。

10.4 资产混合:当客户的资产与其他人士的资产进行混合或由客户与其他人士共同持有某一混合后的资产时,客户确认知晓其在该等混合资产下对应的个人权益不会在特定的独立文件、记录或其他所有权凭证单独地进行标识,同时,客户及其他人士将可能须摊分存托资产的公司或机构因失责管理上述混合资产而产生的任何差额或损失。

10.5 向客户转让:根据本服务条款下第 10.7 条的规定,本公司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在收到客户指示后应尽快:(a)以客户或客户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其代名人的名义, 完成于客户名下的帐户的任何投资产品的注册,或按届时的相关指示,向客户或客户代名人交付陈述或证明投资产品的文件,完成上述处置操作后客户的长桥账户不再持有该等投资产品;及(b)从帐户将客户指示指定的任何金额转拨至客户指示的客户银行帐户,而该转拨将视为充分履行本公司向客户作出付款的义务。

10.6 转授/分托管人:根据适用法规规定,客户授权本公司按本服务条款下第 2.5 条款所述方式,委任一名或多名转授/次托管人,不论在香港以内或以外,在任何期间内都要履行本公司的托管和保管职责,该授权不可撤销。

10.7 完全清偿责任:本公司在本服务条款下第 10.5 条款中的义务应受限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特别是本服务条款第 16 条款的规定,以及本公司要求在客户提取任何款项之前全面清偿所有责任的权利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可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在按本服务条款第 10.5 条款进行登记或转让前,以客户长桥帐户内结余金额清偿客户对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关联公司)的任何负债,或以其它方式要求客户在根据第 10.5 条款进行登记或转让前向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关联公司)支付未偿付的有关款项。

10.8 表决权等:客户在此授权本公司按照其与客户投资产品有关的指示行事,包括行使投票权及投资产品所附带的其他权利。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公司可完全自行以其绝对酌情权决定拒绝根据任何指示行事,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本公司承担通知客户或就出席会议和在该等会议上表决采取任何行动的任何责任。除适用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无义务就其收到的与投资产品相关的通知、通讯、转授书及其他文件,或向客户发送该等文件或发出收到该等文件的任何通知。本公司有权就其根据客户指示采取的任何行动向客户收取服务费。

10.9 股息等:本公司将向客户相关长桥帐户支付与客户投资产品相关的所有股息、分红、利息、息票或利益。

10.10 无通知义务或行使权利:在不影响本服务条款第 10.8 条款的一般性效力的前提下,如果客户的投资产品以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士的名义注册(但非以其他方式),则本公司:(a)可以但并无义务将本公司收到的与该等投资产品相关的信息、通知及其他通讯通知客户(但本公司没有义务及时地将该等事项通知给客户以便客户有足够的时间可以就其中提到的任何事项向公司发出指示,也没有义务就相关事项展开或参与调查或或采取任何行为,除非客户向本公司发出了调查或采取行动的具体指示且本公司亦接受了客户的该等指示,同时客户因本公司执行客户的上述指示向本公司进行了偿付或满足了特定的条件),此外,若本公司没有收到或延迟收到客户发出的具体指示的情况下,有权不采取任何行动(即使本公司的上述不作为可能会产生的违约后果);及(b)可以但无义务按本公司任何适当的方式处理、认购、采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客户的投资产品, 本公司的相关处置对客户具有约束力,除非本公司已实际提前收到客户的相反指示(且本公司接受该等指示),但是若根据适用法规的规定本公司采取相应处置行为将导致本公司对外披露本公司或指定人士的相关权益的,本公司将不会采取对应的行为。

10.11 进一步行动:客户授权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在提供托管服务时,采取一切为遵守任何适用法规所需的行动,包括就帐户内的现金或投资产品代扣代缴及/或支付应付的税款或税项。客户确认知晓,对于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持有的与投资产品相关的任何催缴、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0.12 投资产品的返还: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安全托管服务,本公司有权将客户托管的全部资产风险和费用全部返还给客户,包括将与本公司最初托管或接受的投资产品序号或标识不一致的投资产品返还给客户。

10.13 无托管:提供安全托管服务并不使本公司成为客户或任何客户资产的受托人,除非任何该等资产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的名义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仅作为被动受托人行事。除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外,本公司就客户资产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10.14 客户责任:投资产品转让时,客户应负责安排第三方将投资产品交付给客户或由客户接收,且任何手续费、转账费或托管费等均由客户承担。

10.15 相同类别和面额:本公司代表客户购买或取得的投资产品的交付、在安全保管下或以客户名义登记的任何义务应通过以客户或其指定人士的名义交付、持有或登记与本公司最初代表客户存储、转让或取得的投资产品的面额和名义金额相同的同类投资产品的方式履行。

10.16 客户风险:本公司及/或其代名人根据本协议存放或持有的投资产品应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本公司无义务就任何种类的风险为任何该等产品投保,该等义务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10.17 处置: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 H 章)第 6(3)条的规定,本公司有权处置客户的任何证券或押记资产,以解决客户或代表客户欠本公司或第三方的任何债务(且公司有绝对的酌处权决定要处置的证券或押记资产)。

11 佣金、收费和支出

11.1 佣金及收费:客户应就其使用本公司相关服务(包括电子服务)按本公司提供的收费表或不时另行通知客户费率明细,支付佣金、费用、收费、经纪佣金溢价或其它报酬。客户同意,在收费表及其他地方中指明需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第三方费用”)可能包括管理费及其他向本公司、本公司关联公司及 /或其他指定人士支付的相关费用。客户进一步同意,本公司有绝对的酌情权保留该等第三方费用。本公司保留不时修改其收费表及该等其他告示的权利。

11.2 维护费:本公司可能会不时通知客户收取指定的任何期间内就没有交易活动的任何帐户上的月度维护费。

11.3 费用及开支:客户须就以下全部的费用和开支承担全部全额赔偿责任:本公司就交易、帐户及/或提供服务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及开支,包括应付予任何经纪人、托管人、代理人及代名人的费用、印花税、过户费、登记费、税项、股票结算费、有关交易所、结算所或市场征收的征费、利息及其它手续费或开支。

11.4 资金转账手续费:客户同意,如因任何由客户发起的资金转账而引致需要向客户收取行政费、汇款手续费及银行代理费,将由客户承担。客户亦同意,如有任何向长桥支付的款项或当客户将资金转账到账户时,必须先扣除所有收费及应收费用。客户授权本公司以其名义支付上述收费及应收费用(如适用)。

11.5 长桥账户划扣:本公司获客户授权,可随时向任何长桥帐户收取佣金、费用、收费、经纪佣金、酬金、征费、税项及客户须支付的其他费用及开支,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

11.6 全额支付:客户应在到期日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以立即可用的资金(或公司自行确定并可接受的其他资金)并以本公司要求的币种向本公司全额支付款项,不得进行任何扣除、抵销、反诉、预扣或设定任何种类的条件,但如果法律强制客户进行该等预扣,则客户应支付的金额应予以相应增加,以使本公司实际收到的净额等于如未预扣则本应收到的金额。

12. 税项

12.1 客户责任:客户全权负责处理并履行所有适用法规项下的全部税务问题、责任和义务。客户应向税务顾问寻求独立税务专业意见,据以确定自己的纳税立场、责任和义务。本公司不对客户的任何税务、负债或义务提供咨询或处理服务。

12.2 提供信息要求:经本公司合理要求或税务机关及/或任何相关司法辖区的任何其他权力机关要求,客户应签署并提交本公司可能要求的任何表格、证明或文件,并提供本公司可能要求的必要信息和协助(包括与共同报告标准相关的信息和协助)。

12.3 外国帐户税务合规法案(FATCA):在不影响本服务条款下第 12.2 条的情况下,客户承诺向本公司提供公司要求的信息、文件和证明,以履行适用的跨司法辖区税务合规规则规定的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a)“外国帐户税务合规法案(FATCA)” 指:(i)《1986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及其修订)第 1471 条至第 1474 条或其任何修订或后续版本;(ii)政府与监管机构就第(i)段达成的任何政府间协议、谅解备忘录、承诺及其他安排,包括香港政府签订的协议;(iii)本公司与美国国税局或其他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根据第(i)段或与第(i)段相关签订的协议;(iv)美国、香港或其他地方根据任何上述规定通过的任何法律、规则、法规、解释或惯例;及(b)税务信息共享安排,指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法规和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外国帐户税务合规法案及相关规章制度项下的义务,以及影响本公司的其他国际交流安排。

12.4 补偿:在不限制客户提供的任何其他补偿的原则下,客户应按要求就因客户指示、帐户或本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包括因客户未能遵守本服务条款下第 12 条款的规定)而引致的任何责任、合理损失或开支(包括税款及征费)向本公司、关联公司及代理人作出赔偿。

13. 金钱和非金钱利益

13.1 金钱利益:客户确认知晓,公司或与公司有关连的任何人士可从经纪商、产品发行人或其他第三方处获得金钱利益。

13.2 不可量化:公司可获得金钱利益,该等金钱利益的金额在交易达成之前或交易达成之时不可量化。

13.3 非金钱利益:客户确认知晓并同意,公司或与其有关联的任何主体可能从经纪人、产品发行人或其他第三方获得公司认为适当的非金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赞助、广告、研究分析、差旅、住宿和娱乐。

13.4 独立性:除非本协议或本公司另有规定,本公司是独立的中介人,理由如下:(a)本公司没有收取由其他人士就我们向客户分销任何投资产品而提供的费用、佣金或任何其他金钱收益;及(b)本公司与产品发行人没有任何紧密联系或其他法律或经济关系,或没有从任何人士取得任何非金钱收益,而这些联系、关系或收益可能损害本公司的独立性,使本公司偏向任何特定投资产品、任何投资产品类别或任何产品发行人。

14. 电子服务

14.1 电子服务:公司可不时全权酌情决定向客户提供某些电子服务。如若本公司提供电子服务,本协议第 14 条将对应适用。

14.2 正确登入及信赖:客户同意本公司有权依据正确输入的登入识别码及密码,以确定给予本公司的任何指示是否为客户的指示,并依该假设采取行动。客户应对透过电子服务输入所有数据及透过使用电子服务向本公司发出的所有指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等数据或指示可能是由经授权或未经授权代表客户发出该等指示的第三方发出。客户承诺,如在使用登录识别码和密码登录时发现任何困难,将立即通知本公司。

14.3 个人:客户应为其登录识别码和密码的唯一授权用户。

14.4 保管:客户对其登录识别码和密码的保密性、安全性和保管负全部责任。客户承诺,若客户怀疑该登入识别码或密码已被泄露、遗失、被盗或未经授权被使用的,将立即通知本公司。

14.5 禁止性规定:客户使用电子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a)未经本公司明示书面同意,以任何方式翻录、转发、散播、出售、发布、刊登、广播、传阅、利用(无论是为商业利益还是其他目的)从电子服务获得的或通过电子服务获得的数据及/或报告,且不得将信息用于任何不正当或非法目的或违反适用法规;(b)进行任何添加,修改,调整或变更以篡改任何部分或破坏于电子服务上或通过电子服务可获得的任何信息或服务;(c)允许将任何设备或软件以任何方式连结或通信,或与任何其他服务或系统结合使用,使得从本公司获得的任何信息和/或报告可能被该等设备或软件取用,使用,存储或重新分发;(d)使用除协议规定或公司可能不时发布的其他指示所规定的电子服务下可用的设施。

14.6 暂停和终止:本公司可不时根据其酌情权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a)修订、修改、暂停或终止电子服务的运行和/或该等电子服务的使用条款;(b)暂停或终止客户访问或使用电子服务;及/或(c)停用登入识别码及密码,并无须就客户因上述任何行动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收费或开支承担责任。

14.7 固有漏洞:客户确认知晓并接受,电子系统和技术(包括电子服务及公司使用的该等其他系统和技术)因其本质而可能出现黑客攻击、中断、延误或故障等现象。如电子服务未能为客户提供时,客户必须自行采取备用交易方案以执行指示。

14.8 责任限制:本公司对客户使用电子服务所引致或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收费或开支概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a)丢失或未经授权的使用登录识别码或密码的;(b)未经授权使用或访问电子服务;或(c)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电子服务的任何延误、错误、失败或无法访问或不可用。

14.9 知识产权:(a)除非另有说明,本公司或某些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经纪,合作伙伴或保荐人)(合称为 “权利持有人”)是通过电子服务提供和电子服务上发布的材料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拥有人或被授权人。这些内容受到全球版权法和条约的保护。所有此类权利一律保留;(b)在使用电子服务时,客户同意不作出任何会违反、侵犯、损害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权利持有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网站及软件的所有部份(“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维护及保护此等知识产权;由电子服务提供或产生的数据或报告中的所有知识产权(不论是版权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均完全归属于并将保留为权利持有人的专有财产;(c)如未事先获得相关权利持有人许可,客户不得上传,发表,翻录,转发,传播,出售,发布,广播,传阅,利用或分发通过电子服务提供而受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以及公开权和私隐权)保护的任何数据,软件或其他材料,也不得将其或其任何部分用于个人使用或其日常业务以外用途;(d)客户不得在服务或本公司软件中明示或暗示地获得任何权利。客户无权将服务或本公司软件全部或部分商业化或转让;本协议并不授予任何有关本公司商标、商号、服务标志的许可、权利或知识产权。

14.10 风险:客户理解并确认知晓,互联网和通过互联网的通信并不保证安全,且存在连接到互联网为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系统、网络以及存储在其中的所有数据的可能。通过互联网传输或存储在传输互联网信息的任何设备上的信息和数据并不保密,本公司对任何此类信息的隐私、安全、真实性、不腐败或销毁不作任何承诺或担保。使用通过互联网传输或获取的任何信息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公司对客户因使用互联网造成的任何不良后果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14.11 互联网的使用: 客户在使用公司软件时,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保护个人可识别信息的法律和其他适用于保护客户数据的法律,并确保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以及第三方权利。客户不会以任何违反任何数据保护法规、法规或类似法律的方式使用服务。本服务条款规定的权利仅授予客户,不得视为授予客户的任何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15. 留置权

15.1 一般留置权:在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授予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权力、权限、权利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在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应收所有款项全部支付、清偿或全部履行之前,本公司有权以留置权的形式保留并预留所有款项、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购买的或客户拥有帐户权益的任何及所有投资产品)以及本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不时持有的客户的其他财产,无论是为安全保管还是为其他目的持有,还是根据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公司有权收取、出售或变现该等款项、投资产品和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并在扣除费用后使用收益清偿客户欠本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的任何款项。经本公司要求,客户应自行承担费用和支出,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任何其他主体执行将该等金钱、投资产品和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所有转让并开展所有必要事项。

15.2 无权利负担: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押记,或设立或允许产生或存在任何性质的任何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或授予或意图授予以其对客户的帐户所拥有的任何金钱,投资产品和/或其他财产的权利,所有权,权益和索偿权的选择权。

16. 押记

16.1 押记:考虑到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客户作为实益拥有人,特此以第一固定押记的方式抵押,将其目前和未来在所有押记资产中的所有权利、权属、利益、权利主张和权益,作为客户适当和准时支付并履行所有负债及客户不时履行所有其他义务的持续担保。如果设定的担保由于任何原因作为第一固定押记而无效,则该担保应作为第一浮动押记生效。本服务条款第 16.1 条设立的任何浮动押记应在任何违约事件发生时自动转换为具体的固定押记(在一般法律项下发生浮动押记的情况之外且在不影响该等情况的情况下)。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可在任何时间且不时通过书面通知客户的方式,告知指定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押记资产将任何浮动押记转换为固定押记。

16.2 无责任:本公司和本公司的代名人不应以任何方式对为强制执行抵押品之目的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等损失是否已经造成或产生,无论该等行动是否可以或本可获得更好的价格,亦无论该等损失是否可以通过推迟或提前采取该等行动的日期而减少或避免。

16.3 损失和责任:在使用、出售或处置押记资产或其中任一部分时,本公司应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向任何关联公司作出该等行为,并不由此承担产生的任何损失:(a)以任何方式对有次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及(b)对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关联公司的任何利润承担责任,除非本公司另行通知客户(无论是在相关的拨款或丧失抵押品赎回权之前还是之后),否则不得将上述利润视为对抵押资产的绝对侵占或丧失抵押品赎回权,以排除客户以及其在其中的权益。在此情况下,任何该等侵占或丧失抵押品赎回权应被视为按公允市场价值出售押记资产,负债应减去相当于该等出售收益的金额。

16.4 持续担保:抵押品应为持续抵押品,即使帐户有任何中期付款或结算,或全部或部分债务已获清偿,亦无论任何帐户已结束,而其后客户单独或与其他人士共同重新开立帐户或随后开立任何帐户。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本协议终止,抵押品仍应存在并继续具有充分效力,直至客户已完全清偿所有负债为止。

16.5 附加权利:第 16.1 条下设立的押记应作为公司目前或将来就责任可能持有或采取的任何其他担保、保证或赔偿的补充,且不受本公司现在或将来可能持有或承担的任何其他担保、保证或赔偿的影响或影响本公司现在或将来可能持有或承担的任何其他担保、保证或赔偿外,可由本公司执行,而无需事先诉诸任何其他担保,保证或赔偿

16.6 暂记帐户:公司或代名人可全权决定在不承担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将抵押品变现的任何款项可存入本公司开立的暂记帐户,将该等款项或款项的任何部分用于或用于清偿债务。

16.7 解散不影响效力:抵押品不因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变更或因客户的解散或破产而解除抵押。如客户为公司或机构的,且已解散的,在收到解散的实际通知前,抵押品仍对该以客户公司名义所欠本公司之一切债务继续有效;如客户公司解散系仅由于引入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或股东导致,则抵押品仍有效,抵押品亦对由新合伙人或股东所组成之公司同样适用,视同该公司之组织形式无变更。

16.8 客户承诺:客户向本公司承诺:(a)其不会在任何押记资产或任何帐户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权利负担(但依法产生的任何权利负担除外)或处置任何押记资产或任何帐户,但本协议中另行规定的除外;(b)客户应将押记资产的所有证书、文书和所有权证明(在适当的情况下)连同本公司可能不时要求的所有其他必要的转让形式存放于本公司或其指定的银行;(c)客户应签署并交付本公司为完善其所有权或归属公司或使公司能够将押记资产的全部利益授予公司之目的而可能不时要求的进一步转让、押记、授权及其他文件;(d)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客户不得提取或试图提取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押记资产;及(e)客户不得采取或以不作为的方式作出损害抵押品效力的任何行动。

16.9 无限制:所有适用法规对任何即时的或其他的出售权、收益权或对任何其他权利或抵押或其他产权负担的合并施加的限制性规定,均不适用于本服务条款下的抵押品、本公司或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

16.10 授权:客户以担保方式,不可撤销地委任本公司及其任何代表或附属代表为客户的真实合法的代理人;本公司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有全权进行转委任(包括有权授权如此委任的人就抵押品作出进一步委任),有权以客户的名义或以其他方式签署、盖章、交付、行使及以其他方式完善下述相关的协议、行为或事项:(a)客户本身就抵押品可作出的处分;(b)客户在抵押品下有义务或可能有义务;及/或(c)本公司认为对于充分行使抵押品所赋予的全部或任何权利以及充分实施抵押品条款的权利而言,需要或认为适当或可取的其他方式 本授权随附权益,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只要客户对本公司的负债仍未偿还,本授权将一直不可撤销地存续。客户认可、知晓并同意本本第 16.10 条下述的经客户委任的任何代理人(包括任何经转委托的其他代理人)可以客户代理人的名义合法地执行、签署、交付、行使相关协议或事项。

16.11 不得撤销:只有当本公司对客户或其他相关人士的有关负债的请求权利未受到损害、减少、免除的情况下,抵押品(包括本公司对该抵押品的相应权益)可被释放、解除或交付;否则,本公司有权强制执行抵押品(包括本公司对该抵押品的相应权益),且客户或其他相关人士任何对抵押品的处置或试图处置均为无效的。

16.12 复原:如果公司认为客户或任何其他人支付的金额有可能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搁置(在客户清算或其他情况下),那么该客户已经支付的相关金额不应视为已经偿付完成。此外,就任何可能会被撤销、减少或增加的付款、担保或其他财产处置,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是予以确认或达成和解。

16.13 有效所有权:客户承认并保证,押记资产由客户实益拥有,客户拥有投资产品的有效所有权和权属并将投资产品存放于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该等资产目前及将来均不附带任何种类的任何留置权、押记或产权负担,目前及将来均不受限于任何选择权,抵押品中包含的任何股票、股份及其他投资产品目前及将来均已被全额支付。

16.14 权利的行使:在本公司执行其在任何担保项下的任何权利之前,(i)本公司有权在向客户发出相应通知后行使与押记资产相关的投票权及其他权利,以保护押记资产的价值;及(ii)除非本条款服务另有规定,客户仍有权享受押记资产随附的其他权益,但客户享受该等随附权益不得违背客户于本服务条款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亦不得在任何形式下对本公司就抵押品的享有权利产生任何影响。

16.15 抵押品的保护:如果任何人就本协议所载任何事项或全部或部分抵押品对客户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或就本协议所载任何事项或全部或部分抵押品对本公司提起任何索赔或要求,本公司有权采取其认为必要或明智的合理措施,包括扣留抵押品或不向客户支付与等同抵押品全部或部分价值的相关资金、以及不执行或取消客户有关于全部或部分抵押品可能发出的或者已经发出的任何指示。本第 16.15 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解释为本公司有义务就与协议或抵押品有关的任何行动、诉讼、索赔或要求采取任何措施。

16.16 股息:客户可收取的构成抵押品全部或一部份的任何股息、分派、利息、款项、权益,客户须以信托形式代本公司持有,并须在本公司要求时支付予本公司。

16.17 不得放弃和无效:抵押品不应受到本公司未采取任何担保的影响,也不应受到本公司采取的任何担保的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的影响,也不应受到本公司关于已向或将向客户或其关联公司提供的任何预付款的应用的现有或未来协议的影响。

16.18 扩大适用:如果客户或其关联公司在本协议或任何其它协议下所承担的责任义务按本服务条款下第 16.1 条款规定创设了押记担保,且客户或关联公司对本公司所负的该等义务或责任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份无效或不可被执行的,无效或不可被执行的原因包括:客户行使权力时存在不足或缺陷、或不当或不按规定行使其权利、或客户的授权指定人士违背了客户意志或违反了规定代客户行使权利、或违反了任何法定限制(包括香港法例第 347 章的规定)、或任何其他事实或情况(无论是否为本公司所知悉)、或如果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客户或其关联公司没有或不再有法律责任履行在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中承担或声称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那么,本服务条款下第 16.1 条款中设立的押记担保仍将适用于原先相关的责任义务或声称的责任义务(无论该等责任义务是否已经被无效或不可执行),视同该等责任义务依然完全有效并可被执行。

16.19 客户重组:客户的组织架构、或抵押品在任何时候是由个人或机构进行担保的均不影响抵押品的有效性。如果客户或其关联公司是一个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况下,抵押品仍对该合伙企业对本公司所有负债继续进行担保,直到本公司收到该合伙企业实际已经解散完成的相应通知。但是,如果解散的原因仅仅是由于公司引入了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则抵押品应继续有效存在。

16.20 未生效的抵押品: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抵押品及其担保的金额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到以下各项的影响:(a)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目前或将来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保证或赔偿或任何其他责任;(b)对任何担保、保证或赔偿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变更、修订、放弃或解除;(c)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执行或不执行或解除任何担保、保证或赔偿或其他文件(包括本服务条款下第 16.1 条中设立的押记);(d)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给予客户或任何其他主体的任何时间、宽限、弃权或同意;(e)由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向客户提出或未提出任何要求,要求支付本协议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f)客户资不抵债、破产、死亡或精神失常;(g)本公司可能与任何其他人实现的任何合并、兼并或重组,或将公司的业务、财产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出售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h)客户在任何时候针对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主张、抵销或其他权利的存在;(i)本公司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达成的任何安排或和解;(j)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任何担保、保证或赔偿(包括本服务条款下第 16.1 条中设立的押记)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任何担保、保证或赔偿(包括本服务条款下第 16.1 条中设立的押记)的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或存在任何缺陷,无论是基于越权、不符合相关主体的利益、未由任何主体正式授权、签署或交付,还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k)根据有关破产、无力偿债或清盘的任何法律可予撤销或受其影响的任何协议、担保、保证、赔偿、付款或其他交易,或客户以诚信态度作出的任何该等协议、担保、保证、赔偿、付款或其他交易的解除、和解或清偿,而任何该等解除、和解或清偿应被视为相应地受到限制;或(l)本公司或任何其它人士所做或遗漏或疏忽的任何其它事情,或任何其它交易、事实、事情或事情,若无本条款规定,可能会损害或影响客户在本合约下的责任。

17. 客户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在客户于本公司持有任何长桥帐户及向本公司发出每项指示期间,客户作出本条所载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7.1 法人客户:若客户为法人团体(不论是否成立),客户声明及保证,其为依其成立地法律正式成立或组成(视乎情况而定)及有效存续之法人团体,并有充分权力及法律能力根据客户成立或组成之公司章程之条款签订本合约及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若适用)且客户提供予本公司同意签署本协议之决议的核证副本,是于本协议签署日或之前依其客户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其董事或其他职员(视乎情况而定)正式召集及召开之会议上正式通过,且具全面效力和全面生效。

17.2 个人利益:除非本公司另行明确准许,否则客户为每项交易发出指示的最终责任人,并有义务获得每项交易的商业或经济利益和/或承担其商业或经济风险,并以相关投资产品和帐户的主要和实益拥有人的身份单独交易,除客户外,任何人对相关投资产品或帐户均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利益。

17.3 有资质:客户拥有完全的权力和能力订立本协议、与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并根据该等协议履行其义务,开立并运营每个帐户,发出指示,并进行每项交易。

17.4 真实信息:由客户或其授权代表在开户表格或其他不时向本公司提供的与本协议相关的信息在各方面均真实、完整和正确。

17.5 所有权:对于客户向本公司交付的所有投资产品及其他资产(为任何目的)、指示公司根据本协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所有投资产品及其他资产,客户作为实益拥有人没有产权负担。本公司无义务检查或核实任何该等投资产品和资产的所有权,本公司对该等所有权的任何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17.6 同意:客户为签署本协议、在任何市场进行任何交易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可能需要的所有同意或可授权均已获得并具全面效力和全面生效。

17.7 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本协议构成对客户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执行。

17.8 适用法规:本协议及其履行和本协议包含的义务目前和将来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规、客户备忘录和章程细则的任何规定或细则(如适用),亦不会构成对约束客户的任何协议或安排的违反或违约。

17.9 风险披露声明:客户确认已向其提供一份其选择的语言(英文或中文)的协议(包括线上协议),并已应邀阅读本协议的条款;客户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时也已经阅读并理解本协议附表 I(风险披露声明)及其他提供给客户的相关风险披露明;客户确认已获邀请提问,并已了解若希望并愿意承受有关投资产品所有的风险,其应接受其他相关的独立建议。

17.10 客户资料:经本公司要求,客户应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不时为开立、维持、操作及/或关闭任何帐户之目的而要求的有关客户及各获授权人士之身份、客户之财务状况及资金来源或其它相关事项之数据及文文件。客户同意,在本公司收到客户有关开户表格更改的通知之前,本公司可依赖于在开户表格中提供的数据。如客户或其代表根据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协议或与任何帐户有关的任何协议提供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客户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17.11 进一步保证:客户向本公司承诺,为履行及执行本协议,按本公司以合理意见要求客户进行或执行的任何行动、契约、文件或事情,包括客户签署一份不可撤销的授权书,委任本公司为客户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客户执行及签署所有该等行动、契约、文件或事情。

17.12 批准:客户同意采取必要的或本公司认为合理可取的行为和事项,以批准或确认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关联公司,或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指示的任何其他实体在适当行使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签订的任何协议所赋予他们的任何权利或权力时所做的任何事情,并签署此类文件。

17.13 无力偿债:如客户为个人,其没有被宣告破产,也没有提出使其破产的请求,也没有根据《破产条例》(香港法律第 6 章)提出或批准有关客户的个人自愿安排或任何临时命令;如客户为公司或合伙企业时,客户没有进行清盘、破产、解散、管理或其他类似事项,或者就上述任一事项作出决定、提出请愿、通过决议或召开会议。

18. 客户资料、个人资料及披露

18.1 信息提供:客户应在开户时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提交客户资料文件,并根据本公司要求不时向本公司提供该等信息(包括客户的财务数据)。

18.2 客户数据:客户应对客户通过订阅服务处理、使用和传输的所有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个人识别信息)的准确性、质量、完整性、合法性、可靠性、及时性、适当性以及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负全责,公司对客户数据或信息的删除、更正、破坏、损坏、丢失或因任何原因无法储存不负责任。公司保留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时清理和删除其拥有的所有客户数据和信息(如有)的权利。

18.3 进一步信息:客户同意因应本公司合理要求立即(i)向本公司提供客户的财务报表;(ii)向本公司披露客户财务状况的任何重大变更;(iii)向本公司提供公司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关于客户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iv)在客户就本协议向本公司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方面不再真实、完整、最新或准确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及(v)在违约事件发生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18.4 依法披露:客户承认,适用法规、监管机构和/或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可能要求或请求披露与客户、其授权人和/或账户有关的个人及其他信息;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客户或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向有关当局或人士(包括香港监管机构)披露和提供他们根据适用法规可能要求的有关客户、其授权人和/或账户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客户同意,如果本公司收到任何有关监管机构的查询,客户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该要求应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联络资料),直接向本公司或该监管机构提供与客户和/或任何最终受益人有关的任何资料,以遵守该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在该监管机构或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客户不应要求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对此类披露产生的任何后果负责,客户应按要求向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偿还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遵守此类披露要求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全额赔偿的法律费用)

18.5 一般披露:受限于第 18.4 条的规定,本公司将对与客户和账户有关的信息进行保密,但客户授权公司将任何此类信息(i)披露给本公司认为适当的人,以便对客户进行信用查询和/或核实所提供的信息;(ii)披露给本公司的审计员、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或本公司任命的任何经纪人、交易商或其他服务提供商;(iii)披露给任何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和代表,以及(iv)本公司所有或任何权利或义务的任何实际或潜在受让人(无论是否在协议下),(v)给任何相关市场数据服务或交易所,使本公司能够遵守其与相关市场数据服务提供商或交易所之间有关市场数据使用的许可协议,以及(vi)根据本公司不时修订的隐私政策下相关规定所需的。本公司不对客户因根据本第 18.5 条进行的任何披露而产生的任何后果负责。

18.6《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客户确认其已阅读并完全接受本公司私隐政策及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中的规定(包括以该声明中指定的方式使用其个人资料),该声明的复印本可在以下网址获得:隐私政策及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18.7 不披露要求:如果不披露、机密、保密、数据隐私或其他类似的适用法规对客户在本协议下本应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做了不得披露的相关规定的,但是若上述适用法规却允许客户可放弃相关不披露的规定的,则客户应视为已按适用法规的要求作出了放弃不披露的决定,或者上述适用法规向客户提供了为了能够进行披露而向其他第三方取得相关同意的相关方法或路径的,客户则应尽最大努力取得相关披露同意。

19 中介人

19.1 客户身份规则:在不影响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的前提下,如果客户进行投资产品的交易,无论是在全权委托或非全权委托的基础上,也无论是作为代理人或作为委托人进行匹配交易,本第 19.1 条应适用,具体如下:

(a)在遵守下述规定的前提下,客户须应本公司要求立即告知本公司负责发出与交易有关的指示的个人或实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地址、职业和联系方式,以及有可能获得交易商业或经济利益和/或承担其商业和经济风险的个人或实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b)对于一个集体投资计划或委托帐户,(a)段中所指的 “实体” 是指一个集体投资计划或帐户,而不是指那些对该集体投资计划或帐户拥有实益权的人(如单位信托的份额持有人);

(c)如果客户是为集体投资计划、委托帐户或委托信托进行交易,而客户在其全权代表该计划、帐户或信托进行投资的权力已予撤销时须在尽快可行的情况下通知本公司;在客户全权代客投资的权力已予撤销的情况下,客户须按本公司要求,知会有关该名/或多名曾向客户发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数据;

(d)如果客户知道其客户正在充当其基础客户的中介人,而客户并不了解其交易的基础客户的身份、地址、职业和联系方式,客户确认存在以下情形:(i)已与其客户订立了安排,使客户有权要求立即从其客户处获得(a)段和(b)段所述的信息,或促使客户获得该等信息;及(ii)如本公司就某项交易提出要求,其将立即向执行交易指示的客户索要(a)及(b)段所载有的资料,并在从其客户处收到数据后尽快向本公司提供或促致该等数据被提供;

(e)客户确认,在必要时,其已从其客户、集体投资计划、委托帐户或委托信托(如与客户/最终受益人不同)处取得所有相关同意或豁免,以便向相关监管部门披露客户、集体投资计划、委托帐户或全权委托信托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以及上述交易的最终受益人,和帐户发起人(如与客户/最终受益人不同)的身份信息;

(f)客户授权本公司在相关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供本第 19.1 条所列的数据;

(g)即使本协议终止,本第 19.1 条应持续有效。

19.2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a)如果客户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件 II 第 18(3)条含义内的 “指明中介人”,并同意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附件 II 第 18(1)(a)条为公司执行任何相关的尽职调查措施而成为公司的中介人(“指明中介人”),客户承诺:(i)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内部政策、流程和控制制度,包括对客户及其交易进行持续监控;(ii)《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二第 2 节中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执行和合规性;以及(iii)经海外或本地监管机构或公司要求,立即提供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过程中获得的任何文件或任何数据或信息的记录;

(b)指定中介人承认,本公司依靠指定中介人进行相关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指定中介人同意赔偿本公司,并使本公司免于承担所有实际的或或有的责任、索赔、要求、损失、损害、税收、成本、收费和任何种类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与指定中介人在履行本第 19.2 条规定的职责时的任何行动或不行动有关,或因其而产生或遭受

19.3 许可和授权:如果本服务条款下第 19.1 条或第 19.2 条适用于客户,则只要客户在本公司开立任何帐户,在向本公司发出每项指示时,客户确认已按适用法规要求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0 客户对权益披露的责任

20.1 披露:客户确认,客户须自行负责解除任何适用规例对客户施加的向任何适用交易所、监管机构或其他人士披露任何性质的权益(不论个人、公司、家族或其他)的任何义务。客户需特别注意《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部、XV 部与《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 章)之规定。谨提醒客户,客户应负责遵守或确保遵守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产生的、与本公司代表客户开展的任何事项或客户要求代表客户开展的任何事项相关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客户确认,其知悉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包含的规定,客户将始终遵守或确保遵守该等规定,从而确保本公司根据或拟根据客户的指示或指示采取的任何行动不会导致违反或侵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任何行为。

20.2 对于披露并无责任提供意见: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公司无责任告知客户任何披露义务,无论该等义务是普遍产生的还是由于本公司为客户实施的任何交易或持有投资产品或以其他方式由客户或代表客户实施的任何交易而导致的。该等披露义务为客户的个人义务。除本协议明文规定由本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声明外,本公司无义务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时限发出由客户或客户代表发出的持股通知。因客户或其他人士未能或延迟根据任何适用规例披露权益而引致客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本公司概不负责。如因客户未能或延迟根据任何适用规例披露权益而引致本公司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客户须向本公司作出赔偿。

20.3 美国人士:如果客户为:(a)为美国人士,或(b)收购或持有由美国人士实益拥有的任何投资产品,或为美国人士经营任何帐户,或违反任何适用法规,客户必须立即告知本公司。如果客户是美国主体或成为美国主体,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在本协议下就任何投资产品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或所有服务。本公司亦有权暂停或终止相关帐户。对于客户可能就该等中止或终止发生或遭受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费用、收费或支出,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本公司有权代表客户进行或办理与该投资产品有关的任何税务申报。

21. 公司的权利和补偿

21.1 违约:下列任一事件的发生均构成一违约事件:

(a)客户或客户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保证人或担保人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自愿或强制进入清算程序,或就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委任接管人,或就其清盘或类似行动提出或蒙受申请,或(自愿或非自愿地)成为任何法律项下的任何同等或类似程序的当事人;

(b)客户(如为个人)死亡,或被司法宣告为精神错乱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如为合伙企业)解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达成协议或和解,或停止或威胁停止偿还其债务;

(c)当本公司认为客户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客户与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

(d)客户或客户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保证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其在任何交易项下的义务或责任(包括未能支付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应付款项);

(e)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提供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作出或重复作出时在任何方面不完整或不真实;

(f)就任何客户资产或帐户发出扣押或扣押令或同等或类似命令,或作出任何判决,或执行或已执行任何判决;

(g)就客户的业务、资产或收入的任何部分,产权负担持有人接管或委任接管人、受托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就客户的任何财产实施、执行或起诉扣押、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且未在 7 天内全部移除、解除或支付;或

(h)就客户或客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或业务委任管理人、清算人或类似人员,或作出行政命令;

(i)未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客户之任何帐户有借方结余;

(j)客户违反任何适用法规,包括任何交易所的细则、规则或规例;

(k)客户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权或董事会决议被全部或部分撤销、暂停、终止或不再完全有效;

(l)发生本公司自行认为可能损害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的任何事件,包括发生对本公司不利的任何市场情况;

(m)本公司自行认为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或一系列事件;

(n)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根据本服务条款下第 27 条款(终止)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终止;

(o)客户转让或声称转让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利益;

(p)就客户在本合约下的负债、义务或责任而设立的任何证券或其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停止有效、受到危害或受到不利影响,或任何人士就该等证券所包括的任何资产或财产而提出任何诉讼或提出任何申索,或该等资产或财产的市值恶化、下降或贬值;

(q)任何第三方就任何帐户中的任何金钱、资金、投资产品或其他资产主张权利、权利或权益;

(r)客户出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或资产;

(s)本公司对客户的公司结构、业务、资产、财务或生成状况或前景的唯一和绝对意见发生任何不利变化;

(t)客户不同意本公司根据本服务条款下第 36.2 条款(修订)对本协议所作之修订,或本公司及客户未能解决客户根据本服务条款下第 36.2 条款(修订)所提出之异议;

(u)客户履行其在任何投资产品和/或本协议或与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是或变得不合法;

(v)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提供任何服务是或变得不合法;及

(w)尽管未发生违约事件,本公司认为有必要行使其在违约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力,以获得自身的保护。

21.2 补偿:在不影响本公司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前提下,如果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则在没有事先要求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向客户发出电话或通知以告知客户如下事项:

(a)客户欠本公司的所有款项应按要求立即支付,并按本服务条款下第 5.6 条(利息)规定的方式,不时支付未偿还的款项的利息;

(b)本公司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客户未履行的任何义务(无论是为付款还是其他目的)应以客户已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本公司负的所有义务为前提;及

(c)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在没有进一步通知、或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其绝对酌情权决定如下任一事项:

(i)终止本协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ii)强制执行抵押品;

(iii)关闭或暂停任何或所有帐户;

(iv)挪用、出售、变现、赎回、清算、转让、抵销、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绝对酌情权的任何款项、担保资产、投资产品及客户的其他财产,并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且本公司无需就由此对客户、客户账户内全部或部分的资金、押记资产、投资产品、或由本公司代为持有的客户其他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v)抵销、合并或整合客户在本公司设立的任何账户(无论何种性质)或其在任何关联公司开立的任何性质的帐户,以及将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对客户的负有任何责任和义务相抵销或合并。本公司有权用任何该等帐户的结余金额购买为实现该等抵销或使用而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货币;

(vi)暂停或终止本公司的所有或任何服务;

(vii)取消客户所有或任何未完成或未执行的指示;

(viii)修改、变更、撤回、停止或取消分别给予或授予客户的任何授信、预付款、信用或贷款或其任何部分;

(ix)要求支付、偿还、清偿、满足、履行或履行客户欠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金额、利息、金额、款项或基金;

(x)取消任何或所有未完成订单或代表客户作出的任何其他承诺;

(xi)关闭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任何或所有合同,并代表客户收取货物;

(xii)代表客户行使本公司持有的任何合同;

(xiii)通过购买和/或借用投资产品弥补任何淡仓;

(xiv)在适用的情况下,从任何帐户买入之前卖空的投资产品;

(xv)通过出售,变现,赎回,转让或处置投资产品在公司清算任何长仓; 和/或

(xvi)以本公司绝对酌情决定的任何价格或条款,平仓或清算客户在任何帐户中任何投资产品中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持仓。

21.3 收益的使用: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将本公司实际收到的净收益(在扣除行使本协议授予其的权力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成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本第 21 条款)),以本公司认为适当的顺序或方式用于清偿客户届时未履行的责任。

21.4 绝对酌情权:本公司对行使本协议授予其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第 21 条款(公司的权利和补偿))的所有相关事项拥有绝对酌情权,并且可以在本公司认为合适的任何时间和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方式,适当地出售,变现,赎回,清算,转让,抵销,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客户的任何投资产品或其他资产。

21.5 短欠:客户应对本公司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后可能存在的任何短欠以及本公司由此发生的任何相关费用和支出承担责任(包括在全额赔偿的基础上发生的法律费用)。经要求,客户应立即向本公司支付等于该等短欠的金额以及本公司为该等金额提供资金的费用,以及自要求之日起至本公司收到实际无条件全额付款之日止,按本公司不时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包括在任何判决之前和之后)。

21.6 债务催收代理人:本公司有权随时及不时聘用债务催收代理人收取客户就本协议应付但未付的任何款项,而客户授权本公司向该等代理人披露有关客户、其被授权人、帐户及交易的任何或所有个人及其他数据,而本公司无须就该等披露或该等代理人的任何违约、疏忽、行动、行为、不当行为及/或作为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在合约或侵权方面)。客户须就本公司及其高级职员、雇员及代理人在聘用债务催收代理人及关闭任何帐户的过程中可能合理招致的一切合理费用及开支作出全面弥偿。

22. 责任和赔偿

22.1 责任免除:客户同意,对于客户可能因交易或本协议或与交易或本协议相关而发生的任何权利主张、诉讼、起诉、程序、损失、损害、义务、责任、费用、收费及开支(包括因本公司委任的任何经纪人及交易商所进行的交易,因本服务条款下第 5.1 条列明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使的任何权利,或因本服务条款下本协议第 5.3 条款或第 28 条(不可抗力),除因本公司或其任何管理人员、雇员或关联公司的重大疏忽、欺诈或故意违约外,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一般性效力的前提下,本公司无须就任何交易或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税项(包括任何预扣税)、关税、征税或征税承担责任。

22.2 一般赔偿:客户应赔偿并使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和他们各自的官员、雇员和代理人免受任何和所有责任、义务、损失、损害、惩罚、行动、索赔、诉讼、判决、起诉、费用、法律费用(在完全赔偿的基础上)和其他费用以及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支出,这些都可能由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或他们各自的任何官员强加、发生或被主张。除非是由于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或其各自的官员、雇员或关联公司的严重疏忽、欺诈或故意违约,否则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时,或由于客户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义务时,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或其各自的官员、雇员或关联公司可能被强加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费用和支出,并且只限于直接和单独产生的直接和合理可预见的损失和损害(如果有的话)的范围。

22.3 进一步补偿:在不影响本服务条款下第 22.2 条款的一般性效力的前提下,(i)本公司不对任何和所有责任、义务、损失、惩罚、行动、索赔、诉讼、判决、费用、法律费用(在全额赔偿的基础上)和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费用和支出(合称 “责任和损失”)负责,并且(ii)客户应在任何时候应要求赔偿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和他们各自的官员、雇员和代理人,使其免于承担这些上述责任和损失,而这些责任和损失可能是由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或其各自的官员、雇员和代理人强加的、产生的或对其提出的;本条款之目的,责任和损失可能由如下原因产生或与如下原因或事件有关:

(a)买方或任何其他主体由于客户对任何投资产品或其他资产的所有权存在任何缺陷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b)本公司代表客户购买、出售、持有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任何投资产品的所有权或权属方面的任何缺陷;

(c)本公司接受、依靠和/或根据本服务条款下第 2.6 条款中提及的指示行事;

(d)本公司根据客户选择的任何方式,按照客户给出或据称由客户给出或指示给出的指示行事;

(e)本公司在本服务条款下第 5.10 条款所述的情况下按照实现交易的任何指示行事;

(f)客户未能在相关结算日履行其结算交易的义务或未能支付本协议项下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或

(g)本公司对本协议授予其的任何权利和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关于该等权利或权力的行使时间或方式还是其他方面;

(h)任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定义见附件 II(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或申购(定义见附件 II(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i)向客户追讨债务;

(j)关闭帐户;

(k)客户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或

(l)依法到期但尚未到帐户的投资性产品。

22.4 信息的可靠性:在适用法规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所有信息,无论是由本公司还是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如市场资料和报价服务)根据本协议向客户提供,无论是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还是其他方式,均按 “现状” 和 “可获得” 的基础提供及仅供一般参考。客户同意,在本公司尽力确保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同时,本公司不保证任何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完整性或正确排序,本公司不对信息的任何不准确、遗漏或不完整或对该等信息的任何依赖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2.5 投资者赔偿基金:如果本公司或其任何管理人员、员工或关联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客户承担的义务,客户确认并接受,其(i)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项下要求赔偿的权利受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及(ii)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市场要求赔偿的权利受限于相关市场的适用法规。

22.6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如果客户合理地认为本公司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客户的投诉,则建议客户有权将纠纷转介给金融纠纷调解中心(FDRC)。

22.7 税项: 客户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最高税率或本公司不时决定的任何其他税率就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任何投资产品或服务承担任何适用的应缴或预扣的税款。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或关联公司对任何该等税款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公司确定帐户中的任何收入、利息、收益、股息或分配的款项应为已支付或需预扣的任何税款,则本公司有权向客户收取,且客户同意向本公司支付将支付或预扣的款项。

22.8 违法排除: 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但如果这是违法时,公司无法以任何方式排除或限制其对客户的责任。

23. 公司权益

23.1 公司在交易中的重大权益:在为客户进行任何交易时,本公司和/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关联公司可能拥有与交易或相关投资产品相关的重大权益、关系或安排,在遵守任何适用法规的前提下,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或关联公司均无义务向客户披露该等权益、关系或安排(包括其性质或范围)。客户同意,尽管有任何该等权益、关系或安排,本公司可为客户与其任何代名人或关联公司或通过其任何代名人或关联公司实现交易,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关联公司可:(a)在为客户进行的任何交易中,以其本身帐户且以主事人身份作为交易对手方;(b)在投资产品中持仓或担任相关投资产品的承销机构、保荐人或其他角色时实施交易;(c)可建立与客户指令相反的仓位,不管是出于自己本身或代其他客户作出之决定;或(d)配对客户与其他客户的买卖盘。

23.2 不会对利润提出申索:在本公司或其任何指定人员或关联公司不存在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对于客户就本服务条款下第 23.1 条款中提及的任何交易针对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关联公司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就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关联公司与该等交易相关赚取或收到的任何薪酬、佣金、利润或任何其他利益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本公司对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23.3 以自己帐户进行交易: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禁止或阻止本公司:(a)以任何身份为任何其他人服务,或(b)为自己的账户购买、持有或交易任何投资产品,尽管类似的投资产品可能包含在客户的长桥账户中;或(c)为客户的长桥账户购入全部或部分的投资产品是以本公司自身账户进行的或者,但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以自身账户为客户购买的投资产品是一场公允的交易。客户确认,受限于任何适用的监管要求,本公司、其董事和/或员工可以自己的账户或以其任何关联公司的账户为客户进行交易。

23.4 无披露职责: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使本公司承担向客户披露其在以任何身份为任何其他人行事过程中注意到的任何事实或事情的任何职责,除非适用法规要求进行该等披露。

23.5 公司的其他权益:客户同意,本公司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交易所或市场代表客户执行卖出或买入指令时,本公司、其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名人和/或任何场内经纪可为任何该等人士拥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帐户进行买入或卖出,但须遵守当时有效的交易所或市场的章程、规则、规定、惯例、裁决和解释中所包含的限制和条件(如有),并须遵守该等交易所或市场合法颁布的任何适用法规中所包含的限制和条件(如有)。

23.6 潜在冲突: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从事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和其他相关业务。因此,本公司可能与另一方有重大利益或安排或任何类型的关系,这与本公司对客户承担的责任有冲突。客户承认存在这种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同意本协议将不妨碍公司开展上述业务。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客户在涉及潜在利益冲突的任何交易中得到公平对待。

24. 合适性

24.1 一般:当客户进行如下任一交易时:(a)本公司可能会根据本服务条款下第 24.2 条款的规定招揽销售相关投资产品或向客户建议相关投资产品;和/或(b)客户根据本服务条款下第 24.3 条款和 24.4 条款与本公司达成的交易,客户可能在未获得本公司的任何招揽、建议或建议的情况下进行上述交易。

24.2 与本公司进行招揽销售或建议投资产品的交易:

(a)如果公司招揽销售或推荐任何投资产品给客户,该投资产品必须是合理的,适合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以及其他因素(公司认为是有关的);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公司可能要求客户做出的任何声明,都不会减损本第 24.2(a)条的规定下要求;

(b)在不减损第 24.2(a)条款的规定的前提下,在进行本公司招揽或建议的投资产品交易之前,客户接受并同意下列各项,本公司有权依赖客户对以下事项的接受和同意:(i)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均有效、真实、完整、准确及最新,包括为评估客户根据第 24.2(a)条款的规定交易该等投资产品是否适当之目的提供的任何信息;(ii)客户或投资产品所涉及的情形发生变化,本公司最初向客户销售或推介的投资产品,可能不再适合该客户;(iii)本公司不承担确保其招揽或建议的该等投资产品仍然适合客户的任何持续责任;(iv)客户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需要了解投资产品的性质、期限及风险,并结合自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产品风险承担能力和交易损失承担能力、投资经验及客户投资目标等;(v)必要时,客户应就客户拟投资的投资产品独立地征求专业意见。

24.3 未经任何招揽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任何建议不一致而经本公司进行的交易(不包括复杂产品的交易):对于客户未经招揽或建议与本公司达成的任何交易(不包括复杂产品交易)或与本公司的任何建议不一致的任何交易,在进行该等交易之前,客户接受并同意下列各项,本公司有权依赖客户对以下事项的接受和同意:

(a)该等交易由客户在自行承担风险及客户要求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判断而订立;

(b)客户充分知晓并理解该交易的性质、条款及风险;

(c)本公司无需就该等交易对客户的适合性进行评估或提供意见;

(d)客户已经考虑自身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承担该笔交易的风险能力和承担该笔投资产品交易的潜在损失的能力、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e)必要时,客户应就该交易征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f)本公司未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因此不承担与该等交易相关的任何咨询谨慎责任或义务;及

(g)除因本公司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所引致者外,本公司概不会就客户或任何其它人士就任何该等交易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损失(包括间接或结果性损失)、费用或损害负责。

24.4 未经任何招揽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任何建议不一致而经本公司进行的复杂产品交易:对于客户将与本公司进行的任何复杂产品交易,在未获得本公司的任何招揽或建议的情况下,或者与本公司的任何建议不一致的,在进行该等交易之前,客户接受并同意下列各项,本公司有权依赖客户对以下事项的接受和同意:

(a)该等交易由客户在自行承担风险和要求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判断进行;

(b)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为评估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产品的任何交易是否根据操守准则或任何其他监管要求适合客户之目的提供的信息)均为有效、真实、完整、准确及最新的信息;

(c)客户考虑了自身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承担该笔交易的风险能力、承担该笔复杂产品交易的潜在损失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标等;

(d)客户充分知晓并理解该交易的性质、条款及风险;

(e)必要时,客户会就这些交易征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f)如果与客户或复杂产品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该等复杂产品可能不再适合客户,本公司无持续责任确保客户交易的任何复杂产品仍然适合客户;及

(g)本公司并无任何义务及责任确保交易所交易的衍生产品的任何该等交易符合客户的需要。本公司义务或职责的该等限制应受限于操守准则及其他适用法规的遵守。

24.5 机构专业投资者:

(a)第 24.2(a)条款不适用于为 “机构专业投资者” 的任何客户。“机构专业投资者” 指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附录一第 1 部分 “专业投资者” 定义第 1 段第(a)段至第(i)段规定的客户,根据法例或操守准则 ,本公司无须对其承担或履行任何义务,以确保投资产品的合适性或向其进行建议或招揽;

(b)尽管本公司事实上可向机构专业投资者提供部分或全部下列服务/信息,但如果客户为机构专业投资者,客户确认并证实,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i)客户信息:本公司无需建立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或投资目标;(ii)合适性:本公司无需确保建议或招揽适合客户;(iii)衍生品知识:公司无需根据操守准则第 5.1 A 条款的要求评估客户对衍生品的知识,并基于其对衍生品的知识对客户进行描述;(iv)关于复杂产品的要求:本公司无需确保根据操守准则第 5.5(a)条款的要求,(v)复杂产品的交易在所有情况下均适合客户,(vi)在进行该等交易之前向客户提供关于复杂产品的关键性质、特征和风险的充分信息,及(iii)以清晰当眼的方式向客户提供与复杂产品经销相关的警示声明;(v)风险披露声明:本公司无需向客户书面提示与客户进行的任何交易的风险,亦无需提醒客户注意该等风险;及(vi)销售相关信息的披露:本公司不受限于操守准则第 8.3 A 条款关于销售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适用于本公司向客户分销投资产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在进行相关销售之前或进行相关销售之时向客户披露某些信息,例如(1)公司的身份(无论是作为主事人还是代理人),或(2)本公司与产品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等);

(c)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第 24.5(b)条款不一致,则以第 24.5(b)条款为准。

25. 联名帐户

25.1 联名帐户:若帐户为联名帐户,即帐户以多人名义开立,或帐户以本人名义代表他人开立(无论是否为合伙或其他形式),在此中情形下;

(a)“客户” 应包括上述全部个体(“联名客户”),该联名客户在本协议下与客户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b)就任何一名或多名联名客户提出的任何付款要求应被视为对每一名及所有联名客户的有效付款要求;

(c)本公司可免除或解除任何一名或其中多名联名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或与任何联名客户达成和解,或接受任何联名客户的变更(包括删除或增加相应的联名客户),或与任何联名客户作出任何其他安排,但上述本公司同意上述任何安排的前提是其不会免除或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减少或影响本公司向其他联名客户主张权利和补偿;

(d)任何联名客户的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解散不得影响本协议;

(e)任何一位或多位联名客户或其个人代表根据本服务条款下第 27 条终止本协议不影响其他联名客户的持续责任;

(f)本公司对每一联名客户的财产享有留置权;公司的留置权应作为公司本服务条款规定的补偿权利的补充;

(g)每一联名客户各自且分别地有权根据本协议向本公司发出指示或行使客户的所有权利、权力及酌情权,并代表其他联名客户与公司交易,如同每一联名客户为唯一帐户持有人,并对所有联名客户具约束力;本公司有权按照任何一名联名客户的指示行事,不得被要求就该等指示向其他联名客户发出通知或从其他联名客户取得授权;

(h)本公司无任何责任查询或监察任何联名客户在任何帐户内的任何款项或财产的运用或处置;

(i)联名客户以自然联权共有人(即:联名客户死亡后,其对应长桥账户的所有权归属于其他联名客户)的身份共同所有相应的账户;

(j)如果任何联名客户死亡,该联名客户在帐户中的全部权益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相同条款归属于幸存的联名客户,在本公司实际收到该联名客户死亡通知之前,已故联名客户对本公司承担之任何责任并不予解除,且本公司有权主张对其遗产强制执行;已故联名客户以其遗产范围内与幸存的联名客户共同对公司在实际收到书面死亡通知前指示的交易完成而导致的账户中的任何债务或损失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已故联名客户的继承人或幸存的其他联名客户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联名客户的死亡以及该等死亡导致的被授权人身份的任何变更的情况;本公司应根据协议的条款,按照幸存的联合客户的命令持有客户的资产,前提是幸存的联合客户出示并交付令公司满意的有关联合客户死亡的证据和遵守法律规定的所有适用要求的证据(包括有关支付或清除遗产税的所有义务),本公司可以采取公司合理规定的步骤并要求提供文件和/或赔偿,以保护本公司在任何适用法律下的任何税收、责任、罚款或损失方面的利益;

(k)各联名客户应受本协议约束,而不论联名客户之间的任何安排或协议,亦不论本协议可能对任何一名或多名联名客户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论本公司是否知悉该等缺陷);

(l)任何一名联名客户向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均对公司生效,公司向任何一名联名客户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应对所有联名客户生效;

(m)向任何一名联名客户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构成公司对每一名联名客户有效和完全的履约,无论该等款项是在任何一名或多名联名客户死亡之前还是之后支付。

26. 单项及连续协议

本协议及其所有修订应具有连续性的,并应单独及共同适用于任一和所有帐户及交易。客户确认知晓,本公司为客户执行的所有交易均应由公司根据客户在本协议第 17 条中对本公司的陈述和保证来执行,且被视为客户于每笔交易前重复作出该等陈述及保证。

27. 终止

27.1 经通知终止: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间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27.2 因违约终止:因违约事件发生,本公司可随时终止本协议,且终止效力自违约事项发生时生效。

27.3 优先权:即使存在任何相反规定,本公司保留在任何时间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及其所有或任何服务(包括帐户)的权利,而无需给予任何通知或理由。经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要求,本公司也可能被要求采取上述行动。

27.4 终止的影响: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时,客户应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所有款项。本公司不再有代表客户进行任何交易的任何义务,并有权取消客户的所有或任何未执行的指示,即使客户有任何相反的指示。终止不得影响本公司、关联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在终止前在本协议项下采取的行动。

27.5 客户资产的返还:客户在清偿所有负债后的剩余现金收入及款项,应在最短时间内归还客户,风险和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未能变现或未处置的投资产品及其他资产,应当与其所拥有的权利凭证一同向客户交付,风险和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对于客户因此类归还和交付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可经通知本公司,选择放弃任何该等现金收入、款项、投资产品及其他资产。

27.6 权利累积:只要客户对本公司负有任何尚未清偿的责任,本公司的任何服务或本合约的中止或终止,不应影响本公司就客户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所享有的权利及补偿,包括本公司在该等中止或终止前根据本合约结算客户或代表客户所进行的任何交易或发生的任何债务的权利,亦不应影响本公司对本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客户财产的任何权利,不论该等财产是以保管、融资或其它目的而持有,亦不论该等财产是根据本协议(特别是第 21 条或其它规定而持有)。

27.7 客户的持续义务:即使本公司的任何服务或本协议中止或终止,只要本协议中相关规定涉及仍有待履行或解除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则客户应继续受本协议规定的约束。协议终止并不终止或影响客户在本协议项下或与任何投资产品相关作出的任何保证、允诺、声称、声明、承诺和弥偿。

28. 不可抗力因素

如因任何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公司无法直接或间接行动,本公司对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无论该损失是直接还是间接产生的。

29. 合并、并入和抵销

29.1 合并帐户:本公司有权并经客户授权,为其自身或作为其关联公司的代理人,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将客户任何或全部帐户合并(无论是任何性质的账户,也无论是单独持有还是与其他主体共同持有),以抵销、转移或运用该等帐户中的资金、投资产品或其他财产清偿客户的负债。当此种合并、抵销或转移要求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使用本公司以当时相关市场通行的汇率为基础确定的汇率。出于上述目的,客户授权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彼此共享有关此类帐户的任何和所有数据。

29.2 提款:如果客户指示本公司向客户提取或转移任何款项、投资产品或其他财产,本公司可从在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提取或转移任何该等款项、投资产品或其他财产。

30. 通讯和通知

30.1 致客户的通知(以书面形式):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公司致客户的任何通讯或通知(包括诉讼/仲裁/执行等司法程序中的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本公司最后已知(由客户提供的)地址及/或传真号码及/或电邮地址(视乎情况而定)及/或透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为收件地址,而:(i)如以邮寄方式交付,则于投递后 72 小时后,即足以证明该通讯或通知已正确填写地址并投递,且已被客户收到或(ii)如以传真、电邮或透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交付,则立即被视为已被客户收到。

30.2 致客户的通讯(电话):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公司亦可通过电话向客户发出任何通讯或通知,并应在通过电话发出通讯或通知后立即被视为已被客户收到。

30.3 致公司的通讯(书面):客户致本公司的任何通讯或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发送至其最后已知的本公司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应仅在本公司实际收到并确认该等通讯或通知时被视为已由本公司收到。

30.4 致公司的通讯(电话):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客户亦可以以电话方式向本公司发出任何通讯或通知,经本公司向客户确认后,方视为本公司已收到该通讯或通知。

30.5 电话录音:本公司可就本公司与客户的通讯或沟通进行录音。

31. 时间因素

时间是客户履行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义务的关键因素。如果客户向本公司寄送的任何有关帐户或本公司发出的任何指令的文件因任何原因未注明日期,则本公司在收到该等文件时加盖在该等文件上的时间戳记所示的时间和日期即为该等文件日期的决定性证据 。

32. 自动顺延

各方同意,如果本公司同意或有义务采取、开展或执行任何事项、行动或交易的日期(“行动日”)为非工作日,则行动日应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3. 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每一条规定均与其他规定分割。本协议的任一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仅在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无效,不得影响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或该等条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34. 转让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或任何投资产品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本公司可在不获得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35. 继任者和受让人

35.1 继任者和受让人:即使本公司被任何其他主体吸收合并或与任何其他主体合并,本协议应基于本公司、其继任者和受让人之利益。本协议应对客户及其继承人、执行人、管理人、遗产代理人、继任者和获准受让人(视具体情况而定)具有约束力。

35.2 存续:本协议在客户业务发生变更或承继后继续有效,客户系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情形下,对合伙人或股东及其代表人具有约束力,在客户为个人的情形下,对其个人代表人、接管人或受托人不论是否破产,均具有约束力。

36. 杂项条文

36.1 通知:如果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服务相关的名称、地址或许可信息、利息收费、费用及本协议中规定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费用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公司应立即通知客户。

36.2 修订:本公司酌情决定、修订、删除或替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应通知客户并说明该等修订、删除、替代或添加的方式向本协议增加新条款。该等变更应被视为已纳入本协议,并在:(a)客户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任何服务,或(b)自该等修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7 日后(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如果客户不同意该等变更,客户不得使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任何服务,并应在通知日起的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异议。

36.3 投诉:针对本公司的任何投诉均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任何本公司可以接受的方式向本公司做出。客户同意向客服人员提供合理要求的所有信息,以使客服人员能够对本投诉进行调查。

36.4 欺诈:如果客户怀疑存在欺诈或未经授权进入任何客户帐户的情况,客户应立即通过拨打反欺诈热线:(852)2523 3588(香港本地号码)或本公司通知客户的其他相应电话号码。

36.5 英文文本优先:如果本协议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存在任何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36.6 权利累积: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补偿和特权是累积的,不排除法律或其他方面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补偿和特权。

37. 遵守规章制度

37.1 一般规定:客户须负责缴付每一笔在有关交易所、结算所或市场执行并征收的任何交易手续费、税款、征费或其它费用。

37.2 适用法规:本协议应受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任何其他适用法规规定的限制。

37.3 香港联合交易所:就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达成的交易而言:(a)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和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的规则应对客户和本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如果规则和本协议之间有任何冲突的,则以规则为准;(b)在联交所进行的每项交易均需收取交易费用,该费用应由客户自行承担;及(c)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执行的每项交易须缴付香港联合交易所不时征收的其他税项,而该等其他税项须由客户承担。

37.4 场外衍生品交易:就场外衍生品交易而言,场外结算规则对客户和本公司均有约束力(如适用),若规则与协议有任何冲突的,则以规则为准。

37.5 外地市场:凡在香港以外任何市场进行的交易,有关交易所、结算所或市场的规则对客户和本公司均有约束力,有任何冲突的,则以规则为准。

37.6 报告职责:当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存在违反适用规例下的任何重大违反、侵犯或不合规行为时,本公司有责任立即向有关机关或人士(包括香港监管机构)报告,提供相关涉嫌违反、侵犯或不合规的详情及有关资料及文件。客户不得要求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对该等报告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38. 确认和独立意见

38.1 确认:客户确认其已阅读并理解本协议,且客户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38.2 独立意见:客户同意,客户有责任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就任何交易向其顾问寻求独立建议(包括法律意见),特别是:(a)为附件 II(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客户确认,本公司已邀请客户就每份申请寻求独立的法律及其他专业意见,客户仅有责任获得其认为适当的建议;及(b)为附件 II(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就每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而言,客户确认,本公司已邀请客户就每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寻求独立的法律及其他专业意见,客户应自行负责获得其认为适当的该等意见。

39. 豁免

39.1 豁免:本公司就其享有的任何权力、权利或补偿的未行使或延迟行使之行为不得作为本公司对该等权力、权利或补偿的放弃或豁免。本公司在任何时间未坚持严格遵守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本公司继续进行该等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本公司对其任何权利或特权的一般或具体放弃,除非该等放弃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本公司签署。

39.2 事先要求:在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时间,本公司的事先投标、对原始或额外融资的要求或任何种类的催缴、或本公司的先前未完成的要求或催缴、或关于该等出售或购买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不应被视为本公司对出售、购买或平仓任何持仓或变现任何客户的投资产品或被抵押资产的权利的放弃或豁免。

40. 适用法律、司法管辖区和争议解决

40.1 适用法律:本协议及各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40.2 司法管辖区:香港法院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关于本协议的存在、效力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议”)拥有排他性管辖权。各方同意,香港法院是解决争议的最适当和最合宜的法院,因此,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相反主张。尽管有上述规定,仍不得阻止本公司在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争议提起诉讼。在适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可在任何数量的司法辖区同时提起法律程序。

40.3 法律程序文件的通知:如果客户在香港没有营业地或不是香港居民,本公司可要求客户委任一人为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代表客户接收及确认在香港送达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通知。客户同意,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如按照客户指定的地址交付至该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则应被视为已充分送达该法律程序文件。如果客户须委任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而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不再担任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客户应立即委任继任的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该委任。如果客户未能提供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详情,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代表其指定该代理人。本公司应立即将该等委任通知客户,并提供该等代理人的详情。

40.4 第三方的权利: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否则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无意为《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之目的授予任何第三方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授予任何第三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利益的任何权利。

附件 I:保证金融资

本附件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与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有关的服务。本附件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它是协议的组成部分。

1.定义和诠释

在本附件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合资格证券” 是指本公司全权酌情决定为形成融资之目的可接受的投资产品;

“融资” 是指在现时或其后任何时间本公司全权酌情决定要求或根据适用法规要求,向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或关联公司支付、存托、转让或促使转让或持有以作为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担保的款项及合资格证券;

“追加保证金通知” 具有本附件第 3.1 条(追加保证金通知)中规定的含义;

“融资比率” 是指客户获准以融资从本公司借取(或以其他方式自本公司取得其他方式的财务通融)的合资格证券市值(由本公司全权酌情决定)的百分率;及

“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 是指本公司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及本公司与客户不时约定的指定条款不时向客户提供的循环信贷额度,包括从融资帐户中扣除的所有金额。

2.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

2.1 目的: 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的目的是为客户通过其融资帐户不时取得或持有的投资产品(本公司接纳的)提供资金。

2.2 上限和酌情权: 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的贷款上限应为本公司不时厘定的金额。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在任何时间通知客户增加或减少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的贷款上限,取消或终止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拒绝在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下支付或垫支任何款项(无论是否已超过客户的贷款上限),并有权要求客户立即支付欠本公司的与 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相关的所有金钱和款项,无论是本金、利息还是其他结欠。

2.3 到期金额: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公司签发的说明客户在任何特定时间在证券保证金融资设施项下到期应付给公司的金额的文件应为决定性的,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2.4 结算:本公司获授权动用证券保证金融资额度,以结算因客户购买投资产品及任何相关佣金、费用及开支而应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项。

3. 保证金

3.1 追收保证金通知:客户应始终监控并维持足够的保证金,以满足任何保融资要求(无论是由交易所,结算所或监管机构根据适用法规以及由公司实施的保证金要求),并应本公司要求,以本公司完全酌情权认为有必要的金额、形式、方式和时限支付或存入额外保证金,以就保证金比例和证券保证金融资提供充分的担保(“追收保证金通知”)。

3.2 金额:以保证金形式要求的金额不应低于且可能超过适用法规可能要求的金额。

3.3 通知:客户同意,在本公司根据服务条款第 30 条(通讯及通知)向客户发出该保证金要求的通知后,保证金催缴应被视为适当追缴。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公司并无义务通知客户其未能维持足够的保证金,并且在发生这种情况的情况下,无须另行通知或要求客户就有权采取本附录第 3.5 条(未能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中指定的任何措施。

3.4 保证金的支付和存入:保证金的支付和存入必须: (a) 就款项而言,应根据服务条款第 11.6 款(全额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及 (b) 就合资格证券而言,为客户合法及实益拥有,及客户对存放证券拥有良好的权利及所有权,且目前及将来均不附带任何种类的任何留置权、押记或产权负担。

3.5 未能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客户同意,任何时候未能满足保证金要求或维持足够的保证金将构成违约事件,并且在发生此类事件时,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且无需另行通知,可采取服务条款第 21.2 条(补偿)中指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时间,公司确定的方式和价格或条款。客户进一步同意:(a)对于本公司根据服务条款第 21.2 条(补偿)采取的清算或采取行动可能引起的任何亏损,并应根据服务条款第 21.5 条(短欠)向本公司支付等于该短欠的金额以及公司根据本条款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进行的交易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和支出;(b)本公司、其关联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雇员或代理商均不对客户因本公司根据服务条款采取的行动或进行的交易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发生),包括本公司最初延迟执行但随后影响到此类平仓或清算的情况。

3.6 持续担保:保证金应构成担保抵押品的一部分,作为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的持续担保抵押品,用于支付和清偿客户在证券保证金融资额度项下或以其他方式到期或欠公司的所有负债。

4.证券保证金融资设施的运营

4.1 抵押品:为避免疑义,在公司向客户授予任何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的情况下,抵押品还应担保由该等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责任(无需客户签署任何其他文件)。

4.2 利息:应根据服务条款第 5.6 条(利息)的规定对证券保证金融资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计收利息。

4.3 拒绝提取:只要客户对本公司仍有任何未偿债务,本公司有权拒绝客户发起的提取任何或所有保证金的相关请求。

4.4 终止: 证券保证金融资设施将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终止: (a) 本附件第 5.1 款(常设授权)中提及的客户常设授权的撤销;或 (b) 该常设授权在期满时或被要求续期时未续期;或 (c) 根据条款进行的任何终止,以及为此目的发出的任何终止通知应被视为那证券保证金融资设施的终止通知。

5. 处理保证金

5.1 常设授权:《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规定,本公司不得因任何用途的贷款或垫款而存入或出借保证金,但经客户书面特别授权的除外。根据服务条款第 3.1 条的规定,客户已同意给予本公司该等特定书面授权。

5.2 一般例外情况:尽管有本附件第 5.1 条(常设授权)的规定,客户授权公司根据服务条款第 10 条的规定将客户保证金存入任何相关结算系统、本公司的指定人或其他实体,并为强制执行本附件项下设立的保证金之目的以公司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处理客户保证金(包括出售本附件允许的任何抵押品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变现客户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

5.3 再抵押: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可在获得客户书面授权后,将该保证金再抵押给任何其他人,作为该其他人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融资的抵押品。

5.4 第三方留置权:如果保证金被出借给第三方或存放在第三方,该第三方将对保证金享有留置权或押记。尽管本公司对在客户授权下出借或存入的该等保证金对客户负责,但第三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该等保证金的损失。

5.5 融资帐户与证券帐户:与融资帐户不同,证券帐户不涉及证券保证金融资设施。如果客户不需要证券保证金融资,或不希望本公司出借或追加保证金,客户不应签署相关的常设授权文件,也不应要求本公司开立融资帐户。相应地,如果客户不向本公司提供常设授权文件,本公司亦不会为您开立融资账户或将关闭您的融资账户(视情况而适用)。

附件 II: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附件适用于本公司与认购在交易所上市之新发行证券和相关贷款有关的服务的提供。本附件为服务条款的补充条款并应与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它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定义和诠释

在本附件 II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获分配证券” 指每份受理认购申请所涉及的全部证券;

“申购” 指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作为代理代表客户根据本附件 II 第 2 条(申购)的规定就发售证券的认购提出的任何和每项申请;

“申购金额” 就每份申购而言,指等于申购的发售证券的价值总额,加上客户就申购应付的所有费用、收费和支出(包括交易征费、佣金、开户手续费及适用的其他费用);

“手续费” 就每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而言,指本公司可能不时通知客户的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相关的手续费金额(如有);

“发行人”:指其证券在交易所公开发行募集的公司或其他法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 指本公司就根据本附件第 7 条的规定提出的申请向客户提供的任何及每项融资;

“发行” 指发行人发行新股或公开发售证券的任何行为;

“发售证券” 指每一次发行证券,发行人向公众募集并公开发行的证券;

“相关主体” 就每一要约而言,指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配售代理人、登记处、中央托管人、收款银行及该发行涉及的其他中间机构、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结算所、任何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和/或主体。

2. 申购

2.1 申购:客户要求并授权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作为客户代理,不时根据本附件 II 提出申购,同时客户届时在发起申购时,应就相应申购的如下内容与本公司达成合意:(a) 发售证券的数量;(b) 发行人的名称;及 (c) 申购金额。

2.2 拒绝申购的决定权:本公司保留绝对酌情权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申购,包括在相关时间客户的帐户中没有足够的资金来结算申请金额和手续费或为此目的预先安排。

2.3 客户代理人:如果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提交申购的,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是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以申购发售证券之目的提交的相关申购申请,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发行人或相关发行涉及的其他方的代理人,但向客户另行明确通知的或通过发行文件向客户告知的情况除外。

2.4 客户为主事人:客户必须以主事人身份申购发售证券。如果客户是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代名人或受托人,本公司保留权利不处理客户的任何申请。

2.5 申购要求:客户必须确保每份申请符合相关要约的发行人规定的任何最低、最高、面值和/或其他要求(无论是关于发售证券的数量还是价值还是申请的数量)。本公司将不会处理未完全符合所有该等要求的任何申请。

2.6 批量申购:若申请构成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批量申请的一部分,不论是以本人名义还是以其他客户名义提交,客户确认并同意如下事项:(i) 该等批量申购可能因与客户和申购无关的原因而被拒绝,在不存在欺诈、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的情况下,公司及其指定人士不因该等拒绝而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ii) 如果由于客户未能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以其他方式与申购(包括客户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变得不真实)或与客户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而导致批量申请被拒绝,客户应赔偿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可能遭受或发生的或针对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提出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收费、支出(包括全部弥偿的法律费用)、权利主张或要求。客户确认,客户亦可能须就受该等未能履约或受其他因素影响的其他人士所蒙受的损害负责;及 (iii) 在批量申购仅被部分接受的情况下,客户同意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有权自行决定在本公司或其指定人中分配获分配证券,包括在批量申购项下在本公司及其指定人的客户之间平均分配获分配证券,并且客户不得就批量申购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的另一客户主张获分配证券或主张优先权。

2.7 不得撤回:客户确认并同意,一旦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代表客户提交任何申购,或以其他方式由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处理任何申购,该等申购可能无法被撤回、取消或修改。

3. 公司的责任

3.1 无背书: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对于任何招股说明书、发行文件、申请表和/或与任何要约相关的其他文件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对该等内容负责,未曾且不得被视为已授权、认许或核实该等内容。

3.2 不是投资顾问:除非另行书面委任,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不是客户就任何发行或申购的投资顾问,对于客户因任何发行或申购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确认,每项申购均由客户自行判断及自行承担风险。

3.3 无陈述: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对于任何要约中发售证券的配售结果不作出任何承诺、保证或陈述,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对分配结果或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请的任何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通知和批准

4.1 申购的批准:发行人应全权负责批准或不批准申购,并公布发售证券的分配结果。分配结果的具体公布安排可能与其他要约存在差异,客户应当通过阅读相关招股说明书了解具体安排。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将以本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将申请的结果通知客户。

4.2 获分配证券的处置:除非本公司或其指定人收到客户发出的相反通知,并就任何申请支付客户欠本公司或其指定人的所有款项(在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在向客户发出的配售通知中可能指定的时间内(在不影响客户要求时还款的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有权但无义务,在未通知客户或获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按其认为适当的价格、不受任何限制和权利主张约束且不承担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出售或以其认为适当的优先级将该等出售或处置的收益用于清偿任何负债,包括与获分配证券的出售或处置相关发生的费用,以及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与申请相关发生的所有其他费用、手续费、客户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应付的利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的未偿还本金金额和申请额,剩余的金额(如有)应支付给客户或按客户指令支付。获分配证券所得资金或处置证券发生亏损时,客户应负责弥补,并按要求向本公司或其名义持有人进行支付。

4.3 付款和解除:如果客户根据本附件第 4.2 条的规定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发出任何通知,客户应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按要求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付款,或应要求以其他方式向客户支付与相关申请有关的所有欠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的款项(包括任何相关人士指定的所有费用、收费和开支)。本公司没有义务发行或促使其指定人士向客户发行与已分配证券有关的证书,或促使将其计入至客户的指定帐户中,除非直到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完全满意地收到了客户欠其的所有款项。

5. 退款

5.1 不成功申购:如果申购已提交但全部或部分未获批准,受限于本附件 II 第 5.4 条(融资费用)和第 7 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规定,本公司或其指定的人士将安排在发行人公布的退款日以本条所述的相同方式退还申请金额(或适用余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5.2 较低的发行价格:如果发售证券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最终确定)低于客户最初支付的申购金额,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将安排根据相关要约的条款和条件向客户退还申购金额的剩余部分,但须遵守本附件 II 第 5.4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

5.3 费用:与申请有关的所有手续费及所有其它费用均不可退还,即使相关发行方的上市被延迟或取消也不可退还。

5.4 融资费用:如果本公司已就申请向客户提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客户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视具体情况而定)有权将任何退款金额用于结算客户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项,具体方式见本附件 II 第 4.2 条。

6. 客户的承诺和责任

6.1 不禁止:客户向本公司及其任何指定人士并为本公司及其任何指定人士的利益保证,客户不是被任何相关人士或任何适用规例禁止提出申请或拥有发售证券的人士,客户以主事人身份而非代表受该等禁止的任何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提出每份申请。

6.2 发售文件:就每份申购而言,客户明白及应接受及遵守相关申购表、招股说明书及/或发售文件及与该等发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所载有关发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客户同意受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提出的申购所涉及的每项要约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客户应当以招股说明书等招股文件为依据作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无义务向客户提供该等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文件。

6.3 多项申购:客户向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陈述并保证,就任何申购(a)(在多项申购发行证券不被允许的情况下)客户过去和将来均未作出、目前和将来也不会作出、目前和将来均不会促成:多余一份的发行证券的申购,不论该等申购是为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及(b)客户并未被分配(不论为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与申购的股份或认股权证或权益属同一类别或类型的任何股份或认股权证或权益。客户确认,客户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或本条规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不准确,除申购被拒绝之外,还可能导致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代表其自身或其他客户提交的其他申请被拒绝。经要求,客户应赔偿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由于该等违约或不准确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客户确认并接受,本公司、其指定人及相关人士就相关申请将依赖本条中载明的陈述和保证。

6.4 一般陈述:就每份申请而言,客户向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陈述并保证:(a) 客户为独立第三方,不涉及发行人和/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的任何董事、首席执行官、大股东或任何该等子公司的关联方(定义见《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亦未与前述主体一致行动。此外,客户的认购并未由任何该等人士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或支持;(b) 客户在认购发售证券前未持有发行人的任何权益;及 (c) 客户不是美国人士,且客户认购不会要求发行人和/或公司或其指定人士遵守香港以外任何区域的任何法律或法规项下的任何要求。

6.5 其他陈述:除客户就每份申购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作出或将作出的其他陈述、保证和承诺之外,客户向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作出就申购发售证券的申请人必须作出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无论是向任何主体还是向所有相关主体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6.6 进一步保证:客户确认并理解,于每份发行或申请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客户承诺根据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可能不时决定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与市场惯例向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提供相关的信息,作出相关的披露,采取步骤,并作出相关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客户还应遵守该等要求和惯例。

6.7 公司的陈述:如果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视具体情况而定)就任何发行或申购被要求就客户或任何其他事项向任何一名或多名相关主体作出任何承诺、陈述和保证,客户授权本公司及其指定人仅依赖客户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作出的任何相应承诺、陈述和保证而去作出该等承诺、陈述和保证。客户应受任何相关人士作出的所有适用公告及适用于每项发行或申购及发行获分配证券的所有适用规例的约束。

6.8 公司代表客户行事:在不影响本服务条款第 2.8 条的情况下,客户授权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代表客户签署为提出任何申购之目的而需要签署的所有文件并开展的所有事项。客户接受本公司和/或其指定人士作为代理人代表客户就每份申购所做的所有事情。在本公司或指定人士作为客户代理人的情况下, 客户应接受每次申购中所申购的发售证券或更少的数量会分配到本公司或指定人士。客户赔偿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在任何与本申请相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6.9 披露:如果适用法规要求或与相关发行或申请相关要求或要求披露,客户授权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向任何相关主体披露关于客户和相关申请的所有信息。

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7.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客户可申请并要求本公司不时向客户提供用于申购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但须受限于本附件 II 的规定,并受限于客户和本公司就相关申请就下列事项达成的协议:(a)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本金;(b) 利率;(c) 印花税及所有其他收费;及 (d) 手续费。

7.2 公司绝对酌情权:任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的提供和提取由本公司自行决定,并受限于本协议。本公司可在任何时候拒绝提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而无需给予任何理由。

7.3 保证金:如果客户以保证金形式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本公司可将该款项存入客户的相关帐户,并可在申购被接受时将该款项用于支付应付的保证金。客户同意,本公司实际收到的任何该等保证金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的任何金额被如此使用之前用于清偿申请金额。

7.4 费用和支出:客户将在本公司要求时立即向本公司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相关利息、手续费、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相关的所有费用、收费和支出。

7.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用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仅供客户申购使用。尽管申购由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代表客户提交,客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的任何金额或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用于相关申购以外的任何目的不享有任何性质的任何权利、权属、权益或权利主张。

7.6 提取:如果本公司向客户提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本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金额贷记至相关帐户。如果任何贷款申请将由本公司的指定人士提出,本公司的指定人士应始终为本公司托管相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的金额,以待向发行人付款或按发行人的指令付款。

7.7 偿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应连同相关配售和公开发行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利息及任何其他未偿还金额在相关配售和公开发行文件中规定的退款日全额偿还。

7.8 提前还款:除非本公司另行同意,客户无权在相关配售和公开发行文件中规定的还款日之前部分或全部偿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借款贷款及任何其他相关债务。

7.9 优先权:尽管有本附件 II 的任何其他规定,本公司享有优先权在任何时间要求立即偿还任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的任何未偿还金额,并取消任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

7.10 押记:考虑到本公司根据相关申购向客户提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在向本公司分配并发行获分配证券时 (本公司或指定人士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作为实益拥有人的客户特此押记(以第一固定押记方式)、转让、抵押和/或质押,并同意向本公司押记、转让、抵押和/或质押客户对获分配证券的所有权利、权属和权益,作为客户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和申请应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客户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履行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持续担保。本押记设立的担保应延伸并涵盖任何及所有股息、权证、股份、股票、权利、利益、利息、分配、增值及其他金钱和财产,该等金钱和财产在任何时间通过与获分配证券有关的替代、赎回、红利、优先权、期权或其他方式产生或提供。

7.11 向第三方进一步押记:受限于本附件 II 第 7.10 条(押记)构成的担保,客户授权本公司在任何及所有获分配证券上以任何第三方为受益人押记、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授予任何性质的担保权益,作为本公司向第三方提供的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的全部或部分提供资金的任何信贷安排的担保。

7.12 进一步担保:考虑到本公司向客户提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作为实益拥有人的客户以第一固定押记的方式向本公司押记、出让、抵押和质押,并同意以向本公司押记、出让、抵押和质押的方式向本公司押记、出让、抵押和质押客户在本公司开立的每个帐户的结余(包括帐户的任何续期或重新指定)中不时拥有的所有权利、权属和权益,作为客户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和申请应向本公司及其指定人支付的所有款项的持续担保。

7.13 担保的性质:由本附件 II 第 7.10 条和第 7.12 条构成的每项担保均为持续性担保,并担保客户不时欠本公司的所有负债的最终余额,即使所有或任何该等负债在任何中期得到偿还或清偿。每份担保是对本公司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的补充,不应受到本公司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可强制执行。对合并担保权益权利的任何限制不适用于本附件 II 第 7.10 条或第 7.12 条构成的任何担保。

7.14 进一步保证:客户应自费签署所有转让文件、授权书、委托书和/或其他文件,并开展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为完善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对获分配证券的所有权和/或为归属或使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能够以本公司的名义或以本公司指定人士和/或任何买方的名义归属该等获分配证券,或为获得、提交并强制执行本附件 II 中授予本公司的担保物和/或权利和补偿的全部利益之目的而可能要求的所有行动和事项。本公司及其提名人有权行使本附件 II 中授予本公司或其提名人的所有权利和权力,包括出售获分配证券的权利。

7.15 付款的用途:就任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贷款或用途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支付的任何款项可用于清偿该等贷款或用途,或存入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为保留其证明客户的全部负债的权利而决定的帐户的贷方。

附件 III:期权交易

本附件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与期权交易有关的服务。本附件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它是协议的组成部分。

定义和诠释: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工作日” 是指相关交易所开市交易的任何日期,除却星期六、星期日、公共假期以及相关交易所宣布为非交易日的任何其他日期;

“行使价” 亦称为 “履约价”,是指在期权合约中指定的每单位价格的目标证券,在行使该期权时可以购买或出售目标证券;

“到期日” 是指可以在合约到期日前可以行使该期权合约的最后一天;如果该到期日并非工作日,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该到期日会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价内期权” 是指具有正内在价值的期权,具体而言,如在美国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期权的内在价值最少等于$0.01 美元,则该期权便视为价内期权;

期权的 “内在价值” 是指由本公司所确定的标的股票的内在价值,该等内在价值可能会超过 (在认购期权的情况下) 或低于 (在认沽期权的情况下) 行使价;

“保证金” 指作为客户在本附件 III 项下就客户所应承担的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现金、投资产品及或本公司可接受的其他资产;

“期权金” 指就期权合约的订立时,期权买方为获得期权对应权益而向期权卖方支付的金额;

“联交所客户合约” 具有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所界定的” 客户合约” 的含义;

“联交所合约” 具有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中所定义的” 合约” 的含义;

“联交所综合帐户” 具有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所定义的” 综合帐户” 的含义;

“联交所期权合约” 具有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中所定义的” 期权合约” 的含义;

“联交所期权系统”,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业务交易提供的期权交易系统、期权结算系统等;

“联交所期权交易参与者”,具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关于” 期权交易参与者” 的含义;

“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或补充;

“联交所标准合约”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第六附件所载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不时指定的适用于联交所期权合约的标准条款和条件;

“联交所期权交易业务”,具有《期权交易规则》中所定义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业务”。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抵押品” 具有《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结算规则》中定义的含义。

2. 法律法规

2.1 法律等规定:所有期权交易均应遵守交易所在地的法律、规则、法规、交易所、市场和结算所(如有)的惯例和使用。客户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交易所、市场和结算所可能不时规定的持仓或者行权限制。本公司或交易所、市场或结算所采取的所有行动对客户均有约束力。

2.2 遵守法律:客户应遵守有关交易所,市场和票据交换所有关所有期权交易的所有适用法规。

2.3 交易限制:为有助于维护期权合约市场的公平有序,或者为保护投资者之目的,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政府机构或专业机构,以其酌情权并不时限制特定期权的交易或执行期权合约。

2.4 放弃/行权限制:(a) 就任何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合约而言,客户不能在合约到期日前行使该期权合约或放弃该期权合约,除非客户以书面方式指示本公司并获接受;和 (b) 就任何香港联合交易所以外的期权合约而言,客户不能放弃该期权合约,除非客户以书面方式指示本公司并获接受。

2.5 截止时间:相关交易所、市场和结算所执行交付行权指示的截止时间,该等时间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2.6 保密:本公司将对与帐户相关的信息保密,但可根据本公司的私隐政策及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和/或本协议的其他适用条款向相关方和/或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和任何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提供任何该等信息,以遵守其要求或信息要求。

2.7 限制:本公司可对客户在任何时候可能拥有的未平仓合约或交割义务设置限制。

3. 期权交易

3.1 客户的利益:客户确认,(i)帐户仅为客户的帐户及利益而设,而非为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而设;或(ii) 客户已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披露帐户为其利益而设的人士的姓名;或(iii)(如适用)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业务而言,客户已要求本公司将帐户作为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综合帐户运作,并将应本公司的要求立即通知本公司其在联交所期权合约中拥有最终实益权益的任何人士的身份。

3.2 执行:在不违反本公司规定的截止时间的前提下及本附件 III 的第 2.4 条 (放弃/行权限制):在执行期权交易的交易所设定的交易时间内,可以接受在工作日当天执行的执行指示; 及在任何特定期权合约到期日前的营业日,公司将按照执行期权交易的交易所设定的交易时间接受行权指示。

3.3 无到期通知:本公司无义务事先通知客户期权到期日,客户仅有责任采取行动执行期权合约。客户应知晓执行期权的交易时间和任何非交易日,以确保期权能够及时行权。如果客户未在相关机构和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任何行权指示(本公司无义务通知),客户应放弃并免除本公司、其管理人员、雇员和代理人因任何期权合约未被行权而令客户蒙受损失的任何及所有索偿。

3.4 相关证券:本公司无义务向客户传达与期权涵盖的相关证券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证券相关的任何信息,或与期权相关的任何信息,无论该等信息届时或之后已知或可用。客户须自行负责以适当及适时的方式行使客户的任何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的任何权利、特权或义务。

3.5 保证金帐户期权:若客户在保证金帐户卖出或买入期权,则:(a) 就认购期权而言,如对客户行使认购期权,则客户须将该等证券存放于保证金帐户,直至期权期届满,且不得出售或撤回该等证券。如期权被行使,本公司可向买方交付该等证券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及 (b) 就任何认沽期权而言,如对客户行使该等认沽期权,则客户须在保证金帐户内持有足够的资金以支付买入的证券,直至期权期届满为止,且不得提取该等资金或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如期权被行使,本公司可使用该等资金购买该等证券,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

3.6 本公司自身帐户: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为其自身帐户交易期权以及与该等期权相关的证券。该等交易可每日连续进行,并可在客户帐户进行任何期权交易之前、同时或之后进行。在该等交易中,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进行(a) 客户在帐户中可能持有的仓位,或(b)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客户推荐的交易,或(c)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为客户实施的交易类似或不同的期权仓位或其相关证券。客户明白此类交易可能会对客户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7 期权长仓截止期限:如果客户执行一份期权长仓合约,客户同意支付期权合约规定的全部执行价格。客户的期权长仓有机会到期及变得一文不值。如客户未能在相应的行使截止期限前发出指示,则其每一价内值期权长仓将会自动于到期日时行权。因此,如客户不希望行使任何此类价内期权长仓,则客户必须在该未平仓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前自行平仓。

3.8 行使指定分配通知:本公司应公平分配期权合约的行权指定分配通知。

3.9 期权合约的义务: 客户应根据其所参与的每一份期权合约支付相对应的费用及交付,并履行其名义下的所有义务。客户在任何时候须自行承担因遵守或未遵守该期限合约的后果所带来的风险。具体而言,如客户的期权头寸已被行使或转让,则必须承担相应义务 (包括结算义务) 及承担任何由此而生的损失 (如有)。

4.保证金和担保

4.1 担保:任何帐户中持有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应根据服务条款第 16 条款(押记)进行押记。

4.2 保证金:客户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应按照本公司不时提出的要求支付或交付,保证金所要求的金额不应低于或需要超过适用法规要求的金额(特别是关于客户未平仓合约和交割义务的规则),并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保证金,以反映市值的变化及/或管理公司的信贷风险和其他风险。(a) )(如适用)如客户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合约是在价内或接近价内(将由本公司决定),本公司将不定时重新计算所需保证金(预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合约被行使或自动行使期)而不会另行通知客户,如有需要,将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的保证金;和(b) 如客户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以外的期权合约是在价内或接近价内(将由本公司决定),本公司将不定时重新计算所需保证金(预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合约被行使或自动行使期)而不会另行通知客户,如有需要,将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的保证金。

4.3 交付权限:经要求,客户应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在规则项下可能要求的权限,以授权本公司直接或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参与者向联交所期权结算所交付该等证券,作为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业务相关的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担保品,而该等授权是由客户向本公司或本公司自行不时决定的其他相关人士发出的指示所导致的;仅就期权交易而言,本公司无权从客户那里进一步借入或借出客户的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根据客户的指示或客户的指示除外)占有客户的任何证券,以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4.4 随时有足够的资产: 客户在发出交易期权合约的指示时必须先确保其账户内已有足够的资产,并且客户在整个期权合约期内须一直保持有足够资产,直至该期权合约到期或被行使为止。

5. 期权金和佣金

就根据客户指示而生效的所有期权合约而言,客户须在本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向本公司缴付期权金、本公司的佣金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或有关交易所、市场或结算所征收的任何其他收费及适用的征费;本公司可从任何帐户扣除该等期权金、佣金、押记及征费。

6. 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如适用)

在不影响并补充本附件 III 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本第 6 条款应在本公司为客户或为客户之利益开展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业务时适用。

6.1 期权专员:就本第 6 条而言主要负责客户事务的期权专员或期权代表的全名(及其发牌和注册详情),开户程序中注明的或本公司可能不时另行通知客户的其他人士。

6.2 适用规则:所有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期权业务应根据适用于本公司的规则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结算规则和香港结算的规则;特别是,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在规则项下有权调整联交所合约的条款,本公司应通知客户任何影响客户为一方的联交所客户合约的该等调整,本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或香港结算根据该等规则采取的所有行动应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6.3 香港联合交易所标准合约:相关期权系列的联交所标准合约的条款应适用于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每份联交所客户合约,所有联交所客户合约应根据规则设立、行使、结算和解除。

6.4 平仓/放弃:客户确认: (a) 本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平仓或放弃联交所客户合约,如本公司认为行使该联交所期权合约会有可能导致客户短仓的情况出现及该客户未能在该期权到期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前平仓或增加持仓。 (b) 本公司可能被要求平仓或放弃联交所客户合约,以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施加的持仓限制;及 (c) 如果本公司违约,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违约程序有可能导致客户与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之间联交所客户合约被平仓、放弃或者由联交所客户合约替代。

6.5 对发行人的变更:如果某一期权类别的目标证券的发行人的资本结构或构成发生变更,或在任何其他异常情况下,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可在其认为必要和可取的情况下对该期权类别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以确保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类别未平仓合约的所有当事人得到公平对待。所有该等调整应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6.6 替换:根据客户的要求,本公司可以同意根据规则和客户的指示,将自己与客户之间的联交所客户合合约替换为客户与另一家联交所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之间的联交所客户合约。

6.7 义务:客户行使或针对客户行使联交所客户合约时,客户应根据联交所标准合约的条款规定以及按本公司的相应通知内容,履行相关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

6.8 委托人:尽管所有联交所期权合约都将在联交所行使,但客户和本公司应根据联交所客户合约作为委托人订立合同。

6.9 产品规格:本公司同意在客户要求时向客户提供联交所期权合约的产品规格。

6.10 投资者赔偿基金:若本公司未按本附件 III 的规定履行对客户的赔偿义务,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不时条款的限制,客户有权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索赔。

6.11 公司的业务:本公司应将可能会影响本公司根据本第 6 条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的公司业务重大变化通知客户。

6.12 长仓到期日:在相关到期日,且仅在到期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系统将为价内或高于联交所期权结算所订明的价内值 (目前为 1.5%) 的所有开放长仓自动生成行权指令。客户可指示本公司根据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的运行结算程序以及本附件 III 的条款在系统关闭到期日前取代该等 “自动生成的行权指令”。如果客户不希望在到期日行使任何价内值期权,客户必须于到期日收盘前自行平仓。

6.13 协议:客户要确认其已阅读并同意本附件 III 的条款,该等条款已以客户选择的语言向客户解释。

6.14 持仓报告:如果客户在任何时候为进行联交所期权合约相关交易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员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帐户,且客户在联交所期权合约的数量、价值或其他因素合计超过香港联合交易所确定的某一水平,客户应立即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报告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供本公司可能要求的信息及其他信息。客户确认本公司有义务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第 439 条款和第 440 条款的规定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报告,且客户同意本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该等信息。

6.15 赔偿:在不限制客户提供任何其他赔偿的原则下,客户同意赔偿本公司及其雇员及代理人因客户违反其于本附件下的任何义务而引致的所有损失及开支,包括向客户追收债款及关闭有关帐户的合理费用。

7. 违约

如果客户未能遵守客户的任何义务和/或履行责任,包括未能提供保证金,在不影响本公司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本公司可:(a) 拒绝接受客户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业务或其他期权合约的进一步指令;(b) 平仓、放弃或行使香港联合交易所客户合约或与本公司签订的其他期权合约的部分或全部;(c) 订立任何期权合约或投资产品的任何交易,以清偿产生的义务或对冲本公司因客户未能履行义务而面临的风险;及 (d) 处置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用其收益清偿债务, 所有债务清偿后的剩余收益应支付给客户。

8. 风险披露声明

客户已阅读并理解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附表 I(风险披露声明)或由本公司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客户的风险披露,充分知晓并认可期权交易的风险。

附件 IV:上市前交易

本附件适用于本公司就上市前交易提供的服务。本附件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它是协议的组成部分。

1. 定义和诠释: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获分配证券” 指有关申请首次公开招股而被接纳的证券;

“自动化交易服务” 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下所作出的定义;

“香港结算规则” 指香港结算不时生效之一般规则、运作程序及其他适用的规则、程序及规例;

“公司交易场” 指本公司就上市前交易所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电子交易系统;

“首次公开招股” 指联交所新上市及/或发行的证券之公开发售;

“匹配指令” 具有本附件 IV 中第 3.3 条所作出的定义;

“上市前交易” 指任何获分配证券的交易或购买、投资、出售、收购、清算、结算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获分配证券的协议,及获分配证券在联交所正式上市前的一般交易;

“上市前交易时段” 指由本公司提供上市前交易服务之交易日下午 4:15 开始至下午 6:30 或其余由本公司不时决定及公布的交易时段;

“交易日” 指,就获分配证券而言,在联交所正式上市前一日。

2.适用规则及规例

2.1 适用规则及规例:本公司代表客户作出或签订的所有上市前交易指示及任何上市前交易指示均应遵守,且客户应受下列指示约束:(a) 本协议;(b) 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规章、程序和政策;(c) 联交所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联交所规则、香港结算规则及联交所的常规、惯例、裁定及程序;及 (d) 其他适用法规(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

2.2 冲突:如果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与本附件 IV 下第 2.1 条(适用规则及规例)第(b)、(c)和(d)段中包含的任何内容发生任何冲突或不一致,本公司可自行决定采取或拒绝采取任何行动,或要求客户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以确保遵守该等规定。

3.上市前交易

3.1 一般:客户只可在交易日的上市前交易时段内进行上市前交易。

3.2 绝对酌情权:尽管本附件 IV 包含任何规定,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在不通知或提及客户的情况下,在不限制且不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a) 调整上市前交易时段的交易时间;(b) 限制或停止任何交易日的上市前交易;(c) 限制、更改、暂停或终止根据本附件 V 向客户提供的自动交易服务; (d) 就与上市前交易有关的任何指示设定任何限制;及/或 (e) 拒绝处理或接受与上市前交易有关的指示。

3.3 匹配指令:受限于本附件 IV 第 3.5 条和第 5.2 条的规定,即使本附件 IV 第 5.1 条提及的任何公司交易场暂停、失灵及受干扰情况,公司接受的并记录在公司交易场并经公司交易场匹配的所有上市前交易指令(“匹配指令”)仍将由本公司执行及完成。

3.4 未成交部分的申报:在上市前交易完结时,所有未获配对或只有部份未获配对的上市前交易指示及指令将被取消。

3.5 取消上市:尽管有本附件 IV 第 3.3 条的规定,如果任何获分配证券在联交所的正式上市已被取消,与该等获分配证券(包括匹配指令)相关的所有上市前交易指示将自动取消,本公司不得签署或实施该等指示。如果任何获分配证券在联交所的正式上市已被推迟,匹配指令将持续有效,并将由本公司在推迟后的交易日签署或实施;相应地,该等获分配证券上市前交易的未匹配指示将自动撤销,且本公司不会签署或实施该等未匹配指示。

3.6 无陈述或保证:本公司未就客户的上市前交易指示作出任何性质的任何陈述或保证。

4.结算

4.1 交付及支付:当客户卖出获分配证券时,客户应向本公司交付该等获分配证券,且该等证券已足额缴付及无产权负担,且客户对该等证券拥有良好及有效的所有权。客户购买获分配证券的,应当向客户支付。每项该等交付和付款应以本公司不时指示的方式进行。

4.2 未能交付或支付:在不影响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如果客户未能按照本附件 IV 第 4.1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或付款,则本公司有权在不作进一步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a) 以本公司绝对酌情权决定的价格借入及/或购买交付所需的获分配证券,向客户的任何帐户收取相关费用,交付获分配证券以履行客户的义务,并将收到的交付款项存入任何帐户;及/或 (b) 作为第(a)段的补充或替代,行使本协议条款第 29 条(合并、并入和抵销)所载的合并及抵销权,以结算上市前交易。

4.3 短欠:客户应按全面弥偿基准赔偿本公司根据本附件 V 购买和出售获分配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和任何费用或支出(包括法律费用)所导致的任何短欠。

4.4 交易对手风险:客户知晓并接受,所有上市前交易均为场外交易,如果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结算义务,将面临交易对手风险。由于本附件 IV 项下的自动交易服务仅向公司客户提供,本公司可能但无义务采取本公司认为适当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本附件 IV 第 4.2 条(未能交付或支付)中提及的行动),尽其合理努力将匹配订单的交收失败降至最低。

4.5 结算风险:本公司未就任何匹配订单的结算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担保。本公司可能认为不宜采取任何行动以避免匹配订单的任何结算失败的情况,在该等情况下:(a) 如客户是获分配证券的买家,客户只有权取回已支付的结算资金;(b) 如客户是获分配证券的卖家,客户只有权取回为该等出售而交付的获分配证券;及客户将负责所有因交易对手不能履行结算责任而产生的损失及开支。

5.责任限制

5.1 责任免除:客户同意,本公司、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任何董事、员工或代理均不对客户由于任何下列各项或与任何下列各项相关而可能发生的任何权利主张、讼案、诉讼、程序、损失、损害、义务、责任、费用、收费和支出承担责任,由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管理人员、员工或关联方的重大过失、欺诈或故意违约的情况除外:(a) 公司交易场的任何干扰、拦截、中止、延迟、损失、不可用、毁坏、故障、中断或其他故障(无论是否在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联方的控制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网络或计算机故障、任何第三方信息或服务提供商的作为或不作为、内务管理、计算机病毒、任何主体(包括黑客)未经授权的访问、升级或预防或补救维护活动、机械故障、停电、故障或设备、安装或设施不足,或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准则、指令、监管指引或政府命令(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b) 客户通过任何通讯网络提供商的任何系统、设备或工具或在任何通讯网络提供商的任何系统、设备或工具中传输、张贴和/或存储关于客户、公司交易场和/或上市前交易的任何信息和/或数据;(c) 未能结算获配对指令;(d) 本公司不接受、进行、不执行、也不行使客户的上市前交易指令(或省略为此通知);(e) 本公司根据本附件 IV(特别是本附件 IV 第 3.2 条采取的任何行动, 包括任何使用、收入、利润、储蓄或机会的损失或任何其他附带的、后果性的、特殊的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

5.2 公司交易场的中断:如果本附件 IV 第 5.1 条中提及的公司交易场发生任何中断、故障或中断,则:(a) 本公司将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过公司交易场发送系统消息通知客户;及 (b) 本公司有全权且决定的酌情权:(i)取消任何上市前交易指示(包括配对指令);及/或(ii)限制、更改、暂停或终止向客户提供的自动交易服务。

6.保险

客户确认,根据《证券及期货(保险)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 AI 章)及其他适用规例,本公司毋须就自动化交易服务投购保险。

附件 V:基金销售服务

鉴于您已与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本 “公司”)签署《客户协议》、附件等其他相关文件(“《协议》”),并已在本公司完成长桥账户注册和开立(“开户”),本附件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

本附件为《客户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应与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附件未涉及部分以《客户协议》的规定为准,若与《客户协议》有矛盾之处,以本附件为准。

1. 定义和诠释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附件中定义的术语在本文中使用时应具有相同含义:

“交易流程” 指本公司与基金或相关基金的基金经理就基金份额的认购、转换、赎回及其他附带事项不时约定的任何程序;

“基金销售服务” 指本公司根据客户之指示,就任何基金之任何单位之购买、认购、转换、转让、赎回或出售,以及有关款项或款项之处理,所提供之服务;

“投资组合” 指本公司不时选择并通过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基金,为本定义解释之目的,本定义下的 “基金” 包括封闭式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

“单位” 指基金中的任何股份或单位(包括该基金在独立基础上或作为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而被分配或提供)。

2.基金销售服务业务范围

2.1 本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但无义务提供)基金销售服务。本公司将不时向客户提供与基金销售服务相关的服务和功能,公司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会充分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要资料,客户应在使用该等服务或功能之前阅读并同意除了本附件 V 以外的适用相关基金销售服务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具体请参阅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协议货币基金自动买入服务协议以及(若适用)本公司 App 或网页上展示的相关内容。

客户可通过其长桥账户使用与基金销售服务相关的其他服务。

2.2 如果客户进行交易: (a) 公司可能招揽或向客户建议相关基金或投资组合,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协议》第 24.2(a)条(与本公司进行招揽销售或建议投资产品的交易)的规定应适用;和/或 (b) 客户可能已与公司进行该等交易,而该等交易未与或在与公司的任何招揽、建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在此情况下,《客户协议》第 24.3 条(未经任何招揽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任何建议不一致而经本公司进行的交易(不包括复杂产品的交易))或《客户协议》第 24.4 条(未经任何招揽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任何建议不一致而经本公司进行的复杂产品交易)应适用。

2.3 基于《客户协议》第 14 条(电子服务)的规定,公司可能会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向客户提供与相关基金或投资组合相关的发售文件、通知、通讯或任何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指南》、《基金赎回表格》和《基金认购表格》,以届时实际提供为准)。客户同意使用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作为交付上述文件的一种方式。本公司在任何时候所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并且对本公司不构成任何约束力。

3.申购和赎回申请及付款

3.1 认购、购买、赎回、出售或转换任何单位或投资组合的任何指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必须通过公司的移动应用程序或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任何方式作出,并随附公司可能不时要求的任何必要文件。

3.2 所有与单位认购、转换或赎回相关的指示以及由此产生的交易和支付均应遵守交易流程及或本公司不时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本公司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前提下,有权无须征询客户的意见,亦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无视任何未能符合交易程序的指示或公司的其他要求,或执行该等指示及为符合交易程序或公司不时规定的其他要求而对该等指示作出的必要修改,本公司可在事后合理期间内通知客户。例如, 当客户下达指示赎回任何单位,并且由于该指示,基金份额在该指示执行后将剩余 0.0001 个单位或更少(或公司不时决定的任何其他小数单位)(下称 “剩余小数单位”),客户谨此授权本公司代表客户赎回任何剩余小数单位,而该交易应被视为原始指示的一部分。对于客户因行使上述酌情权而延迟或未能传送或执行认购、购买、转换、转让、赎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单位或投资组合的任何指示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本公司概不对客户负责。

3.3 本公司获授权按照客户或其代表发出或声称发出的任何指示行事。鉴于在开户环节已经完成客户身份验证并依据《客户协议》第 4 条(指示)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无义务认证、核实任何该等指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或核实发出该等指示的任何人士的身份。

3.4 本公司有权信赖并执行本公司善意认为属实的任何该等指示,而无须对客户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但是,本公司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前提下,为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拒绝按任何该等指示行事而无须向客户阐明任何理由,对于客户因延迟或未能传输或执行认购、购买、转换、转让、赎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单位或投资组合的任何指示而可能遭受或发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本公司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3.5 客户透过特定途径发出指示的权利须始终受制于本公司的酌情权。本公司可随时撤销客户无须事先通知而透过特定途径发出指示的权利。本公司应在收到客户或任何授权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后,且在客户向公司支付的购买价格、认购款项或费用后,向相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执行该等指示。

3.6 本公司将尽快执行任何指示,但该等指示的执行可能与基金相关发售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不一致。客户确认,公司可每日或不时地将客户向本公司下达的订单与本公司其他客户下达的订单合并计算,以便本公司向相关基金经理、基金或产品发行人下达该等订单以供执行。

3.7 受限于账户的持续运作,如果本公司在其不时全权决定的相关基金的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有效及完整的指示(连同所有款项、所需的资料及文件),一般将于本公司收到该等指示之日处理该等指示。若在本次交易截止后或香港出现 8 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当日收到指令(及资金),通常按基金发售文件的约定(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等另行确定)于基金的下一交易日执行。客户必须指明选择哪一基金或投资组合(如适用),以便处理投资指令。如果公司合理地认为有理由延迟或拒绝处理或接受任何指示,公司保留延迟或拒绝处理或接受任何指示的权利。

3.8 基金的实际买入价(“实际买入价”)和卖出价应在交易生效和结算时确定,本公司或其代表在指示时可能向客户报价或提供的任何数值(“报价”)仅供参考,对本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3.9 基金的实际买入价可以高于或低于报价。客户同意,就货币市场基金(或本公司不时指定的任何其他基金)的任何赎回而言,本公司可绝对酌情决定是否向客户垫付相当于赎回款项的相关资金款项(“垫付款项”),其方式为将该等垫付款项存入客户的长桥账户(由客户指定并经本公司同意收取赎回款项),垫付款项数额相当于本公司参考报价计算所得之款项。在交易实际交割时,如果该等基金赎回的实际收益超过客户垫付资金部分,本公司将超过垫付款项的相应资金转入客户的长桥账户内。本公司将就客户发出赎回指示的不同时段而以不同方式计算客户的实际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式以届时的相关页面展示和指引为准。客户于此同意并确认,尽管如本条下所述,本公司将按不同基金的属性或基金公司或产品发行人的规定,以及本公司自行的政策和规定,自行制定或调整具体的基金赎回和垫付款项的服务规则 (“长桥基金销售规则”),并将对应的长桥基金销售规则通过网页或 APP 服务页面向客户展示;若本条款或本附件约定与本公司届时具体的展示的长桥基金销售规则不一致的,以届时的页面展示的约定为准;客户进一步同意,若客户使用或继续使用本公司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即视为客户无条件同意本公司不时展示或修订的长桥基金销售规则。

3.10 本公司无权代表任何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接受认购、转换或赎回任何单位的指示(或申请)。本公司收到该等指示、必要的付款及任何其他文件并不构成相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接受该等指示。

3.11 客户确认,任何从本公司收到指令的基金经理、基金或产品发行人均无义务接受该指令的部分或全部。本公司不对基金管理人、基金及产品发行人拒绝或者拖延接受指令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包括投资机会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3.12 客户确认:(a) 客户就每笔购买或认购单位或投资组合的指令应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士)支付的购买价款、认购款项或费用,应从客户指定的账户(或本公司不时另行指示的账户)中扣除;及(b)本公司就每笔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单位的指令(无论该等单位是否为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而收到的赎回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按照有关基金募集文件(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不时另行决定)规定的交收期,支付或存入客户指定并经本公司同意的账户。

3.13 如果客户在任何时间选择(或本公司不时另行指示)支付本附件第 3.12(a)条项下的所需款项的账户余额不足(例如,客户已指定账户进行该等付款),客户不可撤销地指示并授权本公司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抵销或转帐客户其他账户的结余金额,以清偿本附件第 3.12(a)条项下的任何款项。

3.14 客户进一步同意,对于单位或投资组合的购买或认购,如果账户中指定支付的资金不足,或者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已清算资金(不含任何扣除或预扣款项),公司保留拒绝或延迟处理任何订单的权利。

3.15 本公司获授权根据适用规例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步骤,向客户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包括无须就基金份额代扣及/或缴付任何应缴付的税款或税项,以及根据适用规例的规定向客户(包括你的授权人士及受益人)、客户持有的任何基金份额或投资组合或与该等基金份额或投资组合相关的任何交易,或向本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本公司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或代理人、基金经理、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或其代表)作出要求的披露。

3.16 客户同意(并应促使任何被授权人)以本公司不时规定的方式并采取本公司不时规定的步骤和时间向公司提供信息、资料和文件,以使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就任何资金执行指示、开展基金销售服务和/或遵守任何文件的任何条款,适用法规和适用市场惯例。

4. 投资的权属和登记

4.1 如果客户认购基金单位(包括构成投资组合一部分的基金的任何单位),该等单位将以本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的名义共同登记,或仅以客户的名义登记(视具体情况而定)。本公司将不会是您在基金的任何投资的受益人。

4.2 不会向客户签发单位证书。客户将被发送一份其认购/获得(或处置)任何单位的确认。

5. 报告和投票

5.1 受限于适用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及托管人均无责任或义务为客户行使认购或取得、接收或持有的任何单位的投票权或其他选择权,除非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士以本公司不时规定的形式及时间作出书面指示,且本公司及客户间达成附件的条款、条件、赔偿、费用及收费。

5.2 在无该等指示和附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和托管人有权但无义务行使任何基金的表决权或其他选择权(如有)。在此情况下,客户同意,除非适用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本公司和托管人可以免除通知和交付给客户的任何委托书或其他文件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 代理人服务(若适用)

6.1 如果客户认购基金单位(包括构成投资组合一部分的基金的任何单位),该等单位以本公司的名义的登记,本公司将作为您的代理人为您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a) 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代表客户 (i) 以客户的名义发送或 (ii) 以自己的名义或以代理人的名义,执行客户申购、认购、赎回、转让或转换证券的指令; (b) 仅依据公司自客户向其提供的信息所获得并知悉的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目标、个人情况及风险承受能力的认知,向客户推荐本公司认为适合于客户且客户有意向投资的基金;(c) 从客户独立账户接收并持有资金,根据客户的指令或本附件的规定转拨及提取该等资金;及 (d) 向客户提供与基金 (包括最新的凈资产价值,基金简报表及销售文件)、证券及账户内持有的资金有关的信息。

6.2 服务限制。本公司: (a) 对于客户持有的或代表客户持有的投资 (无论投资组合层面还是单个基金层面),均无义务监控其业绩表现,亦无义务根据任何环境的任何变化或其他情况推荐认购或赎回任何证券; (b) 无义务核实任何基金向其提供的任何信息,亦无义务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做任何陈述或保证; (c) 仅推荐本公司分销、开放或通过其开放的基金,不会在评估客户的个别情况后考虑非由长桥证券分销或开放的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或互惠基金;(d) 对于被本公司评估为不具备衍生产品知识的客户,本公司不会向该客户提供被公司归类为衍生产品的基金;及 (e) 无义务向客户提供有关税务、外汇管制、投资限制或适用于客户或证券的其他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

6.3 基金证券的申购及赎回价格由基金决定。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有关任何证券的任何价格或估值并非最终确定的,仅具有参考性。申认购、赎回或转换证券的指令的执行均应按照执行时相关基金确定的价格进行。客户同意,其不依赖于本公司向其提供的任何价格信息而作出有关证券的任何指令,并确认执行价格可能与参考价格或牌价不同。本公司给予客户的任何建议均是基于给予该意见时可获得的计划及信息,客户不应当依赖该等信息并将其视为任何未来业绩的保证。

6.4 投资。除非客户另有指令或另有要求,客户授权本公司 (i) 通过将该等基金存入基金或分销该等基金的基金分销商以公司的名义开设的账户,或代表客户将该等基金登记在代理人的名下等方式持有证券;以及 (ii) 从该等账户中取出基金,或采取交易结算所需要的其他行动。本公司应尽合理努力将与客户持有的基金相关的任何通知、报告、建议等告知客户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6.5 客户资金:

(a)基金认购费率由本公司决定,并在基金认购表格(以届时 App 或网页页面展示为准)中予以列示。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客户一定的基金认购费折扣(若有,则以公司通知为准)。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客户应当根据本公司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基金款项及费用;

(b)如客户指示本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执行申购、认购或赎回证券的任何交易,客户应将所有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账户,且所有赎回资金亦应汇至该账户; 以及

(c)为避免歧义,如任何时间客户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清偿客户欠付本公司的任何债务,客户不可撤销地指示及授权本公司,本公司在无须进一步通知客户的情况下,赎回本公司为该客户持有的任何基金并以赎回产生的收益清偿该等债务。

7. 终止

7.1 在与本公司的账户终止或基金销售服务终止时,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士将被视为已向公司发出指示,且根据其酌情权: (a) 促使托管人为客户账户持有的任何单位在账户终止生效日被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者如果该日不是客户账户的交易日或在该等基金的发售文件中规定的最晚交易时间之后,则在下一个交易日(“生效日”)赎回或交易收益(在结清欠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联方的任何未偿还债务、成本和费用后)的任何单位汇给客户和/或结清客户、本公司或任何托管人发生的任何负债; (b) 促使托管人为客户账户当时持有的任何单位于生效日直接划拨至客户名下(如适用);及 (c) 取消任何未执行的交易。

8.手续费

8.1 根据本附件第 3.9(a)条的规定,客户授权本公司保留超出垫付款项的任何赎回收益,作为处理和安排执行货币市场基金赎回或转出任何单位的指示的手续费。

9.报酬

本公司可从产品发行人处收取费用、返佣或非货币收益作为其引导客户交易的报酬。客户同意本公司收取该费用、返佣及非货币收益并同意本公司无职责向客户说明该等费用、返佣及非货币收益。本公司将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向客户提供该等费用、返佣及非货币收益的细节或其性质及存在。

10.适用法律、司法管辖区和争议解决

10.1 本附件及各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10.2 香港法院对因本附件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关于本协议的存在、效力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议”)拥有排他性管辖权。各方同意,香港法院是解决争议的最适当和最合宜的法院,因此,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相反主张。尽管有上述规定,仍不得阻止本公司在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争议提起诉讼。在适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可在任何数量的司法管辖区同时提起法律程序。

10.3 如果客户在香港没有营业地或不是香港居民,本公司可要求客户委任一人为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代表客户接收及确认在香港送达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通知。客户同意,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如按照客户指定的地址交付至该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则应被视为已充分送达该法律程序文件。如果客户须委任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而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不再担任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客户应立即委任继任的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该委任。如果客户未能提供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详情,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代表其指定该代理人。本公司应立即将该等委任通知客户,并提供该等代理人的详情。

10.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否则本附件的任何规定均无意为《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之目的授予任何第三方强制执行本附件的任何条款或授予任何第三方在本附件项下的任何利益的任何权利。

11.杂项条文

11.1 本公司酌情决定、修订、删除或替代本附件的任何条款时,应通知客户并说明该等修订、删除、替代或添加的方式向本附件增加新条款。该等变更应被视为已纳入本附件,并在:(a)客户继续使用本附件项下提供的任何服务,或(b)自该等修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7 日后(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如果客户不同意该等变更,客户不得使用本附件项下提供的任何服务,并应在通知日起的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异议。

11.2 本附件的每一条规定均与其他规定分割。本附件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仅在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无效,不得影响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或该等条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11.3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附件或任何投资产品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本公司可在不获得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出让或转让其在本附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11.4 本附件应构成立约方的完全协议及应取代任何及所有以前客户及本公司之间作出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协议及安排。

声明:客户已了解香港地区有关证券/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的条款,愿意接受该等约束。客户保证认购/申购资金的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自愿履行投资人的各项义务,自行承担产品投资风险,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确认本所填写信息之真实性和准确性。

附件 VI: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

本附件适用于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将使客户能够进行转让(定义见下文)的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本附件补充并应与一般条款和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及其可能不时的修订一起阅读。它是服务协议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

1. 定义和诠释: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银行” 指根据《银行条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获授权在其处开立及保有指定帐户的银行、受限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客户” 指长桥证券客户协议中” 客户” 的定义表述,;为免歧义,本附件项下的客户还应包括已同意协议且正在处理其申请的客户;

“指定帐户” 指客户以其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根据客户指示从该帐户进行转账;

“电子直接扣款授权”(“eDDA”)指客户使用结算公司的快捷支付系统发起的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授权本公司按客户的指示向客户银行发出从相应的指定账户向客户长桥账户进行转账的指令,详见本附件 VI 第 2.1 条;

“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 指结算公司提供的服务,作为结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统的一部分,以使得快捷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能够设立并使用电子直接扣款授权;

“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 指本公司不时向客户提供的服务, 通过使用结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统、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eDDA Service)以及由结算公司提供的与结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统相关的其他服务和设备,为客户完成相关的支付和转账的请求;

“结算公司”( HKICL)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结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统” 或 “快捷支付系统”(HKICL FPS or Faster Payment System)指结算公司为(a)处理直接借记和贷记、转账及其他支付交易;及(b)交换并处理与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相关的指令而不时提供、管理并运行的快捷支付系统及相关设备和服务;

“指示” 指由客户发出或授权的相关指令,以指示银行进行相应的转账;

“参与者” 是指结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可以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零售支付系统运营者、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也可以是结算公司不时接受的其他结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统的参与者。

“转账” 指根据电子直接扣款授权(eDDA)项下的一项或多项指示不时从指定帐户向长桥证券帐户进行的资金转账。

2. 电子直接扣款授权

2.1 申请:客户可通过本公司向由公司选定的银行申请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本公司将协助向客户该等银行转交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所需的相关申请指示、数据和信息。上述申请经银行核准后,客户可以直接向本公司发出指示以进行转账。客户可能有一个或多个指定帐户来进行转账。如果银行拒绝客户关于开通电子直接扣款授权的设置申请,本公司将通知客户结果,但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2 信息:客户应以本公司不时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供该等信息并完成该等程序,以便本公司协助客户向银行申请电子直接扣款授权的设置。每个用作设置电子直接扣款授权的指定帐户的持有人必须与客户的长桥帐户持有人相同。联名银行帐户将不被接受。

2.3 取消:如果客户已设立电子直接扣款授权,但在一段时间内未根据该授权进行任何转账(由本公司决定),则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间取消电子直接扣款授权,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即使该授权尚未到期或不受限于到期日或终止日。相关银行亦可随时自行决定取消电子直接扣款授权。如客户对银行就电子直接扣款授权、任何指示或任何转账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有任何争议或需要任何查询,客户必须直接与相关银行进行解决。

2.4 有效期:指示将持续有效,直至(a)被客户修改或取消;或(b)在指示中指明的日期到期(如有),以先发生者为准。客户可根据银行不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消指示。

3. 指令不可撤销

就任何转账而言,一旦客户确认及提交指示,该指示及随之而来的转账即为不可撤销,并对客户具约束力。

4. 确认

4.1 客户同意,每笔指示所载之转账款项将于有关银行不时规定之期间内存入客户的长桥帐户。

4.2 如客户欲更改任何指示,客户须立即通知银行作出该等更改。

4.3 客户确认,其使用电子直接扣款服务应按本公司或银行不时规定的收费标准(若有)向本公司或银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4.4 客户理解, 其使用电子直接扣款服务也应同意并遵守相关银行和/或快捷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相应条款,本公司不承担任何银行和/或快捷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条款或协议项下的相关责任或义务。

4.5 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确保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和/或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可以供客户使用,但对于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或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的任何种类的运行、功能和可靠性,本公司不作出任何陈述、认可或保证。此外,鉴于银行和/或参与者的系统、运行以及其他本公司无法控制的条件或情况,本公司不对相关银行和/或快捷支付系统参与者将能够执行电子直接扣款授权项下的指示或转账作出任何保证。

4.6 对于客户或任何其他主体因使用长桥直接电子扣款授权服务或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或者因本公司执行客户指示或转账而可能或已经产生的任何损失(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损失),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7 本公司保留在无理由的情况下取消、终止或中止全部或部分桥长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的权利。客户同意,对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本公司行使上述权利而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本公司概不负责。

4.8 客户应确保长桥帐户、每个指定帐户和每个电子直接扣款授权在其使用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和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的整个期间保持有效。

5. 客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5.1 信息提供:为使用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之目的,客户可能被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其授权人的个人资料及其他信息(“客户信息”)。

5.2 客户信息的使用:客户同意,本公司可为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之目的收集、使用、处理、保留或转移任何客户信息。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为客户提供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维护和运行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 (b) 处理并执行与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相关的不时的指示和请求; (c) 为经营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之目的,向任何银行、结算公司及其他参与者披露或转账客户数据以供使用; (d) 符合任何适用法规项下的披露要求;及 (e) 上述各项附带的或与之相关的目的。

5.3 进一步传播:客户理解并同意,结算公司、本公司、任何银行或任何其他参与者均可为提供和运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之目的,向其客户及使用结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统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进一步披露或转移客户信息。

5.4 同意:若客户数据包括除客户以外的任何人士(例如任何客户的授权人士)的个人资料或其他数据,客户确认其将就结算公司、本公司、有关银行及本第 4 条款列明的其他参与者使用(包括披露及转移)其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的事宜,而取得该等人士的同意。

6. 责任限制

6.1 一般限制:本公司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主体可能发生或遭受的由使用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或处理或执行客户发出的与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相关的指示或请求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损害或支出不承担责任,但发生或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支出是直接且可合理预见的,并且仅由本公司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或其管理人员、员工或代理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直接引起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任何利润损失或任何特殊、间接、偶然、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无论该等损失或损害是否可预见或可能发生),本公司、其关联公司或许可方及其各自的管理人员、员工和代理人均不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主体承担责任。

6.2 具体限制:就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或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而言,本公司不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主体可能发生或遭受的由任何下列事项引起或与任何下列事项相关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承担责任:(a) 结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统、任何银行和/或参加人或因公司合理控制之外的任何情况造成的任何延迟、无法使用、中断、故障、错误;及 (b) 客户由于任何指示不明确或不完整和/或由于长桥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或电子直接扣款授权服务的任何错误或故障而无法行事。

附件 VII: 债券交易

1.申请

鉴于您已与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本 “公司”)签署《客户协议》、附件等其他相关文件(“《协议》”),并已在本公司完成长桥账户注册和开立(“开户”),本附件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与债券交易有关的服务。

本协议为《客户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应与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附件未涉及部分以《客户协议》的规定为准,若与《客户协议》有矛盾之处,以本附件为准。

2.债券交易

2.1 债券:依据第 2.2 条 (酌处权) 的规限,客户只能通过其长桥账户交易债券。

2.2 酌处权:公司有绝对酌处权拒绝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服务和/或附加与账户或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服务有关的任何条件。

2.3 本公司对于任何不能成功执行或延迟执行的客户债券交易指示,并不负有任何责任。所有未执行的订单将在交易期结束时失效。

2.4 代理人: 本公司在所有债券交易中都是以代理人身分行事。

2.5 托管人: 客户委任本公司(或任何实体,包括香港以外的实体,并由本公司指定)为客户的托管人,并为客户所投资的债券登记于托管人名下,由托管人代表客户购入及持有。

2.6 价格:债券的实际买入和卖出价须在交易进行时确定,而本公司或其代表可随时向客户报价或提供价位,均属参考性质,对本公司并不具约束力。

2.7 约束性:债券交易的所有指示于提交时已是最终的决定并对客户有约束性,但取决于是否被本公司接纳及视乎最终交易而定。

2.8 派息日:债券的实际派息日可能与其原定派息日有所不同,要视乎不同因素,包括并不限于要视乎发行人、及本公司所委托的托管机构/信托机构所行使的酌情权,及相关银行的转帐程序和其他因素。

3.客户声明:

3.1 非存款: 完全明白债券不是银行存款,及不会受到本公司或其他关连公司所保证,或构成任何责任;

3.2 风险披露/免责声明: 风险披露/免责声明是以客户选择的语言书写 (英文或中文)。本公司已呈请客户细阅该风险披露/免责声明,如需要,可提出问题或咨询独立意见。客户完全知悉风险披露/免责声明之内容并声明会全部承担及负责投资债券损失的风险;

3.3 相关信息: 已获得,并已细阅债券说明书及/或其最新产品销售文件或信息及/或查阅最新产品销售文件或信息 (“有关信息” 视乎何种情况而定),并同意所载的条款。客户完全知悉及理解有关信息所载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投资债券的风险和限制。本公司已呈请客户细阅有关信息,如需要,可提出问题或资询独立意见。

3.4 不提供意见: 完全明白上述的有关信息不拟提供,亦不可赖以作为税务、法律或会计意见、或有关债券的信用或其他评估,也不得构成任何债券预期回报的保证或担保。客户应咨询其税务、法律、会计、投资、 财务及/或其他顾问;

3.5 没有被禁止: 并非为或代表销售文件所订明被禁止购买或持有该债券的个人或团体;

3.6 地域限制: 并非为销售文件所订明被禁止投资国家的公民或居民;

3.7 有限流动性:明白债券的流动性可能有限,及可能无活跃交易,及/或没有经纪在市场提供报价,因此 (i) 债券的参考买入/卖出价不可以在任何时间均能被提供,因其将取决于市场的流动性和情况;(ii) 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或无法于市场上出售债券;及 (iii) 所执行的卖出价可能与本公司提供的参考买入价有很大的差别;

3.8 损失: 全部承担及负责投资债券损失的风险;

3.9 信息准确性: 明白本公司就债券交易服务中提供的任何信息是按 “现状”、“可提供” 的状态提供,且仅供一般信息使用。客户同意此类信息,如市场数据和报价均由第三方提供,而本公司并不保证此类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完整性或顺序。本公司毋须就因此类信息的任何不准确、遗漏或不完整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负责或承担责任,无论该信息是由本公司还是第三方提供。

3.10 波动的市场状况: 明白由于市场状况、任何市场的实质限制及证券价格急速变动,即使本公司、执行经纪和交易商 (无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作出合理的努力,透过本公司作为代理人进行交易,本公司可能无法完全执行客户的指示,交易指示未必可以于任何特定时间、于客户指定的时间、“最佳价” 或 “市场价” 执行。客户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接纳代客户进行的交易,并受其约束,亦同意本公司毋须就因未能或无法遵守客户指示的任何条款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负责。

附件 VIII: 生物认证服务条款及细则

本生物认证服务条款及细则(“本附件” 或 “本条款”)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生物认证有关的服务。本附件为客户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它是客户协议的组成部分。就生物认证服务而言,如本条款的条文与客户协议的条文有任何不一致,概以本条款的条文为准。

1.总则

1. 1 您通过启动或使用生物认证服务,即表示您接受并同意本条款。若您不接受本条款,则请勿启动或使用生物认证服务。

1.2 生物认证服务是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它是代替安全编码验证的另一途径,以核实您的身份,达到向本公司发出指示和授权交易之目的。

2.定义和解释

2.1 除非有相反的说明,客户协议中定义的术语在本条款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2.2 在本条款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应用程序”:指您可以在任何移动设备下载的名为 “长桥”(“Longbridge”)(不时更新)的移动应用程序。并通过该等移动应用程序使用本公司的服务;

“生物认证服务”:指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指定的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技术服务方)根据本条款提供的身份认证功能。它使您能够在通过应用程序向本公司发出指示时以生物认证凭证验证您的身份;

“生物认证凭证”:指在认可移动设备上使用生物识别凭据(包括:指纹或面部测绘图或其他生物特征)的身份认证功能;

“客户协议”:指经不时修订的《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客户协议》及其附录和附表、开户表格和任何其他适用于您的账户的协议或条款及细则;

“认可移动设备”:指内置苹果(Apple)或安卓(Android)系统的移动设备以及本公司不时指定可使用于生物认证服务的其他电子设备,包括该等移动设备或电子设备运行的操作系统或软件;

“安全编码”:指您设置的用于发出指示和授权交易的密码。

3.生物认证服务

3.1 若要启动生物认证服务,您必须启动认可移动设备上的生物认证传感器模组,并执行本公司不时指定的步骤以完成注册。注册成功后,您就可以在应用程序中使用生物认证凭证代替安全编码验证身份,并向本公司发出指示。

3.2 在认可移动设备上启动生物认证服务后,您仍然可以选择在应用程序中使用安全编码向本公司发出指示。

3.3 您可以随时以本公司不时指定的步骤取消生物认证服务。该服务被取消后,您仍可以继续在应用程序中使用安全编码向本公司发出指示。

3.4 本公司有权随时指定或更改生物认证服务的范围和功能,而无须事先通知您。

4.确认及保证

4.1 您理解并授权本公司为提供生物认证服务之目的,应用程序将通过连接您的认可移动设备上的生物认证传感器模组验证身份。就此目的而言,您同意进行身份认证过程,并同意本公司访问和使用通过生物认证传感器模组获得的信息。本公司不会存储您的生物认证凭证。

4.2 您理解并同意,为使用生物认证服务之目的,您应当:

(a)是应用程序的有效用户;

(b)使用您的认可移动设备安装应用程序;

(c)在您的认可移动设备上启动生物认证传感器模组,并登记您最少一个生物认证凭证;以及

(d)(i)在您所使用的每部新的认可移动设备;以及(ii)重新安装应用程序或删除认可移动设备内的本地数据之后,您须重新启动生物认证服务,并再次同意本条款。

4.3 您完全明白并同意,在认可移动设备上成功注册生物认证服务后:

(a)每次应用程序检测到该设备上使用生物认证凭证发出与交易相关的指示时,您都被视为已经指示本公司执行该交易;以及

(b)您必须确保认可移动设备只储存您的生物识别凭据。若您存储任何其他人的生物认证凭证或允许任何其他人的生物认证凭证存储在该设备上,您应对所有指示和由此产生的交易负责。所有该等交易将被视为得到您授权,并将根据客户协议的条款,包括关于您在欺诈或重大过失情况下进行的未授权交易的责任的条款,对您具有约束力。

4.4 您应采取所有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您的认可移动设备、生物认证凭证和生物认证服务遭未经授权使用或用作欺诈用途。这些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妥善保管并防止您的认可移动设备、生物认证凭证和生物认证服务遗失或用作欺诈用途。您应遵守本公司不时提供的有关使用生物认证服务的安全建议;

(b)您不得在移动设备或操作系统供货商支持或保修的配置范围以外,经过修改的移动设备或操作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保护被破解(jailbroken)或已开放根目录权限(rooted)的设备)使用应用程序或生物认证服务。软件保护被破解或已开放根目录权限的设备是指在未经移动服务提供商和手机制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设限制的设备。在软件保护被破解或已开放根目录权限的设备上使用应用程序或生物认证服务,可能会破坏安全系统,并导致欺诈或未经授权的交易。在软件保护被破解或已开放根目录权限的设备上使用应用程序或生物认证服务,其风险完全由您承担,本公司不会对您因此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后果承担责任;

(c)若您:(i)有双胞胎兄弟姐妹;或(ii)处于青春期(此时您的面部特征可能正处于快速发育阶段),建议您在应用程序中使用安全编码向本公司发出指示;

(d)避免在认可移动设备上采取任何可能危及在生物认证服务中使用生物认证凭证的安全性的设定,如停止使用任何功能(例如:在面部识别功能中停止使用能够感知用户注视的功能);以及

(e)若您知悉或怀疑您的认可移动设备、生物认证凭证或生物认证服务遭未经授权使用,您应在合适可行下尽快联系并通知本公司。在合适的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会要求您更改安全编码或任何密码、重新登记生物认证凭证或停止使用生物认证服务。

4.5 由本公司收到的所有透过您身份生物认证服务验证发出的指示,均对您具有约束力。您须根据客户协议的规定对所有该等指示和所有由此产生的交易承担责任。

4.6 若您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您的认可移动设备,或未能遵守您在本合约条款下的义务或任何安全措施,以及本公司不时提供的安全信息和/或其他相关文件,您须对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未经授权交易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5. 责任限制

5.1 生物认证服务以 “按现状” 和 “按现有可予提供” 的原则向您提供。本公司不保证生物认证服务在任何时候均可使用,亦不保证生物认证服务可与任何电子设备、软件、系统或本公司不时提供的其他服务兼容。

5.2 您的认可移动设备上的生物认证传感器模组并非由本公司提供。本公司亦不对生物认证传感器技术负责。本公司不作出任何种类的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对质量、准确性或性能、可商售性、特定目的适用性、所有权或不侵权的任何保证。

5.3 就您使用或无法使用生物认证服务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费用而言,除非该等损失、损害或费用完全和直接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责造成,本公司概不负责。

5.4 在任何情况下,就任何间接的、特别的、附带的、相应的、惩罚性的或惩戒性的损失或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包括利润损失、业务中断引致之损失,或您的认可移动设备内任何程序或数据的损失。

6. 生物认证服务的修改、暂停和终止

在本公司合理地认为必要或适宜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物认证服务违反或涉嫌违反安全规定的情况),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暂停或终止生物认证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您或给予您任何理由。

7. 其他事项

若本条款的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附件 IX:中华通条款及细则

本中华通条款及细则(“本附件”)适用于本公司通过中华通进行的交易。本附件为本服务条款的补充条款并应与此等条款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附件为本服务条款的组成部分。就中华通服务而言,如本附件的条文与服务条款的条文有任何不一致,概以本附件的条文为准。

1. 定义和诠释:

1.1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A 股” 指由中国内地注册公司发行的任何在中国内地交易所(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而非联交所上市和交易的证券。

“关联公司” 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与该方受到共同控制的个人、法团、合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实体,或该等实体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就一家公司而言,一名人士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 控制” 该公司:(a)该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惯常按照该人士的指示或指令行事;或(b)该人士单独或连同任何有联系者有权于该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以上的投票权;

“平均定价” 指对基金经理在同一个交易日内交易的中华通证券,按每只中华通证券平均价格分配或适用于该基金经理管理的每一个基金。

“现金” 指我们根据本中华通条款收到的人民币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中华通” 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或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或其他联交所与将要建立的证券交易和结算互联互通机制(如适用)。

“中华通监管机构” 指管理及提供中华通及与中华通有关服务的交易所,清算系统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香港结算、联交所附属公司、中国结算、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香港证监会和其他对中华通具有管辖权、职权或 责任的管理机构、代表机构或监管机构。

“中华通法律” 指中华通监管机构就中华通或与中华通活动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指引包括但不限于中华通规则。

“中华通市场” 指(如适用) 上交所或深交所。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指(如适用) 上交所或深交所。

“中华通市场系统” 指由中华通市场营运的用于在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系统。

“中华通规则” 指由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颁布或适用于中华通或中华通有关活动的任何规则、政策或指引。

“中华通证券” 指任何在中华通市场上市,并适合香港和国际投资者通过中华通进行交易的证券。

“中华通服务” 指联交所附属公司向中华通市场传送交易所参与人下达的北向交易订单以买卖中华通证券的订单传送安排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支持服务。

“中华通条款” 指本附件,以及可能不时作出的修订、补充、修改或变更。

“创业板股份” 指任何不时获接纳于深交所营运的创业板市场上市及买卖的证券。

“熔断机制” 指深交所根据熔断机制条文在深交所实施或启用的任何措施。

“熔断机制条文” 指深交所规则中,可据此目的实施熔断机制,以(其中包括)减低或避免在深交所买卖的证券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的相关条文(包括应用及撤销熔断机制的所有相关条文)。

“条款”,除非另有指定,指本中华通条款内的条款。

“结算参与人” 具有香港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指含义。

“中华通证券通系统” 指中华通下用于接收和传送订单到中华通市场的交易系统以实现自动对盘和执行的中华通交易系统。

“中国结算”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托管帐户” 具有本附件第 11.3 条(托管帐户的开立)中规定的含义。

“交易所参与人” 具有联交所规则所指中华通交易所参与人。

“H 股” 指由中国内地注册的公司发行的并在联交所上市的任何证券。

“机构专业投资者”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节 “专业投资者” 的定义第 (a)、 (b)、 (c)、 (d)、 (e)、 (f)、 (g)、 (h) 或 (i) 段所指的 “专业投资者”。

“上交所股票卖空合资格名单” 指在联交所不时颁布有关于上交所中华通证券卖空合资格名单。

“深交所股票卖空合资格名单” 指在联交所不时颁布有关于深交所中华通证券卖空合资格名单。

“中国内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内地居民”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不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拥有永久居留权。

“北向交易” 指香港和国际投资者通过中华通进行的中华通证券交易。

“中华通规则操作者” 指(如适用)上交所中华通规则或深交所中华通规则。

“操作者规则” 指(如适用)上交所规则或深交所规则。

“人民银行” 指中国人民银行。

“交易前检查” 指中华通法律下的要求,根据此要求,中华通证券相关市场营运者可以拒绝卖出指示。

“关联人士” 指我们的任何关联公司,或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

“联交所条例” 指为实施中华通之目的而不时修订、补充、修改及/或更改的港交所之条例。

“联交所附属公司” 指联交所的全资附属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授权作为自动交易服务提供商,并根据中国内地相关法律持牌提供中华通订单传送服务。

“沪港通” 指联交所、上交所、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就联交所与上交所两地证券市场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而开发互联互通机制。

“深港通” 指联交所、 深交所、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就联交所与深交所两地证券市场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而开发互联互通机制。

“特别中华通证券” 指联交所(在咨询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后)不时接受或者选定的只适合中华通卖出订单而不适合中华通买入订单的中华通市场挂牌上市的任何证券。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中华通规则” 指上交所就实施深港通而制定的沪港通的规则及规例(经不时修订、 补充、 修改及/或更改)。

“上交所规则” 指上交所关于在上交所进行股票上市和交易活动的规则、操作流程、通告和通知。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中华通规则” 指深交所就实施深港通而制定的深港通的规则及规例(经不时修订、 补充、 修改及/或更改)。

“深交所规则” 指深交所中华通规则及经不时修订、补充、修改及/或更改的深交所业务及交易规则及规例。

“税费” 指所有可追溯、现时或将来的就(i)中华通证券或现金,(ii)根据本中华通条款有效的任何交易,或(iii)您有关的税款、关税、征税、课税、收费、估税、扣除、扣缴和相关责任,包括额外税款、罚款和利息。 “交易日” 指联交所开市进行北向交易的日子,“T 日” 指交易执行日,“T+1 日” 指 T 日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或在资金交收的情况下,第一个工作日(香港和上海的银行通常开市营业日)。

2. 合资格投资者

2.1 合资格投资者:客户持续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中华通条款生效的第一天以及客户根据本中华通条款下达或发出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指示的每一天,陈述并保证:

(a) (i) 您不是中国内地居民或不是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设立或登记的实体;或(ii)若您是中国内地居民,您使用您合法所有的、在中国内地境外的资金进行中华通证券投资;或(iii)若您是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设立或登记的实体,您投资中华通证券是根据已获中国内地有法定资格的监管部门批淮的任何机制(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机制,如适用)或中国内地有法定资格的监管部门的其他批淮进行的;以及

(b) 您投资中华通证券不违反中国内地法律或法规,包括与外汇管制和汇报有关的法律法规。

(c) 除非您为机构投资者,且该身份已获本公司确认,否则您将不会发出任何指令或指示在中华通购买或出售创业板股份(合资格仅作出售指令的特别中华通证券除外)。

3. 中华通交易限制

3.1 回转交易和无备兑卖空:您不容许进行回转交易,亦不得进行无备兑卖空活动。

3.2 不设场外交易:所有交易必须在上交所及深交所进行,不设场外交易或非自动对盘交易。

3.3 机构专业投资者:深港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专业投资者。

4. 遵守中华通法律

4.1 合规:中华通证券的任何交易都必须遵守中华通法律及操作者规则。

4.2 无建议:您需要对理解和遵守中华通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利润及披露责任的法律规例) 以及中华通北向交易的任何后果负全部责任。我们不会也并不打算就任何中华通法律给予您建议。如需获得更多信息,您应不时参阅港交所网站和香港证监会网站上与中华通相关的网页及其他消息来源。

4.3 进一步要求:我们有权对通过中华通进行的任何中华通证券交易采取我们按绝对酌情权认为就中华通法律或市场惯例而言必要或可取的任何程序或要求。我们或关联人士不对此程序或要求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4.4 绝对酌情权:若存在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我们可按我们之绝对酌情权拒绝执行您发出的任何指示:

(a) 该指示不符合中华通法律,或我们合理认为该指示可能与任何中华通法律不符,或我们在联交所要求下不接受该等指示;

(b) 在不影响您在本附件第 8 条(遵守交易前检查要求)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对于任何北向卖出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我们按我们之绝对酌情权确定您在发出该等指示时没有足够的股票完成交付义务或若提交该订单将会使我们违反中华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检查要求或相关要求;

(c) 对于任何北向买入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我们按我们之绝对酌情权决定您在交收日没有足够的资金完成付款义务;或

(d) 您不符合第 3 条(中华通交易限制)中规定的相关资格要求。我们及任何相关人士不对由上述拒绝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风险承担责任。

4.5 专业投资者状态的变更:就本附件第 4.4(d)条和第 3 条(中华通交易限制)所载的资格要求而言,如我们按完全和绝对酌情权决定您在某一天(“决定日”)并不是机构专业投资者,经我们实时通知您专业投资者更改分类地位后,您同意从决定日起解除您于创业板股份的持货。

4.6 绝对酌情权:在不影响前述条款的前提下,在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通监管机构要求或 指示)下,我们无需事先通知您,可按我们之绝对酌情权暂停、终止或限制您通过我们进入中华通市场。

5. 风险披露及确认

客户通过就任何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交易向我们发出指示,您将被视为承认以下内容。

5.1 风险披露:客户确认,客户已经阅读并理解附表 I(风险披露声明)所列的风险披露、义务及其他信息。

5.2 禁止:您确认,存在禁止中华通证券交易的风险,并且您的中华通证券交易订单可能不会被接受。

5.3 责任限制:客户确认,我们及关联人士不对您由于我们及关联人士就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责任或第三方的申索或要求负责。

5.4 联交所酌情权:您确认,若发现您或我们或我们的客户进行了或可能进行了操作者规则规定的任何异常交易或者未能遵守任何中华通规则,联交所有权不向您提供任何中华通服务,并有权要求我们不接受您的指示。

5.5 违约:客户确认,若违反操作者规则或任何中华通法律所指的任何披露或其他义务,(i)有关的中华通操作者有权进行调查,并且可以通过有关的联交所要求我们或关联人士(a)提供与您有关的任何信息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您的身份、个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信息和材料,以及(b)协助中华通监管机构进行与您或您交易活动相关的调查;以及(ii)如果您违反或未能遵守该法律、规则和法规,您可能遭受监管调查和承担法律和监管后果。

5.6 调查:客户确认,(为协助上交所及深交所对中华通市场的监管检查、实施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关的中华通规则以及作为联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和有关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之间监管合作协议的一部分),在有关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要求下,联交所可以要求我们就我们代表您或其他人士下达的任何中华通订单或进行的中华通交易,提供与您或联交所条例中所指的其他人士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您的身份、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的信息)。联交所收到相关信息后可能继而转发予上交所及深交所以作监察及调查之用。

5.7 严重违约:客户确认,若中华通监管机构认为存在严重违反任何操作者规则的情况,我们可能被中华通监管机构要求(a)向您发出(书面或口头)警告;以及(b)停止向您提供任何通过中华通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的服务。

5.8 没有同时买卖指令:客户确认,在我们通知您的北向买入订单已交收前,您将不会就该北向买入订单所买入的中华通证券发出北向卖出订单。

5.9 提供信息:客户确认并同意,我们或/及任何关联人士按照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该段期间和该等形式,向其提供与您和您的档案有关的信息(包括北向交易买卖订单的种类和价值以及代表您执行的交易),包括就中华通监管机构进行的询问,调查或检查提供该等信息。

5.10 费用等:客户确认并将负责支付中华通监管机构或中华通规则要求的与中华通证券和该证券股息或权益相关的所有费用、收费、征税和税费,并遵守任何相关申报或注册登记义务。

5.11 记录保存:客户确认并接受,我们受限于中华通规则下保存记录的要求,因此将会保存与您北向交易相关的记录(包括电话、电子通讯记录和帐户信息)20 年或中华通法律要求的其他年限。

5.12 拒绝:客户确认并接受,联交所可根据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请求,要求我们拒绝代表您发出的任何订单。

5.13 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责任:客户确认并接受,中华通监管机构和其各自董事、雇员和代理人不对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士、您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i)中华通证券交易或对中华证券通系统对中华通证券的操作;或(ii)任何对中华通规则的修改、制订或执行,或(iii)中华通监管机构为履行其监督或检查义务或职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对异常交易活动而采取的任何行动),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负责或承担责任。

5.14 熔断机制:客户确认并接受,如在任何交易日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于中华通市场实施熔断机制,而导致于中华通市场暂停执行交易,及因此实施熔断机制的风险。

6. 陈述

6.1 持续:客户持续向我们作出本条款所列的如下陈述:

(a) 客户了解并将会遵守适用于您的任何中华通法律或其他的适用法规;

(b) 执行客户向我们发出的任何指示不会违反任何中华通法律;及

(c) 客户明白并已评估了与中华通有关的风险因素,以及客户愿意承担与中华通有关的风险。

6.2 下单:在每次下达中华通证券卖出订单指示当天,您向我们作出如下陈述:

(a) 您不知晓任何可能对该中华通证券的有效性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您有权全权对此接受、处理和发出指示、授权或声明;

(b) 不存在对该中华通证券不利的索偿;以及

(c) 除了联交所规则或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明确限制外,不存在对该中华通证券转让的限制。

7. 处理订单

7.1 合计:我们在处理订单时,可能会将您的北向交易订单与其他客户或其关联公司的北向交易订单合并处理。这可能在某些时候使您处于不利地位,并且由于附表 I(风险披露声明)中所述限额控制的原因,可能导致您的订单仅能部分执行或全部无法执行。

7.2 公平公正开市:所有提交适用开市竞价或持续交易时段开始(“开市”)的客户订单或交易(“客户订单”)将由我们按照能够确保所有该等客户订单公平、平等的参与开市的方式 进行操作。仅在我们的系统将客户订单提交适用开市竞价或持续交易时段开始之时,我们方视所有该等客户订单已为我们收悉。

7.3 足够的股票:客户确认并同意,您于沽出中华通股票前,必须确保您的证券帐户有足够相关股份。若股份存于另一联交所参与者或托管人的帐户,您必须先于 T-1 日将相关股份转移至本公司及完成交收手续,以便于 T 日出售相关股份。

7.4 取消:我们有权于紧急情况(如香港悬挂八号台风讯号)下取消您的订单。

8. 遵守交易前检查要求

8.1 遵从性:您承诺您将会遵守中华通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或我们通知您的与交易前检查有关的任何要求。

8.2 充足的中华通证券:另外,您承诺会确保在(由我们不时通知您的)适用的截止时间(包括任何交易前截止时间),您帐户中有足够可用的中华通证券,以满足在有关交易日任何拟作出的卖出订单。

8.3 不合规:如果您未能遵守本条款,则我们可以:

(a) 拒绝您的卖出订单(部分或全部);

(b) 采取我们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其他行动,以遵守交易前检查和/或相关中华通法律并弥补客户的差额(包括但不限于运用我们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其他中华通证券)。

9. 结算和货币兑换

9.1 兑换:由于所有北向交易均以人民币进行并结算,如果本公司在北向买入指令结算前未收到足够的人民币来结算该等中华通证券,则结算可能会延迟和/或失败,并且您可能无法获得相关中华通证券的所有权,也无权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在我们代表客户持有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人民币资金来履行北向买入指令或与中华通有关的其他支付义务,则在不影响服务条款第 9.1 条(货币兑换)规定的前提下,客户授权我们为结算之目的将我们代表客户持有的任何其他货币资金兑换成人民币。

9.2 自动兑换:尽管本附件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有必要根据本附件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本公司可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自动进行该等兑换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客户应承担与根据本中华通条款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相关或由之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费用(包括费用、收费和/或佣金)。

9.3 进一步行动:客户同意若您不能按时支付任何与中华通证券买入指示有关的付款义务,我们有权无需事前通知您而立即采取我们认为合适的方式以减少或消除我们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任何措施卖出、变现、处置或其他方式处理相关中华通证券),并且您应补偿我们并确保我们免受因行使上述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责任、费用或其他损失。您进一步同意,我们无需对您因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根据本条采取或未采取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价值减损或其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9.4 人民币流动性不足:尽管存在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我们认定人民币流动性不足,无法交收任何买入订单时,我们可按完全和绝对酌情权拒绝您下达的该买入订单指示。

9.5 紧急情况:在联交所失去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所有通信线路等紧急情况下,我们可能无法发出客户的撤单请求,如果指令已被撮合成交,客户仍需承担交收责任;

10. 销售、转让和追缴

10. 1 强制出售:如果根据中华通规则的条款,当我们收到中华通监管机构要求我们根据中华通规则出售和清算一定数额的中华通证券之通知(“强制出售通知”)时,我们将有权向您发出相应的通知(“客户强制出售通知”),要求您在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限内出售和清算您在我们开立的帐户内的任何数额(由我们根据我们的完全酌情权确定)的该中华通证券。您承诺遵守任何该客户强制出售通知。

10.2 强制出售通知的绝对酌情权:任何强制出售通知而言,您授权我们在您未能及时遵守客户强制出售通知时,以您的名义,在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所必需的范围内,按照我们根据我们的绝对酌情权决定的价格和条款出售或安排出售该中华通证券。

10.3 受让代理人:当受限于强制出售通知的、您所拥有的中华通证券已经从交收相关北向交易买入订单的结算参与人(“原结算参与人”)转移到另一结算参与人或托管人(“受让代理人”)时,您授权我们以您名义向受让代理人发出指示要求其将相关中华通证券归还给原结算参与人,以使原结算参与人根据中华通法律进行出售和清算。您亦承诺通知受让代理人此项授权,并且在需要时,您承诺指示受让代理人依此执行。

10.4 放弃:若我们从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收到通知,要求您返还因违反短线交易获利规则所得的任何收益,您授权我们出售或安排出售您所拥有的任何数额的中华通证券。

10.5 进一步行动: 除以上情况外,您授权我们对您所拥有的中华通证券采取出售、转让或任何其他行动,若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向我们提出该要求,或我们根据我们的绝对酌情权决定为遵守任何中华通法律而出售、转让或实施该等行动是必要或适当的。

10.6 无责任:我们及任何关联人士对我们或任一关联人士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措施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托管

11.1 适用性:本附件第 11 条仅在客户已根据中华通法律向我们交付与交易前检查相关的中华通证券时适用。

11.2 托管服务的性质:您确认:

(a) 您确认我们向您提供托管服务的主要或唯一原因是因为中华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检查,并且提供托管服务并不是我们一般的业务活动。因此,我们提供的任何托管服务本质上是有限的。本第 11 条中的条文并不影响您与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之间达成的任何向您提供托管服务的约定。

(b) 您确认我们为其他客户及自身进行中华通证券业务。

(c) 您应就本第 11 条持有的中华通证券所涉及或有关的任何相关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要求的所有申报、报税和交易报告单独负责。

11.3 托管帐户的开立:您授权我们在我们的簿册中以接收、妥善保管和维护中华通证券为目的而开立一个或多个托管帐户(“托管帐户”)。我们将合理酌情决定是否将拟交付的任何中华通证券接收至托管帐户。

11.4 托管程序

(a) 在本公司通过最终交收收到中华通证券之前,我们无义务将该等中华通证券存入托管帐户。

(b) 若我们收到一个或多个指示使从托管帐户交付的中华通证券的数量超过已存入托管帐户的数量,我们可拒绝任何该等指示或按任意顺序选择执行任何指示的部分或全部。

(c) 客户确认,中华通证券的交付和付款可能不会同时进行。因此,如果我们收到付款交付中华通证券或付款交付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我们可根据相关市场惯例和/或规则和/或应用法规支付或接受中华通证券的付款或交付。

(d) 本公司仅在收到具体指示并根据具体指示付款和/或接收或交付中华通证券(除非本中华通条款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e) 除非本公司已收到并接受相反的指示,否则本公司可在无需任何指示的情况下执行以下事项:

(i)以客户的名义或代表客户签署(i)接收任何中华通证券或基金的收据,或(ii)任何税务或监管部门可能要求的与中华通证券相关的任何文件;及

(ii)对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支付或分派(无论是依据股息、红股派送、股份拆细或重组、准备金资本化或其他)进行代收、接收及/或采取其他的必要或适当的措施。

(f) 客户确认,我们可在绝对酌情决定的时间向客户或客户通常托管人再次交付我们以您名义进行交收时没有使用的任何中华通证券。客户确认,我们可在收到后一个交易日内,向客户或客户通常托管人或银行(扣除客户应向我们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他支出)交付或支付我们为客户帐户就中华通证券收到的任何分配或付款。由于对于该再次交付或支付我们可能需要事先授权,客户将在收到我们的请求后立即(向我们及/或客户的通常托管人及/或任何其他人)发出我们所需的授权或指示。

(g) 在我们尽合理努力后,仍未能(i)向客户或客户的通常托管人再交付任何该等中华通证券,或(ii)向客户或客户的通常托管人或银行交付或支付任何该等分配或付款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i)客户未能应我们合理要求提供该等指示和/或(ii)客户的通常托管人拒绝接受中华通证券的任何该等交付或付款,客户授权我们按绝对酌情权出售、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相关中华通证券,并将出售、清算和/或处置收益和/或任何分配或付款转至客户的惯常银行帐户,或如无银行帐户,则转至我们按绝对酌情权选定的第三方银行为客户开立的帐户,等待向客户的帐户付款的指示。

(h) 我们没有任何义务对您帐户内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支付或分派进行代收、接收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包括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及/或行使任何投票权),或通知您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通知、通函、报告、公告或类似公司行动的条款或其存在。客户确认,在某些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任何中华通法律),香港证券及结算公司或其代名人(以及我们或客户)可能难以或不可行或不被允许行使与中华通证券相关的任何权利或权利或参与与之相关的任何行动、交易或其他事项。若我们进行了该代收、接收或采取该行为,或向您提供该通知,或根据该通知采取任何行动,本公司不承担:(i)与任何错误或延迟相关的任何责任;及(ii)继续或重复任何该等行动的任何义务。

11.5 汇集/次托管/结算系统

(a) 我们可将中华通证券汇集,并视其与其他客户相同的中华通证券可互换。我们可在任意时间向您分配等量的中华通证券,而不必向您归还您向我们交付的原中华通证券。

(b) 我们可根据法律、法规或市场惯例的要求将中华通证券存放在任何分托人或结算系统,并不对任何分托管人或结算系统的执行或监管或其操作负责。 另外,我们不对任何结算系统的任何行为、疏忽或破产负责。若您因何结算系统的疏忽、故意违约或破产而产生损失,我们将根据我们的酌情权采取合理措施向相关结算系统寻求补偿,但我们没有义务进行法律诉讼、在任何破产程序中提交申索证明、或采取类似措施。

11.6 客户确认

(a) 客户确认,在这些中华通条款存续期间:

(i)及您有权在托管帐户保存并持有中华通证券,并且不存在对任何交付 中华通证券有或可能有不利影响的申索或产权负担;以及

(ii)若您作为您客户的代理人,无论在任何时候是否向我们明示,该客户不是或不被视为我们的客户或间接客户,您是本中华通条款下的义务的本人。

(b) 您将根据我们的请求立即执行我们为履行本中华通条款下义务或符合中华通法律的要求所需的文件,并采取我们为上述目的要求的行为和行动。

11.7 托管职责和责任

(a) 我们仅有本中华通条款明确提出的职责。我们没有受信责任或其他隐含职责或其他任何类似义务。

(b) 我们履行我们的职责受限于:

(i)所有相关的当地法律、法规、法令、命令和政府法案;

(ii)任何相关证券交易所、结算系统或市场的规则、操作程序和惯例;以及

(iii)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c) 就本第 11 条所述的任何托管服务而言:

(i)我们不对您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除非该损失或损害由我们的严重疏忽、故意不当行为或欺诈所致;

(ii)对于托管帐户或我们有关的服务,我们在任何情况下不对任何的间接 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负责,无论是否可预见,亦无论该申索以何种行为提出;及

(iii)对于严重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我们的责任不能超过在相关时间替换相关中华通证券的费用或相关中华通证券的市场价值(取其较低者)。

(d)我们可以规定接收指示的截止时间。如果我们在设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指示,我们可将该指示视为已于下一个交易日收到,并据此采取行动。

11.8 利息:您的托管帐户不会产生任何利息。

12. 客户信息

12.1 记录保留:若您指示我们代表您的客户进行中华通证券北向交易(“客户交易”),您需要保存与客户交易有关的任何客户指示和帐户信息(该等记录 “客户信息”)不少于 20 年(或我们根据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可能指示您的其他期限)。

12.2 您的客户作为中介人行事:若您指示我们进行客户交易,并且您知道您的客户(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中介)以另一人士的中介人身份行事,而该人士为客户交易 的实益所有人,您承诺并确认您已经采取措施:

(a)要求您的客户在本附件第 12.1 条(记录保存)中所指明的期限内保存或促使保存与该客户交易的实 益所有人有关的客户信息;以及

(b)使您有权在我们指明的期限内经请求获得或披露与该实益所有人有关的客户信息,或促使获得或披露该信息。

12.3 向中华通监管机构披露信息:若我们收到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有关客户交易的查询,您应在要求下并在我们指明的期限内,向我们或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披露与客户交易的实益所有人有关的客户信息,或促使披露该信息。

12.4 5% 规则:您确认并同意,根据现行的中国证券相关法律,您持有或控制中国上市公司股份达至 5% 时,您须于三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交易所汇报,并通知上市发行人。您不得于该三日内进行买卖相关股票。每当其持股量的增加或减少达至 5%,您亦须于三个工作天作出披露,由披露责任发生当日起至作出披露后两个工作天内,您不得进行卖相关股票。 若您的持股量变动少于 5%,但导致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少于 5%,您亦须于三个工作天内作出披露。您如对披露责任有任何疑问,请寻求专业意见。本公司不会对您的披露责任负责。

13. 弥偿

此外,在不影响我们在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客户将全部弥偿我们及任何相关人士(合称 “被弥偿方”)由我们或向客户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或投资服务的任何相关人士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申索、要求、诉讼、程序、损害、费用、支出、损失及所有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a)与中华通相关的中华通证券的任何交易或持有所产生的任何税项,(b)附表 I(风险披露声明)提及的任何风险的实现,(c)因客户所发出的指示使被弥偿方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d)应向任何结算系统支付的因持有中华通证券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支出,或(e)与本附件第 10 条(销售、转让和追缴)相关发生的任何费用。

14. 费用和税费

14.1 费用:您应负责支付我们不时订定于收费表中有关的中华通条款所有费用、收费及支出。

14.2 税项:您应负责支付中华通法律规定的与任何中华通证券和该等中华通证券任何股息和权益有关的所有税费,并须遵守中华通法律规定的与任 何中华通证券和该等中华通证券任何股息和权益有关的任何申报或登记义务。

14.3 进一步信息: 若我们被要求根据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支付任何税费,我们可在需要时通知您并要求您向我们提供我们认为为满足我们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相关信息。您必须在接获要求时立刻向我们提供该等信息和文件,例如但不限于您购买中华通证券的费用、您或任何实益所有人的税收状况或居所。我们可从应向您支付的款项中预扣或扣除相关税费的金额,您仍须承担任何不足的部分。

14.4 未收到信息:若在合理时限内,我们未从您收到任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履行我们的义务,我们有权根据我们的绝对酌情权,无需进一步向您发出通知或要求,为了满足我们或您支付或抵付任何税费金额的义务,立即卖出、变现或按我们根据我们的绝对酌情权决定的其他处理方式处置您在我们开立的帐户内的、为任何目的由我们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并用所得款项来抵消您对任何税务机关或我们的欠款。

14.5 准确性:我们没有责任核对您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并且有权依据该信息履行我们的义务。

14.6 减税:我们对未能享受任何税收减免或没有获得税收抵免优惠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责任

无论本附件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对于任何损害、责任或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我们及任何关联人士概不负责,亦不就该等损害、责任或损失对您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等损害、责任或损失是直接由我们等或关联人士的欺诈、故意失责或重大过失所致。

16. 终止

在不限制我们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提前不少于 30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中华通条款,或在本服务条款终止时自动终止。本附件第 4 条(遵守中华通法律)、第 5 条(风险披露及确认)、第 10 条(销售、转让和追缴)、第 13 条(弥偿)、第 15 条(责任)和第 17.3 条(修订)应在本中华通条款终止后继续有效。当本中华通条款终止时,我们将根据您的指示交付中华通证券及现金。若您未能发出指示,我们将继续持有中华通证券及/或现金,并就此按照我们的完全酌情权决定收取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我们有权根据我们的完全酌情权决定继续持有中华通证券及/或现金,以便完成需要以您名义交收的任何交易。

17. 杂项

17.1 进一步保证:您将会按照我们合理的要求签署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及/或提供任何数据和信息,以便我们在中华通法律不时修订或补充而变得必要时能够履行我们在本中华通条款下的职责和义务。

17.2 信息要求:若中华通监管机构或与港交所或联交所达成信息共享安排或协议的交易所、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无论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要求任何信息,您将会根据我们的要求提供所有该等信息(包括中文译本,如有需要)。您确认,若您未能遵守本条的规定,可能导致包括暂停向您提供中华通服务在内的后果。

17.3 修订:我们保留根据服务条款第 36.2 条(修订)经书面通知客户修改本中华通条款任何条款的权利。

17.4 投资者赔偿基金:您应当注意,通过中华通在上交所和深交所进行交易均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障。由于香港投资者并非通过内地券商在上交所和/或深交所进行交易,因此在内地不受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保护。

18. 北向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个人资料处理

18.1 BCAN/CID:您确认并同意,在向您提供本公司北向交易服务(“北向交易服务”)时,我们需要:

(a) 对提交给中华通交易系统的每份订单标记一个独一无二且专属于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以下简称 “BCAN”)(如您的帐户不是联名帐户)或分配给您的联名帐户的 BCAN(视具体情况而定);及

(b) 向联交所提供您被指定的 BCAN 和联交所可能不时要求的与您相关的客户识别信息(“CID”)。

18.2 个人资料:即使有任何相反规定,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可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让下述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

(a) 不时向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披露并传输客户的 BCAN 和 CID,包括在向中华通交易系统输入中华通指令时标明客户的 BCAN,该等指示将进一步实时传输至相关中华通市场运营者;

(b) 允许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

(i)收集、使用以及存储您的 BCAN、CID 以及由相关中华通结算机构为市场监测监控目的和执行交易所规则而合并、验证和配对的 BCAN 和 CID 信息(信息由中华通结算机构或联交所保存)

(ii)为符合下文(c)及(d)规定的目的,不时将有关资料(直接或通过相关中华通结算机构)转移给中华通市场运营者;及

(iii)向香港的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有关资料,协助其履行对香港金融市场的法定职责;

(c) 允许相关中华通结算机构:

(i)收集、使用以及储存您的 BCAN 和 CID,以促进 BCAN 和 CID 的合并、验证以及 BCAN 和 CID 与投资者数据库的配对,并将相应合并、验证和配对的 BCAN 和 CID 信息提供给相关中华通市场运营者、联交所及联交所相关附属公司;

(ii)使用您的 BCAN 和 CID 来履行其证券帐户管理的监管职能;

(iii)向有管辖权的大陆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披露有关资料,以促进其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的履行;以及

(d) 允许相关中华通市场运营者:

(i)通过使用中华通服务及执行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商的规则,收集、使用以及存储您的 BCAN 和 CID,以促进其中华通市场的证券交易的监测监控;

(ii)向内地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有关资料,以便其履行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18.3 符合联交所要求的个人资料:当客户向本公司发出任何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指示,客户确认并同意,为遵守联交所的要求及其不时有效的与北向交易服务相关的联交所规则之目的,本公司可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客户还确认,假如客户随后声称撤回同意,客户的个人资料仍可为上述目的继续存储、使用、披露、转移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无论是在该等声称撤回同意之前还是之后。

18.4 未能提供个人资料或同意的后果:未能根据本第 18 条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供您的个人资料或同意可能意味着本公司将不会或不再能够(视情况而定)执行您的交易指示或向您提供本公司北向交易服务或其任何部分。例如,本公司可能只能为您帐户将您的中华通卖出订单(而非任何买入订单)指示输入中华通交易系统。您亦应当注意,联交所可能会不时施加其按其完全酌情权认为适当的标准、条件及要求,以确定在该等情况下可允许为您输入中华通交易系统的中华通订单。

附件 X:授权进行美国证券借贷交易

本附件(简称 “本授权”)适用于客户作为贷款人与本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的每笔贷款(定义见下文)。本附件为服务条款的补充条款并应与此等条款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附件为本服务条款的组成部分。就授权进行美国证券借贷交易而言,如本附件的条文与服务条款的条文有任何不一致,一概以本附件的条文为准。

1. 定义和诠释

1.1 除非本授权中另行定义,本授权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此等条款中规定的含义。此外:

(a)“公司行动” 指但不限于任何转换、认购权、分拆、合并、赎回、兼并、与收购相关的权利或其他要约或资本重组、资本结构调整、发行、供股、再命名、再命名或其他与前述各项类似的事件。

(b)“共同汇报标准要求” 指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视上下文而定): (i) 美国《奖励聘雇恢复就业法案》中的 “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条款”、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颁布的《共同汇报标准》或其他法域制定的类似立法、法规或指南,要求实行同等的税务申报和/或扣缴制度; (ii) 为促进、执行、符合或补充本第 (i) 项所述的立法、法规或指导而由香港与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部门之间) 签订的任何政府间协议、条约或任何其他安排;及 (iii) 为实施前款所述事项,在香港实施的任何立法、法规或指引。 (c) “等同物”,就任何相关证券而言,是指属于同一发行人、同一发行的一部分、同一种类、面值、同一名称、同一数量且具有与相关证券相同权利的证券;而如果相关证券受限于任何公司行动,则相关证券因该公司行动而转换成的证券或其他资产(可能由或包括货币或其他财产构成)就此目的而言亦被视为 “等同物” 或包含在 “等同物” 的认定中。

(d) “公司担保” 指阁下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的任何产权负担。

(e) “相关证券” 指本公司不时代表阁下接收或持有的、在位于美国的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证券和证券抵押品。

1.2 所有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并不影响对本授权的解释。

1.3 如果在任何时间客户和本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其他协议,且该等协议的条款规定从客户向本公司出借证券,则本授权的条款应适用于该等证券的出借,但不包括任何其他该等协议。

2. 一般

2.1 本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证券借贷计划,以使本公司一方有权将其不时代表该等客户接收或持有的(本公司与客户的直接交易) 某些证券和证券抵押品(按适用情形) 借给本公司。本公司可将该等证券用于自身需要的目的,也可 “转借” 给有意将该等证券用于融券或其他目的的第三方(包括其他市场参与者)。这些证券将在位于美国的交易所上市或交易。

2.2 阁下同意参与该等证券借贷计划,根据该等计划,阁下应授予本公司启动、借入和终止阁下与本公司之间相关证券借货的酌情权。

2.3 客户陈述并确认,证券借贷计划由本公司在根据本协议下向阁下提供各类服务的同时提供,不属于资产管理业务。本公司不行使客户帐户买卖相关证券及其他投资决策的职权。本公司没有义务也不会为证券借贷项目之目的向客户提供任何交易、投资或税务意见或建议。决定是买入还是持有或卖出相关证券仍然完全由阁下负责。本公司发起或终止贷款不表明其对相关证券的价值认为有任何下跌或其他的风险。

3. 客户授权签订一笔或多笔证券借贷

3.1 客户确认,本第 3 条项下的授权涵盖相关证券。客户特此同意并授予本公司一项常设授权,以使本公司在任何时候根据证券借贷协议使用客户的任何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常设授权”),包括与客户订立一项或多项证券借贷交易,根据该等交易,客户将向本公司贷款,并且本公司将从客户借款,可能不时借出客户的任何客户帐户中的任何种类的任何相关证券(每项该等证券借贷交易称为 “贷款”)。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客户在此授权本公司作为客户的实际代理人并根据本授权条款使用本公司的酌情权查核客户帐户中的相关证券,并采取所有必要程序去启动、借取及终止客户作为贷款人和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之间的相关证券借贷。

3.2 客户确认并同意:

(a) 本公司可考虑影响市场及潜在交易的各种因素,如潜在借款的规模、期限、证券的性质及影响证券的各种市场因素、本公司其他客户的现行市场利率、持仓情况及借贷利率、本公司股票的潜在二级借入人的身份及在证券借贷市场的可获得性、其他与潜在借贷有关的情况等,酌情评估本公司认为与本帐户中相关的因素,以确定是否可以按对阁下及本公司有利的条款向本公司出借相关证券。

(b) 本公司应酌情决定在第 8.1 条项下本公司向阁下借入相关证券而应向阁下支付的费用,该等费用应考虑到各种规模的贷款市场的现行利率,其他本公司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因本公司向证券借贷市场借出证券而可能支付的利率,本公司可能向第三方(例如向本公司介绍帐户的经纪人)支付的款项,其他本公司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对证券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阁下授权本公司可根据上述因素的变化,酌情更改其向阁下缴付的费率。利率可能因证券出借市场的性质而频繁(每日)变动,并可能涉及大幅下调(或上调)变动。

(c) 本公司从客户借取相关证券是双方的直接交易,然后将该等证券用于本公司自身目的(包括卖空)或出借给其他本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用于自身目的(包括卖空)。本公司可将相关证券出借给其他本公司关联公司或第三方,该其他本公司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届时可在证券出借市场将该等证券出借给其他方。

(d) 本公司的证券借贷计划并不保证阁下可就贷款项下的相关证券获得最佳收入。证券出借交易市场不规范、透明度不高,没有规则或者机制能够保证任何一个特定市场参与者都能获得最优的出借利率。

(e) 本公司没有义务借入特定的相关证券。不能保证全部或部分阁下的相关证券可能被借出去或将被借出去。可能没有市场可以以有利的利率借出阁下的相关证券,或者本公司可能无法进入有自愿借款人的市场。本公司或其他本公司客户或本公司关联公司可能持有可借出的证券以满足可用的借款利息,因此本公司可能不会向阁下借入证券。本授权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本公司将阁下的权益放在其他本公司客户的权益之前。本公司可酌情决定在参与证券借贷计划的本公司客户中分配借贷机会,前提是本公司将在考虑本公司确定的相关因素后公平分配此类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在全部相关客户之间按比例持有的某一特定证券)。

(f) 阁下将不享有:(i)在特定贷款发起之前或之后批准该等贷款的能力或权利,(ii)批准或拒绝费用(或任何变更)的能力,及(iii)终止特定贷款的权利(除非阁下出售正在出借的相关证券或终止本授权)。

(g) 客户将签署并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示的任何政府或税务机关(包括以电子证书的方式)提供(按适用情形,包括通过更新)任何信息、陈述、表格、文件、意见、文书和证明,以及(在每种情况下)为使本公司遵守适用法规(包括共同汇报标准要求)而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合作或协助(“信息”)。如果阁下未能签署任何该等文件、意见、文书或证明,阁下特此授权本公司代表阁下签署该等文件、意见、文书或证明。本公司被授权向任何相关税务或政府部门提供与遵守适用法规(包括共同汇报标准要求)相关的信息。本公司可根据有关帐户或相关证券的适用法规,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以确保本公司应缴付的任何预扣税,以及本公司或上述任何人士的任何代理人、代表、雇员、董事、高级职员或联属公司因阁下未能向本公司提供所要求的文件或其他数据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相关成本、利息、罚款及其他损失和责任,均由阁下承担。 (h) 出借相关证券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及《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交易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 H 章)项下对客户证券的要求所规限。

3.3 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应构成客户向本公司转让该被借贷的证券的全部权利(包括任何投票权及获得任何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的权利)、权属和权益,且不附带任何主体的任何留置权、权利主张、抵押或权利负担或任何其他权益。其中,本公司必须拥有全部已借出证券的所有权,包括有权将已借出的证券转让他人或以已借出的证券设定抵押品向本公司提供融资。本公司将担任贷款的借款方与本金方。本公司不会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证券借贷的中间人,也不会以阁下的名义作为阁下的直接代理人或间接代理人,但会承担阁下的帐户和风险。

3.4 贷款应由本公司从相关客户帐户中划扣相应数量的证券,并将该等数量的证券划转至本公司的自营帐户或其可能指示的任何其他证券帐户。

3.5 在根据本授权达成一笔贷款时,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在阁下的帐户户口结单中通知阁下在贷款项下已向本公司出借的相关证券的数量和描述,但为免生疑问,本公司延迟提供该等通知不应以任何方式使贷款或出借的相关证券的权利、权属和权益的任何转让无效,该等通知应列明每笔贷款的其他条款,包括出借的相关证券的发行人、出借的相关证券的数量、补偿依据、担保金额及任何附加条款。该等通知连同本授权应构成客户和本公司就通知所涉及的贷款达成的条款的确凿证据,除非通知中存在明显错误或本公司在发出通知后的 2 个营业日内提出具体异议。

3.6 客户可在任何时间出售已出借给本公司的相关证券,本公司将负责终止贷款,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结算该等证券的出售,并在该等出售的正常交收日之前向客户提供该等证券的收益。

3.7 本公司同意,在根据本授权进行贷款时,借出的相关证券应从公司担保中解除,并应不再受限于公司担保,不过,为避免疑义,如果根据下文第 4 条交付等同证券,该等证券将在该等交付时立即成为公司担保的对象。

3.8 尽管在市场上使用了反映本授权所规定种类交易使用的术语,如 “借入” 或 “借出” 等,但根据本授权所规定的 “借入” 或 “借出” 证券的所有权,将按本授权的规定,由阁下转移至本公司。

3.9 抵押品 (a) 除非另有约定,本公司应在向本公司转让借出的相关证券之前或同日,根据本公司不时向阁下提供的担保政策中载明的条款和条件,向阁下转让抵押品。该等抵押品政策将涵盖但不限于与可接受的抵押品相关的适用要求,抵押品门坎、与抵押品的转让和替代相关的收入或分配。抵押品政策可能会根据本公司的酌情权不时作出更改。 (b) 本公司向各位转让的抵押品(可能不时调整)应作为本公司与该等相关贷款相关的义务的担保。 (c)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在贷款终止时,客户有义务自行并授权本公司于该日期或本公司确定的其他日期尽快将抵押品(及其不时的调整) 转让给本公司。

3.10 常设授权 (a) 阁下确认并同意,在不进一步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开展第 3 条和第 4 条中列出的任何事项。 (b) 阁下也确认常设授权: (i) 在不影响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公司就任何帐户中的款项或任何证券的交易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力或权利的情况下作出;及 (ii) 不得影响本公司为清偿阁下或代表阁下对本公司或第三方承担的任何责任而自行或由本公司相关实体处置或发起处置阁下证券或证券抵押品的权利。 (c) 当阁下是: (i) 作为专业投资者,在根据第 3.4 条(撤销)的规定撤销常设授权之前,该常设授权应持续有效; (ii) 非专业投资者,常设授权应在第 3.3 条(有效期)所述的期限内有效,但客户可根据第 3.5 条(续期)的规定续展常设授权。

4. 交付等同证券的义务

4.1 受限于下文第 4.5 条的规定,本公司可在任何时间终止任何一笔或多笔未偿还贷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从而本公司有义务交付作为贷款目标的相关证券(或拟终止的贷款部分)的等同证券,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该等等同证券在不迟于相关交易所或该等等同证券交易或结算所通过的结算系统的标准交收时间返还。

4.2 此外,如果阁下给本公司发出出售或提取任何证券的指令,而阁下将该等证券作为未偿还贷款出借给本公司而导致阁下的客户帐户中没有足够数量的该类型证券,则本公司应终止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认为必须终止阁下的客户帐户中有足够数量的证券才能生效。如客户未能及时交回证券以结清该等证券,则本公司将负责进行出售结算(无论是通过与本公司其他客户进行一笔或多笔证券借贷交易,还是其他方式),如果本公司未能及时交回该等等证券,则该等证券的交付可能会被延迟,客户可能无法全面履行客户的交收义务。

4.3 一旦全部或部分贷款终止,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客户,本公司在阁下的客户对账单中将有义务向阁下交付的等价证券的数量和描述,不过,为避免疑义,本公司延迟提供该等通知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贷款的终止或贷款项下的相关等价证券的权利、权属和权益的任何转让无效。

4.4 本公司可能通过将其等价证券存入阁下的客户帐户来履行其向阁下交付等价证券的义务。等同证券在该等授信时将受限于本协议的所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授权及与公司担保相关的规定。

4.5 尽管有上文第 4.1 段的规定,本公司可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间自行选择:(a) 以向阁下支付等同证券价值的义务取代本公司根据本授权向阁下交付等同证券的任何未履行的义务;及 (b) 用阁下在本协议或阁下与本公司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文书或承诺项下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金额(与该等义务的货币、支付或预订地点无关) 抵销该等价值。本段应不影响,并且除任何抵销权、帐户组合、留置权或任何一方在任何其他时间依法、通过合约或其他方式享有的其他权利之外,本段还应补充享有任何其他权利。

4.6 为本第 4 条之目的,任何证券或等同证券的价值应由本公司决定,为确定该等价值之目的,本公司应依赖其认为声誉良好的任何定价来源提供的价值,或在没有该等价值的情况下(或本公司认为该等价值不准确的情况下),本公司合理确定的价值。阁下同意本段所述的估价方法构成商业上合理的估价。

5.投票权

如果任何未偿还贷款项下的任何相关证券的任何表决权未被行使,本公司无义务按照阁下的指示安排此类投票权的行使。如果该等投票、同意或其他行动的登记日或截止期限在贷款期限内,则阁下在此放弃就出借的相关证券行使任何投票权、提供任何同意或采取任何类似行动的权利。

6. 收入

6.1 如果根据任何尚未偿还的贷款就任何相关证券产生任何现金形式的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现金收入”),本公司应在相关证券的发行人支付该等现金收入后,尽快尽合理努力向帐户贷记等于该等收入金额(减去任何税项的任何扣除或预提)的金额(“已制造的股息”)。

6.2 如果根据任何未偿还贷款就任何相关证券产生以证券形式的任何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证券收益”),则该等证券收益应加入该等已提供贷款的证券,并在相关贷款结束之前不会交付给客户。

7. 印花税或转让税

除非本公司另行通知,本公司保证及时支付并承担就任何贷款和根据本授权进行的或本授权拟议的证券或等同证券的任何转让应缴纳的任何印花税或转让税。除另有规定者外,本公司可能需要对与阁下贷款有关的款项扣缴税款。 在本公司向阁下提前 5 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的前提下,对于在该通知期后生效的贷款,本公司有权要求阁下偿还本公司支付的任何印花税或转让税。 根据本授权或任何此类授权的任何此类贷款或相关的证券或等价证券转让。阁下有责任自行评估参与本公司证券借贷项目和 “贷款” 交易的税务后果,必要时可以咨询税务专业人员。

8. 费用

8.1 本公司将就每笔贷款向客户支付一笔费用,费率参照本公司转贷相关证券所获得的净收入的大致百分比确定。本公司收到并用于计算该等费用的净收入可能少于本公司因转贷该等证券而收到的总收益,原因是存在某些扣除和收费,包括向关联公司和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以及本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费用。 8.2 第 8.1 条项下的费率和费用的支付应符合本公司不时向阁下提供的费用表中所列的条款和条件。该等费用表将包括但不限于适用费用、应计项目和支付条款。本公司可不时酌情决定对费用表作出变更。

8.3 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可将转贷相关证券所得收入的一部分支付给第三方,例如介绍经纪人,该经纪人可介绍帐户给本公司。该等付款可减少本公司在整个贷款期限内将向客户支付的费用。

8.4 不过,除非另有约定,并受限于上文第 6.1 条和第 6.2 条的规定,本公司有权为其自身利益保留本公司就任何贷款收到的所有费用、利润及其他利益;除上文第 8.1 条提及的之外,本公司就任何贷款向客户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9. 授权书

客户特此委派本公司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拥有充分的替换和委托权力),以客户的名义、代表客户并作为客户的行为和契约签署、盖章、签署、交付、完善并开展为使本授权书的规定生效或为履行本授权书的规定之目的所需要的所有契据、文书、行为和事项,包括代表客户订立任何贷款,根据任何贷款代表客户从客户客户帐户提取任何相关证券,或在任何贷款终止后代表客户接受任何同等证券的存款。

10. 陈述和确认

客户在签订贷款的每一日以及在贷款未偿还的每一日向本公司陈述:

(a) 阁下有权将所有出借相关证券的全部法定及实益所有权(及,就相关结算系统内持有的任何该等证券而言,该等证券的全部实益所有权)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地贷记至本公司帐户;

(b) 记入帐户贷方的所有证券均已足额缴付、有效发行,且不受限于任何购买选择权或类似权利;

(c) 阁下是本授权的主要承担者;

(d) 客户能够(代表客户自身或由于已获得独立的税务、财务、法律及其他专业意见)评估并了解并接受本授权及任何贷款的条款、条件、价值和风险,以及任何贷款及在本授权项下应付的任何已制造的股息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e) 记入帐户的任何证券均不受限于该等证券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文件的所有人出售、转让、在该等证券上设立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证券的能力的任何条件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要求该等证券的任何出售、转让、设立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执行须经任何主体同意或批准,以及根据任何适用法规对该等证券提出的任何登记或资格要求或招股书交付要求(包括根据《1933 年美国证券法》及其修订版第 5 条产生的任何该等要求);及 (f) 客户和客户的关联方不是且未曾是该等证券发行人的 “关联方”,并且,在客户手中,该等证券不是 “受限制证券” 或 “控制证券”(均符合《1933 年美国证券法》及其修订版 144 规则的含义)。

11. 终止

11.1 任何一方均可按服务条款第 27 条(终止)规定的方式终止本授权。在不影响服务条款第 27 条(终止)的情况下,终止日应为本公司书面确认的日期,该日期应为合理尽快的日期,除非阁下与本公司另行书面约定,该日期不得早于适用于贷款相关证券的购买或出售的标准结算日。一旦终止,所有未偿还贷款应由本公司根据上文第 4.1 条的规定终止。

11.2 在不影响服务条款第 27 条(终止)的情况下,客户执行在贷款项下出售借出的相关证券的指令应构成客户向本公司发出的终止通知。该等出借相关证券的出售设定的终止日应为出借相关证券的该等出售的交收日或受限于本公司同意的任何更早日期。

附件 XI:美股夜盘交易服务

本附件 XI:美股夜盘交易服务(简称 “本附件 XI”)规范本公司提供的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本附件 XI 为服务条款的补充条款并应与此等条款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附件 XI 为本服务条款的组成部分。就美股夜盘交易服务而言,如本附件 XI 的条文与服务条款的条文有任何不一致,一概以本附件 XI 的条文为准。

1.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附件 XI 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ATS” 指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另类交易系统,可以在夜盘交易时段配对 NMS 产品及其他不时被 ATS 服务提供商接受交易配对的金融产品的买卖订单;

“ATS 服务提供商” 指由上游美国经纪商不时指定的 ATS 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商;

“除息日” 指上市公司决定向投资者派发股息的日期。只要投资者在该日期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股息派发日,即可享有该期股息;

“ETF” 指根据《1940 年投资公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配对订单” 具有本附件 XI 第 3.4 条(配对订单)所赋予之含义;

“NMS 产品” 指全美市场系统(NMS)收集、处理和提供交易报告的任何股票、股票类别产品、ETF、基金及其他不時被 ATS 服务提供商接受交易配对的金融产品(不包括期权);

“夜盘交易时段” 指由本公司不时决定的美国常规交易时间以外的交易时段。大多数情况下,夜盘交易在美国东部时间周日至周四每晚 8:00 时至凌晨 4:00 时间进行,如当天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报告平台 (Trade Reporting Facility) 于次日早晨运营,则可进行夜盘交易;

“美股夜盘交易服务” 指本公司在夜盘交易时段提供的与 NMS 产品有关的交易服务;

“SEC” 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税费” 指所有可追溯、现时或将来的就(i)NMS 产品或现金,(ii)根据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有效的任何交易或(iii)您,有关的税款、关税、征税、课税、收费、估税、扣除、扣缴和相关责任,包括额外税款、罚款和利息;

“上游美国经纪商” 指本公司为接受配对订单而不时指定的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经纪商。

2. 适用法规

2.1 适用规则和法规:本公司代表客户作出的所有美股夜盘交易指示以及任何美股夜盘交易均应遵守,且客户应受下列约束:

  1. 本协议;
  2. 在任何时间生效及不时更新的公司条例、规章、程序和政策;
  3. SEC 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则、结算规则和常规、惯例、裁定和程序;及
  4. 所有其他适用法规。

2.2 冲突:如果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与本附件 XI 第 2.1 条第(b)(c)(d)段中包含的任何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采取或拒绝采取任何行动,或要求客户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以确保其遵守该等规定。

3. 美股夜盘交易服务范围

3.1 范围:本公司可以(但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本公司可不时向客户提供与美股夜盘交易服务相关的其他功能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在使用该等功能或服务之前阅读并同意适用其他条款和条件。美股夜盘交易服务和与之相关的任何其他服务应通过证券帐户进行。

3.2 NMS 产品:本公司拥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可随时决定哪些 NMS 产品可以交易。

3.3 绝对酌情权:尽管本附件 XI 中有相应描述,但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在无须通知或提示客户,也无须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

  1. 调整夜盘交易的时间;
  2. 在任何交易日,无论是否处于开仓或平仓,可限制美股夜盘交易服务的可用范围或停止(全部或部分)美股夜盘交易服务;
  3. 就与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有关的任何指示设置任何限制;及/或
  4. 拒绝处理或接受与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有关的指示。

3.4 配对订单: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执行和完成本公司接受并记录在 ATS 服务提供商并被提供商配对的所有美股夜盘交易指示(“配对订单”)。

3.5 未配对订单:除非本公司另有说明,在夜盘交易结束时,全部或部分未获配对的美股夜盘交易指示将被自动取消,不再有任何效力。

3.6 价格:NMS 产品的实际买入和卖出价应在交易进行时确定。本公司或其代表不定时向客户所提供的报价或价位仅供参考,对本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3.7 约束性:所有发出的美股夜盘交易指示在提交时应是最终的并对客户有约束性,但该指示以本公司最终执行及接受为准。

4. 责任限制

4.1 责任免除:客户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公司、ATS 服务提供商、美国上游经纪商及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雇员或代理均不对客户由于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或任何下列各项相关而可能发生的任何索赔、讼案、诉讼、程序、损失、损害、义务、责任、费用、收费和支出承担责任 (严重疏忽、欺诈或故意违约的情况除外):

  1. ATS 系统的任何干扰、拦截、中止、延迟、损失、不可用、故障、中断或其他故障(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网络或计算机故障、任何第三方信息或服务提供商之作为或不作为、计算机病毒、任何人(包括黑客)未经授权的访问、升级或预防或补救维护活动、机械故障、电力故障、故障或设备、安装或设施不足,或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准则、指令、监管指引或政府命令(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客户通过任何通讯网络提供商的任何系统、设备或工具传输、发布和/或储存关于客户、NMS 产品和/或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有关的任何信息和/或数据而造成的任何错误或故障;
  3. 未能结算配对订单的情况;
  4. 本公司不接受、不进行、不执行、也不行使客户的美股夜盘交易指示(或未因此进行通知);及
  5. 本公司根据本附件 XI,特别是本附件 XI 的第 3.3 条(绝对酌情权)采取的任何行动。

4.2 上游美国经纪商不可用:如果上游美国经纪商发生任何不可用的情况,本公司将:

  1. 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客户;及
  2. 有唯一且绝对酌情权(i)取消任何美股夜盘交易指示(包括配对订单);和/或(ii)限制、更改、暂停或终止向客户提供美股夜盘交易服务。

5. 结算和货币兑换

由于所有美股夜盘交易均以美元进行并结算,如果本公司在买入指令结算前未收到足够的美元来结算该等 NMS 产品,结算可能会延迟和/或失败,并且您可能不会获得相关 NMS 产品的所有权,也无权出售或转让该等股票。在本公司代表您持有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美元资金来履行 NMS 产品买入指示或与指示有关的其他付款义务,则在不影响本服务条款第 9.1 条(货币兑换)规定的前提下,您授权本公司将本公司代表您持有的任何其他货币资金兑换成美元,以便进行结算。

6. 出售、转让和退回

6.1 强制出售:如本公司收到美国上游经纪商和/或 ATS 服务提供商发出的要求本公司出售和平仓一定数量 NMS 产品的通知(“强制出售通知”),本公司有权向您发出相应通知(“客户强制出售通知”),要求您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内出售和平仓您在本公司所开设的账户中持有的任意数量的 NMS 产品(由本公司全权决定),且您承诺遵守任何此类的客户强制出售通知。

6.2 强制出售通知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您未能及时遵守任何客户强制出售通知,即表示您授权本公司在该等情形下代表您按照由本公司全权决定的价格和条款出售或安排出售相关 NMS 产品。

6.3 接收代理人。如您所持有的 NMS 产品成为客户强制出售通知的标的,且该标的已经从结算相关 NMS 产品买入订单的清算参与人(“原清算参与人”)转移至另一个清算参与人或托管人(“接收代理人”),您授权本公司作为代表向接收代理人提供指令,将相关 NMS 产品退回原清算参与人,以按照 ATS 服务提供商和/或美国上游经纪商的要求进行出售和平仓。您承诺将此类授权告知接收代理人,并承诺在必要时指示接收代理人采取相应行动。

6.4 进一步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如本公司接到 ATS 服务提供商和/或美国上游经纪商的相关指令,或本公司依据享有的绝对酌情权认定相关行为属于遵守适用法规而必要或可取之行,您授权本公司针对您所持有的相关 NMS 产品进行出售、转让或采取其他任何行动。

6.5 免责。针对任意方就第 6 条采取的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任何损失或风险的行为,本公司、ATS 服务提供商以及美国上游经纪商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7. 税费及信息

7.1 税费。在任意适用法规、ATS 服务供应商和/或美国上游经纪商要求的情形下,您负责支付所有税费,并遵守任何与 NMS 产品及其相关股息或权利有关的申报或登记义务。

7.2 进一步信息。在 ATS 服务提供商和/或美国上游经纪商要求本公司支付任何税费的情形下,本公司为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在必要时通知您,并要求您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相关信息。您必须应要求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此类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您购买 NMS 产品的成本,以及您和/或任何相关受益人的税务身份或住所。本公司可从应付给您的任何款项中预扣或扣除相关税费,您仍需承担任何不足额的部分。

7.3 未收到信息。如本公司未在合理时间内收到任何所需信息以履行本公司义务,本公司立即有权酌情在没有发出进一步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出售、变现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在本公司开设的任意用途的账户中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来履行本公司或您支付或负责任意税费的义务,并将所得收益用于抵消您对税务机关或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7.4 准确性。我们没有责任核实您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有权依据这些信息来履行本公司义务。

7.5 税务优惠。针对任意税务优惠缺失或未能享受任意税务优惠的情形,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终止

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任意一方可在提前至少 7 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终止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无论美股夜盘交易服务因何种原因终止,第 4 条(责任限制)和第 6 条(出售、转让和退回)在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且本公司在任意情形下均有权酌情继续保留相关 NMS 产品和/或现金,以代表您完成需要结算的任何配对订单。

9. 风险披露和确认

如您向本公司发出任何有关美股夜盘交易服务的指令,即视为您已确认以下内容。

9.1 风险披露声明:您确认您已阅读、理解并接受风险披露、相关义务以及附表 I(风险披露声明)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9.2 流动性降低的风险:流动性是指市场参与者购买和出售证券的能力。一般来说,市场上的订单越多,流动性就越强。与美国常规交易时间相比,夜盘交易时段的流动性可能相对较低。因此,客户订单或许只能部分成交或者无法成交。

9.3 更高的波动性风险:波动性是指证券在交易中发生的价格变化。夜盘交易时段的波动性可能较美国常规交易时段更高。因此,客户订单或许只能部分成交或无法成交,或者客户在夜盘时段接收的报价可能较美国常规交易时段的报价处于劣势。

9.4 价格变化的风险:夜盘交易中的证券价格可能不反映美国常规交易时段结束时的收盘价,或第二天早上的开盘价。因此,客户参与夜盘交易时接收的报价可能较美国常规交易时段的报价处于劣势。

9.5 股息的风险:如客户在夜盘时段购买美国股票且进行夜盘交易的时间为除息日当日,则客户无权获得股息。

9.6 无关联市场的风险:根据具体的 ATS 系统或一天中的具体时间,一个 ATS 系统上显示的价格可能不反映其他正在同时交易相同证券的 ATS 系统中的价格。因此,客户在一个 ATS 系统中接收的价格可能较客户在另一个 ATS 系统中接收的价格处于劣势。

9.7 新闻公告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发行人会在美国常规交易时段之后发布可能影响其证券价格的新闻公告。同样地,重要财务信息也往往在美国常规交易时段以外公布。上述公告可能在夜盘交易时段期间发出,如恰逢较低流动性和较高波动性,可能会对证券价格造成不可持续的夸大影响。

9.8 更大价差的风险:价差是指客户买入证券的价格与客户卖出证券的价格之间的差异。夜盘交易中较低的流动性和较高的波动性可能导致某特定证券的价差比正常情况下更大。

9.9 交易禁止:您确认可能存在禁止通过 ATS 系统交易 NMS 产品的风险,且您在夜盘时段的交易指令可能不被接受。

9.10 调查:您确认,本公司可能(为协助上游美国经纪商对相关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监督并执行相关规则)应上游美国经纪商的要求,针对本公司代表您或其他人执行的任何交易或提交的任意配对订单,要求您提供有关您个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您的身份、个人数据和交易活动的信息)。

9.11 拒绝和取消。您确认并接受,上游美国经纪商可以根据 ATS 服务提供商的指示,要求本公司拒绝和/或取消本公司代表您执行的任何订单。

9.12 如您交易的 NMS 产品与 ETF 和/或其他基金产品相关,您确认已仔细考虑投资目标、交易风险、浮动风险、相关收费和开支,亦已仔细阅读产品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招股说明书。

9.13 如您持有的 NMS 产品涉及投票和/或赎回权益,您确定本公司并没有责任及义务协助您进行相关投票和/或赎回操作,您亦承认本公司将保有最终决定权。

9.14 如您交易 NMS 产品,即代表您将面临相关场外交易的对手方的信用、结算和其他风险。相关交易的结算没有保障,如您和/或对手方出现结算失败或延迟的情况,您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9.15 在进行 NMS 产品买卖交易前,阁下必须先了解适用于美国证券或证券交易相关的美国监管法规。不论阁下所在的地区法律是否适用,美国法例将适用于其美国市场上的交易。为遵循不时更新的美国法例及规则,您有机会承担额外的损失或费用。

10. 杂项条文

如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附表 I:风险披露声明

您务须细阅此等风险披露声明。此等声明为本协议及开户表格的组成部份。您执行开户表格,即表示确认其已收取并细阅其选择语言版本(英文或中文)的此等风险披露声明,以及确认其明白与帐户有关的投资及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 此等风险披露声明没有亦不旨在披露与帐户有关的所有投资及交易的一切风险及相关考虑因素。您于全面了解所涉及的风险,并从您本身的顾问取得您认为适当的独立的法律建议及财税意见前,应避免作出任何投资或交易。本公司并非您的财务顾问,亦不应被视作您的财务顾问。

证券交易的风险

  1. 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或单位信托资金、共同基金、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等)的价格有时会很不稳定,会上涨或下跌,甚至会无价值地结束。证券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能会发生亏损。
  2. 任何有关过往业绩的陈述,均未必能够作为日后业绩的指引或参考。
  3. 倘若投资涉及外币,汇率的波动或会导致投资产品价值出现上下波动。
  4. 在新兴市场投资,您需要对每项投资以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主权风险、发行人风险、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和税务风险)作出谨慎和独立的分析。而且您亦需注意,虽然这些投资可以产生很高的回报,他们亦同时存在高风险,因为市场无法预测,而且市场未必有足够的规则和措施去保障投资者。
  5. 本公司有权按您的交易指示行动。若您的交易指示因任何原因而不合适或不应该进行或该等交易指示很可能会导致您的损失,您不应假定本公司将向您发出警告。
  6. 在您进行任何投资之前,您应该清楚地了解您将承担的所有佣金、开支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会影响您的净利润(如有)或增加您的损失。

创业板(GEM)股票交易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需注意的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票可能非常波动且缺乏流通性。您应该在经过适当和仔细考虑后才做出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它是一个更适合专业及成熟投资者的市场。现时有关创业板股票的数据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营运的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如果您不确定或不了解本风险披露声明的任何方面或创业板股票交易所涉及的性质和风险,您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在香港联交所买卖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 ,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您应当先咨询本公司的意见并在熟悉该项试验计划后,再进行相关试验计划证券的交易。您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不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创业板市场一级或二级上市公司相关规则的监管。

场外(OTC)/暗盘市场交易风险

您必须在交易前了解场外交易的性质、交易设施及您可承担的风险程度。如有疑问, 您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进行场外交易面临的风险,包括其他交易对手风险、证券最终未能在交易所上市的风险、流通性较低及波幅较高的风险。相关交易并不保证能够结算,您须承担您及/或您的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或开支。在场外交易的证券价格,可能与其在交易所上市后于正规市场时间内的开盘价或交易价格存在重大差异。场外交易显示的证券价格可能无法反映相同证券于其他同时运作的自动化交易系统交易的价格。直至证券上市,相关交易正式记录于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之前,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证券均不受交易所监管,亦不获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有关的一般风险

正如其他金融交易一样,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涉及一系列重大风险。与特定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相关的具体风险必然取决于交易条件及您所处情况。不过整体而言,所有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都或多或少涉及市场风险、信贷风险、融资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一个或多个市场价格、利率或指数或者其他市场因素之波动或其等间的关联性关系,或者由于相关交易市场或关联市场流通性不足,从而导致相关交易价值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2. 信贷风险是指相关交易对手无法按时向您履行责任的风险。
  3. 融资风险是指在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相关对冲、贸易、抵押或者其他交易当中,由于您的交易对手的资金流动时机出现错配或延误,从而导致您或者您的交易对手没有足够的现金履行责任的风险。
  4.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您用作监控及量度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相关风险及合约责任、用作记录及评估场外衍生工具及相关交易,或者用作监察人为错误、系统故障或管理不善的内部系统及控制措施存在缺陷或者出现故障,从而导致您蒙受损失的风险。 您还需要基于相应的交易条款考虑其他重大风险。高度定制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尤其可能增加流动性风险并引入其他具有复杂性质的重大风险因素。高杠杆交易可能会因某一标的物或相关市场因素的价值或水平的相对较小的变化而出现价值上的巨大收益或损失。 由于您订立或终止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价格及其他条件是个别议定,其等可能不是您可于其他途径可获得之最佳价格或条件。 在评估个别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有关的风险及其合约责任时,您亦须考虑到,该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须得到原先合约双方一致同意之后方可能修订或终止,同时该场外衍生工具交易亦必须受到相关合约条款之约束。因此,您在预定终止日期之前可能无法修改、终止或抵消您就相关交易所承担之责任或者所面对之风险。 同样地,虽然市场作价者及交易商一般会提供订立或终止场外衍生工具的价格或条件,以及会就未完成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指示性或中期市场报价,但一般来说,他们并没有合约性责任约束其等必须提供上述价格、条件或报价。此外,如果某一市场作价者或交易商并非相关交易对手,就可能无法向其取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指示性或中期市场报价。因此,您可能难以确立未完成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独立价值。您不应将交易对手因应您要求而提供的估价或指示性价格视为以该价格订立或相关交易之要约,除非有关价值或价格经已由交易对手确认并承认其具有约束力。 以上所述并非旨在披露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有关的所有风险及其他考虑因素。您不应将此一般披露声明视为商业、法律、税务或会计建议或者视为对相关法例之修订。您应当就拟定进行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自行咨询您的商业、法律、税务或会计顾问之意见;除非您经已完全明白相关交易的条件及风险,包括您可能蒙受损失之风险水平,否则您不应参与任何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买卖交易所买卖之结构性产品(结构性产品)(例如︰衍生权证(权证),牛熊证)的一些相关风险

  1. 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投资者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投资者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网站的 “衍生权证” 及 “牛熊证” 内的 “发行商与流通量提供者数据” 均载列 “发行商之信贷评级”,显示个别发行商的信贷评级。
  2.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投资者须细阅上市文件。
  3. 杠杆风险: 结构性产品如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投资者须留意,结构性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4. 有效期的考虑: 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 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投资者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 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5. 特殊价格移动: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6. 外汇风险: 若投资者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7. 流通量风险: 联交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止。并无保证投资者可随时以其目标价买卖结构性产品。

买卖权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1. 时间损耗风险: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2. 波幅风险: 权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资者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3. 市场风险及成交额: 除了决定权证理论价格的基本因素外,权证价格亦会受权证本身在市场上的供求影响,尤其权证在市场上快将售罄又或发行商增发权证时。权证成交额高不应认作为其价值会上升,除了市场力量外,权证的价值还受其他因素影响,包括相关资产价格及波幅、剩余到期时间、利率及预期股息。

买卖牛熊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1. 强制收回风险: 投资者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 “取消” 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投资者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注意︰剩余价值可以是零)。
  2. 融资成本: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证被收回,投资者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3. 接近收回价时的交易: 相关资产价格接近收回价时,牛熊证的价格可能会变得更加波动,买卖差价可能会转阔,流通量亦可能减低。牛熊证随时会被收回而交易终止。由于强制收事件发生的时间与牛熊证实际停止买卖之间可能会有一些时差。有一些交易或会在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才达成及被交易所参与者确认,但任何在强制收回事件后始执行的交易将不被承认并会被取消。因此投资者买卖接近收回价的牛熊证时需额外小心。
  4. 有关权证及牛熊证的进一步资料, 请浏览香港交易所公司网站:
  • “衍生权证”:

http://www.hkex.com.hk/chi/prod/secprod/dwrc/dw_c.htm

  • “牛熊证”:

http://www.hkex.com.hk/chi/prod/secprod/cbbc/intro_c.htm

买卖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 (ETFs) 的风险

有别于传统型交易所买卖基金,合成 ETFs 并买相关基准的成分资产,一般都是透过金融衍生工具去复制相关基准的表现。投资合成 ETFs 涉及高风险,并非人皆适合,投资者买卖合成 ETFs 前必须请楚明白及考虑以下的风险。

  1.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的表现。投资者会承受 ETFs 相关指数/资产有关的政治、经济、货币及其他风险。投资者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受损失的准备。
  2. 交易对手风险:若合成 ETFs 投资于衍生工具以追踪指数表现,投资者除了会承受与指数有关的风险外,亦会承受发行有关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的信贷风险。此外,投资者亦应考虑有关衍生工具发行人的潜在连锁影响及集中风险(例如由于衍生工具发行人主要是国际金融机构,固此若合成 ETFs 的其中一个衍生工且交易对手倒闭,便可能对该合成 ETFs 的其他生工具交易对手产生 “连锁” 影响)。有些合成 ETFs 备有抵押品以减低交易对手风险,但仍要面对当合成 ETFs 的抵押品被变现时,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交易所买卖基金虽然在相关交易所上市买卖,但这并不保证该基金必定有流通的市玚。若合成 ETFs 涉及的衍行生工具没有活跃的第二市场,流动性风险会更高。较大的衍生工具的买卖差价亦会引致亏损。而要提早解除这些工具的合约比较困难、成本也较高,尤其若市场设有买卖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约便更加困难。
  4. 追踪误差风险: ETFs 及相关指数的表现可能不一致。原因,举例来说,可能是模拟策略失效、汇率、收费及支出等因素。
  5. 以折让或溢价买卖:若 ETFs 所追踪的指数/市场就投资者的参与设有限制,则为使 ETFs 的价格与其资产净值一致的增设或赎回单位机制的效能可能会受到影响,令 ETF 的价格相对其资产净值出现溢价或折让。投资者若以溢价买入 ETF,在基金终止时可能无法收回溢价。
  6. 外汇风险:若投资者所买卖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贷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

买卖交易所交易票据 (ETN) 的风险

ETN 是一种由承销银行发行的无担保、非次级债务证券,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各个市场基准的回报。ETN 的回报通常与一个市场基准或策略的表现挂钩,并扣除适用的费用。与其他债务证券类似,ETN 有到期日,且仅以发行人信用作为支持。

投资者可以透过交易所买卖 ETN 或于预定到期日收取现金付款,或视乎基准指数的表现有机会直接向发行人提早赎回 ETN(须扣除适用的费用)。然而,投资者于赎回时可能受 ETN 的提早赎回条件限制,例如最少赎回数量。

投资者并无保证将于到期日或发行人提早回购时可收回投资本金或任何投资回报。对于 ETN,正面表现的月份或无法抵销其中某些极不利之月度表现。ETN 发行人有权随时按回购价值赎回 ETN。若于任何时候 ETN 的回购价值为零,投资者的投资则变得毫无价值。ETN 可能流通性不足,投资者并无保证可随时按其意愿,以目标价格买卖。

尽管 ETF 与 ETN 均有追踪基准指数的特性,但 ETN 属于债务证券,并不实际拥有其追踪的任何资产,拥有的仅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分配理论上存在的基准指数所反映的回报之承诺。ETN 对投资组合的多元化程度有限,投资者须承受特定指数及指数成份的集中性风险。鉴于 ETN 属无抵押品的债务工具,若 ETN 发行商发生违约或破产,最大潜在损失可能是投资额的百分之一百及无法获得任何利润。

即使受追踪的相关指数没有变化,发行人信用评级降级亦会导致 ETN 的价值下跌。因此,买卖 ETN 的投资者直接面临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且在发行人宣布破产的情况下仅拥有无担保的破产索偿权。本金金额须扣除定期收纳的投资者费用或任何适用的费用,该等费用会对回报产生不利影响。

阁下应注意 ETN 的相关资产可能因 ETN 本身以外的货币计值而产生的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可为阁下的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个别 ETN 可能会采用杠杆,而 ETN 的价值会因应其对于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迅速变化。阁下应注意 ETN 的价值可能会跌至零,阁下可能损失所有的投资本金。

买卖杠杆及反向产品的主要风险

投资风险

买卖杠杆及反向产品涉及投资风险及并非为所有投资者而设。不保证可取回投资本金。

波动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涉及使用杠杆和重新平衡活动,因而其价格可能会比传统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更波动。

不同于传统的 ETF

杠杆及反向产品与传统的 ETF 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风险。

长线持有的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并非为持有超过重新平衡活动的间距,一般为一天而设。在每日重新平衡及复合效应下,有关产品超过一天的表现会从幅度或方向上偏离相关指数同期的杠杆或相反表现。在市况波动时有关偏离会更明显。 随着一段时间受到每日重新平衡活动、相关指数波动,以及复合效应对每日回报的影响,可能会出现相关指数上升或表现平稳,但杠杆产品却录得亏损。同样地亦有可能会出现相关指数下跌或表现平稳,但反向产品却录得亏损。

重新平衡活动的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不保证每天都可以重新平衡其投资组合,以实现其投资目标。市场中断、规管限制或市场异常波动可能会对产品的重新平衡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流通风险

为减低追踪偏离度,杠杆及反向产品一般会在交易日接近完结时才进行重新平衡活动(相关市场收市前的一段短时间)。频繁的重新平衡活动可能使有关杠杆及反向产品更受市场波动影响和面对较高的流通风险。

即日投资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的杠杆倍数会随交易日市场走势而改变,但直至交易日完结都不会重新平衡。因此杠杆及反向产品于交易日内的回报有可能会多于或少于相关指数的杠杆或相反回报。

重整组合的风险

相对传统的 ETF,每日重新平衡活动会令杠杆及反向产品的投资交易次数较频密,因而增加经纪佣金和其他买卖开支。

关联风险

费用、开支、交易成本及使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可令有关产品的单日表现,与相关指数的单日杠杆/反向表现的关联度下降。

终止运作风险

如所有证券庄家均辞任,杠杆及反向产品必须终止运作。杠杆及反向产品必须在最后一名证券庄家辞任生效时同时终止运作。

杠杆风险(仅适用于杠杆产品)

在杠杆效应下,当相关指数变动,或者当相关指数的计价货币不同于有关杠杆产品的基准货币,而有关货币的汇价出现波动时,会令杠杆产品的盈利和亏损倍增。

有别于传统的回报模式(仅适用于反向产品)

反向产品旨在提供与相关指数相反的单日回报。如果有关指数长时间上升,或者当相关指数的计价货币不同于有关反向产品的基准货币,而该计价货币的汇价长时间上升时,反向产品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或所有价值。

反向产品与沽空(仅适用于反向产品)

投资反向产品并不等同于建立短仓。因为涉及重新平衡活动,反向产品的表现可能会偏离短仓表现,特别是当市况波动和走势经常摇摆不定的时候。

保证金交易风险

  1. 您承认,除一般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风险外,证券保证金交易可能产生其他特定风险,包括:以存入押记资产方式为交易融资存在重大亏损风险。您蒙受的损失可能超过您存于本公司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
  2. 市况可能使到诸如 “止损单” 或 “限价停损单 “的指示无法执行。您可能被要求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保证金或支付利息。若未能于指定时间存入所需保证金或支付利息,则您的押记资产可在无须您同意下被变现。
  3. 客户应就您的账户亏损或产生的相关利息承担责任。因此,您务须审慎考虑该等融资是否适合其本身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
  4. 如果您向本公司提供授权,容许本公司根据证券借入及借出协议运用您的证券或押记资产、再质押您的证券或押记资产以供财务融通之用,或存托您的证券或押记资产作为抵押品,以履行及偿付本公司的交收义务及责任,则存有风险。
  5. 如果本公司于香港接获或持有您的证券或押记资产,上文第 4 项所述的安排只可于获得您书面同意后才可进行。此外,除非您为专业投资者,您的授权必须指定授权有效的期间,及不可超过十二个月。倘您为专业投资者,此等限制将不适用。
  6. 此外,倘本公司于授权到期前至少十四日向您发出提示,而您于您现有授权到期日前并无反对视为续期,则您于上文第 5 项所述的授权可能视为予以续期(即毋须您书面同意)。
  7. 您根据任何法律毋须签署上文第 5 项所述的任何授权。但本公司可能需要授权,举例而言,促使向您借出保证金,或容许将您的证券或押记资产借予或存于第三方作为抵押品。本公司应就使用任何授权的目的向您解释。

关于获授权第三方的风险

给获授权第三方交易权和操作您帐户的权利可以有很重大的风险,指示有可能是出自未有恰当授权的人士。您接受所有与此项运作上的风险及不可撤销地免除本公司所有有关此类指示而导致的责任,无论是否由本公司接收。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您向本公司提供授权书,允许其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您便须尽快亲身收取所有关于您帐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将金钱或其他财产交给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或代理人的风险

您亦确认,将金钱、财产交由本公司、其代名人或其代理人保管均附有风险。例如,倘若本公司在持有您之证券或其他财产时而无力偿债,则您在收回金钱、证券或其他财产方面可能将严重延迟。此为您须准备承受之风险。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您资产的风险

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您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您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您资产的相同保障。

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场外 (“OTC”) 证券或衍生产品的相关风险

在进行此买卖交易前,您必须先了解适用于美国证券或证券交易相关的美国监管法规。不论您所在的地区法律是否适用,美国法例将适用于其美国市场上的交易。

许多(但绝非全部)股票、债券和期权都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纳斯达克,过去是交易商之间的场外市场,现在也成为美国的交易所。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期权,每个交易所所颁布的规则是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的补充,以保护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个人和机构交易。

交易商之间的场外交易可以继续在交易所上市的工具和根本没有在交易所上市的工具中进行。对于没有在任何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可以通过场外交易公告板或交易商之间的 “粉单 ” 继续交易,这些交易商的报价具有代表性(不是实际的)。上述这些设施是在纳斯达克之外的。

证券的期权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及该期权上市证券交易规则所约束。就商品的期权,如小麦或黄金的期货合约是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的规则所管辖。还有商业期权,如房地产,并非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规则所约束。

不论您是否打算买卖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场外交易证券或衍生产品 (例如期权或期货),您都应先了解您将交易的市场的相关规则。投资上述任何一种工具往往会带来风险,而投资衍生产品将会带来更高的风险。

场外交易议价板的证券庄家不能经电子方式与其他经销商进行互动交易。他们必须以手动方式与市场进行互动。例如,以电话方式与其他经销商沟通并进行交易。这可能因此而延迟与市场互动的时间。在此之上,如交易量大增,这可能会导致场外交易议价板的价格大幅波动,以及冗长的交易时间。当您向市场下交易单时应格外谨慎,并充分了解场外交易议价板的相关交易风险。

市场数据 (例如报价、数量和市场规模) 可能与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或上市证券所预测的最新数据一样,也可能不如预期。

由于参与场外交易证券市场的证券庄家可能比较少,因此该证券的流动性可能大大低于在上市市场的流动性。因此,您可能收到您的交易单只已执行一部份或根本从没执行过。此外,您在市场上收到的价格可能与您在下交易单时所提交的价格有明显分别。当特定的少数量证券被交易时,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价格差更大及价格可能会波动不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就场外交易证券的仓位进行清算。

场外证券的发行人没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任何信息,保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 或向投资者提供定期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的特有风险

如果发售证券(定义见于附件 II(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以港币以外的货币 (“外币”) 计价或同时以港元和外币计价,则投资者将承受汇率风险,并可能因汇率波动而蒙受损失。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当股票可在二手市场进行买卖时,股价将有机会跌破招股价。您所蒙受的亏损可能会超过您存放于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 “止损 ” 或 “限价停损 ” 指示无法执行。您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您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您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您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您将要为您的帐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您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您。

与期权交易的相关风险

附件 III(期权交易)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节。

衍生产品的流通量一般较低,其价格亦会随相关资产的价格、市场供求影响、接近收回价等因素使其波幅较大,令提早解除相关合约的成本和难度较高。结构性产品可能会由于不同因素(如时间值、杠杆风险等)令其价值跌至零或有被强制收回而终止交易的风险,投资者或会损失其全数投资数额。

买卖衍生产品的亏损风险可以极大。在某些情况下,您所蒙受的亏损可能会超过您最初投入的保证金数额。您所设置的备用指示,例如「止损」或「限价」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阁下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如您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存入所需数额,您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您仍然要为您的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负责。因此,您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您。如果您买卖期权,需要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本声明并不涵盖买卖期权的所有风险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风险而言,阁下在进行任何上述交易前,应先了解将订立的合约的性质(及有关的合约关系)和阁下就此承担的风险程度。期权买卖对很多公众投资者都并不适合,阁下应就本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条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买卖。

  1. 不同风险程度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不论您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阁下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对期权持有人之警告

某些期权只能于届满日期行使(欧式行使),而其他期权可于届满日期之前随时行使(美式行使)。阁下了解,在某些期权行使之后,需要交付及收取相关之证券,而其他期权将需要现金付款。

期权乃递耗资产,而阁下作为期权持有人,可能会损失期权所付之全部期权金。阁下确认,作为期权持有人,必须行使有关期权或在市场上将期权长仓平仓,方可变现利润。在若干情况下,由于市场流通量不足,可能难以进行期权交易。阁下确认,如没有阁下的指示,本公司并无责任行使有价期权,亦无责任将期权的届满日期事先通知阁下。

对期权卖方之警告

作为期权之卖方,阁下可能随时被要求缴付额外保证金。阁下确认,作为期权卖方(与期权持有人有所不同),阁下可能须根据相关证券的价格升跌情况而须承担无限损失,而阁下之得益仅限于期权金 。

此外,美式认购(认沽)期权之卖方,可能于届满之前随时需交付(或缴付)相关证券,以至行使价乘以相关证券数目所得之全额款项,而阁下知悉此项责任与卖出期权之时所收到之期权金数值完全不成比例,亦可能须于短时间通知后履行有关责任。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阁下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假如阁下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阁下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因为市场缺乏流动性而难以交易期权。阁下确认,本公司无义务在没有阁下的指示下行使有价值的期权,或在期权到期日前提前通知阁下。

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

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某些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期权金。

2. 合约的条款以及细则

阁下应向本公司查询阁下所买卖的有关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例如: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权益的变化。

3. 暂停或限制交易及价格关系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阁下确认,如果阁下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阁下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此外,相关权益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身则不受其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何谓「公平价格」。

4.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如果阁下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阁下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阁下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阁下。

5.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阁下先要清楚了解阁下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阁下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的话)或增加阁下的亏损。阁下一旦开始与本公司进行任何交易活动即承认阁下已经获得本公司告知该等事宜。

6.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阁下应先行查明有关阁下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阁下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阁下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阁下应先向本公司查询阁下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7.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阁下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8.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器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阁下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阁下应向本公司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9. 电子交易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阁下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阁下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10. 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本公司可能是阁下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在进行该等交易前,阁下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上市前交易相关风险

附件 IV(上市前交易)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节。

1.您必须了解有关交易的性质、交易设施及您可承担的风险程度,才可透过公司交易场进 行交易。

2.透过公司交易场进行交易,您须承担信贷、结算及相关场外交易,包括 (但不限于) 证券 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手风险。本公司并不保证相关证券的结算,您须承担 您及/或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或开支。

3.如个别证券其后无法在交易所上市,透过公司交易场执行的交易可能会取消或成为无 效。

4.由于在公司交易场交易的流通性相对交易所正常市场时间为低,您的订单可能只有部份 执行或全部未能执行。此外,在公司交易场交易的波幅亦可能较交易所正常市场时间为 高。公司交易场的较低流通性及较高波幅,可能导致个别证券种类的买卖差价较正常大。

5.在公司交易场交易的证券价格,亦可能与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后在正规市场时间交易的开 市或交易价格出现重大差距。

6.公司交易场显示的证券价格可能无法反映相同证券于其他同时运作的自动化交易系统交 易的价格。

7.发行人新闻发布后短期内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同样,重要的财务信息通常 在正常交易时间之外公布。在公司交易场市场交易中,该等公告可能在交易中发生,并可 能对某一证券价格产生夸大且不可持续的影响。发行人发表的新闻公告可能会影响证券在 正规市场时间后的价格。同样地,重要财务数据通常会在正规市场时间以外发表。在公司 交易场上进行交易时,此等公告可能会在交易进行期间发放,并会导致个别证券种类的价 格被夸大及产生不能持续的影响。

8.除非相关交易于证券在联交所上市后正式记录于联交所的交易系统,否则投资者赔偿基 金将不会涵盖场外交易市场。 另请参阅附件 IV 第 4.4 条和第 4.5 条下相关内容。

与基金相关的风险

您了解下列风险披露声明阐释若干一般风险但并非全面地列出有关您投资或买卖基金时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对于个别基金的特定风险,您应参阅相关销售文件以了解详情。

1.基金乃投资产品,而若干基金可能涉及衍生工具。基金并不相等于定期存款。

2.虽然基金或使用衍生工具作对冲,但风险仍然存在,即相关的对冲工具不一定与基金投 资完全关联,因此不能充分反映投资价值的变化,从而导致潜在的净损失。

3.若干基金可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达致其投资目的,可能含有杠杆效应。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可令基金承受额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波动性风险及对手风险。基金经理可投资于结构性 产品、衍生工具及可投资于非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并占基金总资产净值的一大部份。在 恶劣情况下,投资可能招致重大损失。

4.作为对冲基金的基金使用另类投资策略而内含的风险与传统单位信托基金涉及的典型风 险不同。

5.基金单位价格可能及确实会波动,且有时会大幅波动。基金的价值及收入不受保证及可 升可跌,甚至可能变成亳无价值。买卖基金单位内含招致损失的风险,未必一定能赚取利 润。您未必能全数取回投资金额。在最坏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价值可能远较您的投资金 额为少(并于极端情况下可能变成亳无价值)。

6.基金过往的表现并不可作为未来表现的指标。

7.投资于若干市场及公司(如新兴市场、商品市场或规模较小的公司)的基金亦可能涉及 较高风险水平,并通常对价格变动较为敏感。

8.费用和支出的扣除意味着您可能无法取回其投资金额。

9.您赎回基金单位的权利可能于若干情况下受到限制(取决于基金的特点和条款)。换句话 说,基于这些情况,存在基金单位可能难以(购买或)出售的风险。

10.本公司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执行您的订单;但是,此类订单的执行可能与相关基 金销售文件中规定的交易日不一致。此外,在本公司与相关基金经理下达您订单以作执行 之前,本公司可以将您的订单与本公司其他您下达的订单进行汇总和合并(每天或不时进 行)。在您向本公司下达订单与相关基金经理执行订单之间,单位价格或价值可能存在差 异。

11.基金可能包含不允许每天交易的单位。 对此类基金的投资将仅在其各自的交易日内变 现。此等投资的适当市场价格只能在相关基金的交易日内确定。

12.投资于非以港元或美元计值的基金会受到汇率波动所影响。汇率可导致投资价值波动。

13.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委任的任何其他人士作为您的代名人于香港境外持有的基金单位受到 相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法规所限制。该等法律及法规可能有别于香港适用法律及 法规。因此,就该等基金单位您可能不会享有与您于香港持有的基金单位相同的保障。

14.不能保证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能够成功实现。

15.基金投资涉及风险,在投资之前,您应阅读个别基金的相关组成文件,销售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以了解其特点,条款及风险。

16.在投资于或买卖基金前,您应顾及您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情况 仔细考虑该基金是否合适。

您应将此等风险披露声明及以上题为 “证券交易风险” 部份中列出的风险披露声明予以一并考虑。

与债券交易有关的风险

  1. 债券并不等于一般存款或定期存款。
  2. 债券价格在其期限期间可能会及确会波动,甚至可能变得无价值。
  3. 主要产品风险 在投资前,须格外注意和了解相关发行文件 (如适用) 中提及的具体风险。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我们下面所列出的风险:

(a)信贷风险:客户须承担发行人和担保人的信贷风险 (如适用)。他们的信贷评级如有任何变动将会影响本债券的价格及价值。债券附带发行人违责的风险,即发行人有机会未能如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在最坏的情况下如发行人及担保人(如适用)破产,客户可能会损失全部投资。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并非对发行人信用可靠程度的保证;

(b)流动性风险:债券的流动性可能有限,及可能无活跃交易,及/或没有经纪在市场提供报价,因此: (i) 不可以在任何时间均能提供债券的市值及/或参考买入/卖出价,因其将取决于市场的流动性和情况; (ii) 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或无法于市场上出售债券及; (iii) 所执行的卖出价可能与本行参考买入价有很大的差别,对客户不利。

(c)外币风险:以外币报价之债券,当把赎回之金额转换为本土或基本货币时,客户有可能出现兑换损失。

(d)利率风险:债券较易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一般来说,利率上升,债券价格便会下跌。

(e) 市场风险:投资价值可能会因政治、法律、经济条件及利率变化而有波动。这些变化在全部市场及资产类别上都很普遍,客户取回的投资金额有可能少于初次投放的资金。

4. 投资于高息债券,除以上列举的一般风险外,还须承受其他风险,例如: (a) 较高的信贷风险:高息债券的评级通常低于投资级别,或不获评级,因此涉及的发行人违责风险往往较高

(b) 受制于经济周期的转变:经济下滑时,高息债券价值的跌幅往往会较投资级别债券为大,原因是 (i) 客户会较为审慎,不愿承担风险;(ii) 违责风险加剧。

5. 某些债券可能别具特点及风险,投资时须格外注意。这些包括:

(a) 永续性质债券的风险:永续性质债券不设到期日,其利息派付取决于发行人在非常长远的时间内的存续能力,利息或会因根据其条款及细则而有所延迟或终止。一般而言,永续性债券一般为可赎回及/或为后偿债券,客户须要承受再投资风险/或为后偿债券风险,详情如下。

(b) 可提早赎回债券的再投资风险:如果这是可提早赎回的债券,当发行人于债券到期前行使赎回权,客户便会面对再投资风险。客户于再投资时可能会收到较小的孳息率。

(c) 后偿债券的风险:后偿债券于发行人的清盘过程中获较低的索偿优先权,因此后偿债券之持有人将承受比优先债券更高的风险。后偿债券为无抵押,其信贷评级及债务的优先次序较优先债券为低。客户应特别注意产品的信贷资料,包括发行人,债券或担保人的信贷评级 (视情况而定)。

(d) 浮息及/或延迟派付利息的风险:如果债券具有浮息及/或延迟派付利息的条款,客户便无法确定将收取的利息金额及利息派付的时间。

(e) 可延迟到期日的风险:如果债券具有可延迟到期日的条款,客户便没有一个订明偿还本金的确实时间表。

(f) 可换股或可交换性质的债券:可换股或可交换性质的债券具有可换股或可交换性质,客户须承受股票及债券的投资风险,及/或 具有或然撇减或弥补亏损特点的债券。当发生触发事件时,这些债券可能会作全数或部分撇帐,或转换为普通股。这些债权证一般在发行人仍然持续经营时用作消减亏损。鉴于或有可转换及自救债权证是混合债券股票工具,于出现触发事件时可能会被撇销或转换为普通股,因此投资者须在投资前特别留意有关产品的性质、触发事件及发生触发事件对其之影响及后果。

(g) 非单一信贷支持提供者:指有多于一个担保人的债券。客户应考虑事项例如担保人的信用、担保人是否有重大业务,及所涉及的信贷支持结构。在一些信贷支持结构下,当触发违约事件,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可能从属于发行人、担保人和/或其他人的权利。

(h) 其他/非单一信贷支持提供者结构:指有维好协议存在作为一种信用增强特色的债券。这些债券有些还有信贷支持者如担保人。维好协议需要个别评估及可能结构复杂。它们并不是一个担保及与担保比较下受更多法律及监管的不确定性所限。特别是即使维好协议存在,某些国家的资本管制法律可能提高未能及时支付的风险。

6.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a)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联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例如,本公司会透过海外中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债券交易。在进行交易前,你应先行查明有关你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你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你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

(b) 客户在进行任何香港市场以外的交易前,应先了解将有关外国市场的性质和你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客户应按你的经验、风险状况及其他因素小心考虑 (及在有需要时咨询你的顾问) 该等交易是否适合你。

(c) 如交易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客户应了解清楚该交易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法规和条例可能与香港司法管辖区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客户应确保其完全理解有关持有之限制及披露责任之法规,并遵守该等法规。

(d) 客户接纳本公司安排在不同的交易所和市场执行指示时,此类交易将由相关市场参与者或其指定的结算代理进行结算和交收。

(e) 所有根据客户指示而执行的海外市场交易,均须缴纳交易税款及有关交易所不时可能征收的其他费用。本公司有权按照有关交易所的规定收取此类交易税款和费用。

(f) 本公司将计算履行客户义务所需的金额 (如有),以及客户应获得的金额 (如有)。你应密切留意账户状况,在市场波动下,本公司未必能联络你或提供足够时间予你存钱,而你的持仓将有可能被强制平仓。

(g) 客户接纳在香港以外的任何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将不受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且与香港法律所提供的保障比较下,提供不同程度或类型的保障。

與程式交易有關的風險

本公司可在其交易平台上向客户提供有可能使用计算机化程序的不同订单类型。这些订单类型允许客户输入各种条件,以作为其向本公司下达交易指示的一部份。本公司的计算机化路由系统将根据设定的条件尝试将此类指示投放到市场。程序订单类型范围可从标准限价单至更复杂的策略。交易平台可能需要客户方面增加相关系统才能正常运行程序交易。程序交易具有特殊的特点和风险。您须了解这些风险,并根据您的目标和经验确定程序交易是否合适。

  1. 技术错误:当您的系统、本公司的系统或交易所的系统遇到技术困难时,程序交易可能受到影响。风险包括导致以下之延迟或失败 (i) 您与本公司服务的连接的可用性,以及本公司向相关交易所提供的服务可用性;(ⅱ) 数据库和数据的内部传输的操作;(iii) 提供数据传送(数据的准确性和数据连接的稳定性);(iv) 硬件故障;(v) 使用负载,频宽限制,以及计算机化和网络化架构中固有的其他瓶颈;(vi) 第三方供应商和其他依赖者的问题,争议或失利; 和 (ⅶ) 计算机操作的固有风险。任何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订单执行延误或失败,订单执行不正确或其他问题的。
  2. 软件和设计缺陷:所有软件都会因无意的编写错误和嵌入错误代码所影响。程序订单类型可能在代码中包含逻辑错误。数据用于测试的程序或市场模型可能存在错误。尽管进行了测试和监控,但无意的错误和错误代码仍可能导致程序订单失败或操作有误。
  3. 市场冲击及事件:市场状况会影响程序指令的执行。可能出现不利市场的状况包括缺乏流动性,价格波动,市场延迟开放,市场提早关闭,市场混乱以及中午时段交易暂停以及其他类似的破坏性事件。程序的执行本身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包括导致缺乏流动性或突然和无理的价格波动。
  4. 交易暂停以及其他类似的破坏性事件。程序的执行本身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包括导致缺乏流动性或突然和无理的价格波动。
  5. 损失:与其他形式的交易相比,电子和程序交易可能会更快地发生损失。使用程序交易时,上述任何或全部风险因素都可能导致更大的交易损失。

与证券借贷有关的风险

  1. 借货沽空。借货沽空的亏损风险可以极大,及可能涉及贷方要求于指定时间内归还借出的证券。在若干情况下,客户所蒙受的亏损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纵然客户已设立替代指示,例如停或限价停损指示,亦可能未能避免损失,由于巿场状况可能未能使该等指示妥为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所沽空的部分或全部证券可能需被买回及归还,无须事先获得客户同意。客户应密切留意客户的投资,由于于极端巿场状况,本公司可能未能联系客户或给予客户足够时间存入所需的保证金,因而导致沽空证券可能需要被买回。然而,客户仍然要对客户的帐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客户在借货沽空前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客户。
  2. 无法归还证券的风险。借方可能违约,未能及时归还或无法归还任何所借的证券。
  3. 延迟归还证券的风险。若借方延迟归还所借的证券,可能令贷方无法因应其交易对手的赎回要求履行交付或付款责任,因而引致申索。
  4. 市场风险。若借方违约,贷方持有的抵押品变现价值可能低于借出证券的价值,原因可能是抵押品价值受不利的市场变动的影响、借出证券当日价值上升,又或抵押品发行人信贷评级下跌、违约或无力偿债,或抵押品交易市场流动性欠佳。
  5. 操作风险。证券借贷活动涉及多项操作风险,例如未能交收或延误交收处理指令。
  6. 未能达成目标的风险。证券借贷安排并不保证可达到预期目标(例如增加贷方回报及/或减少其跟踪误差)。

以人民币投资和交易的风险

1. 外汇风险及每日兑换限制等。现时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及可能在任何特定时间在中国大陆以外只有有限的人民币供应。以人民币计值的证券存有兑换风险,并且就兑换金额可能有每日或其他限制。如在香港买卖人民币,您可能需要容许足够时间以避免超过该等限制。此外,以人民币计值的证券带有流动性风险,特别是如果该等证券没有交投畅旺的第二市场及他们的价格有大额买卖差价。

投资于以人民币计值的证券须承受汇率风险。人民币对任何其他外币的汇价会波动并且受到中国大陆及国际政治及经济状况及多个其他因素影响。与其他货币相比人民币结算金额的价值将因应现行市场汇率而变更。

就人民币产品但并非以人民币计值或带有并非以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而言,该等产品因作投资及出售投资而须承受多重货币兑换成本,还须承受为履行赎回要求及其他资本规定(例如结算营运开支)而卖出资产时出现的人民币汇率波动及买卖差价。

2. 以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的有限选择。就没有途径于中国大陆直接投资的人民币产品而言,他们在中国大陆以外又以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的可供选择可能有限。该限制可能导致人民币产品之回报及表现受到不利影响。

3. 不获保证的预期回报

如果人民币投资产品附有阐释性质的声明说明回报而该回报(部份)并无保证,您应特别注意有关无保证回报(或回报之部份,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任何披露及该等说明所依据的假设,例如包括任何未来花红或股息分派。

4. 对投资产品的长期承担

就涉及长时间投资的人民币产品而言,您应特别注意如您于到期日前或禁售期(如适用)期间赎回您之投资,在赎回收益实质上低于投资额时您可能会招致重大本金损失。您应注意提早退保发还/退出计划的费用及收费,如有,及因于到期日前或禁售期期间赎回而导致损失花红(如适用)。

5. 交易对手的信贷风险

您应特别注意人民币产品中涉及的交易对手之信贷风险。在人民币产品可能投资于不受任何抵押品支持的人民币债务工具的范围内,该等产品须全面承受相关交易对手之信贷风险。当人民币产品投资于衍生工具时,亦可能出现交易对手风险,因为衍生工具发行人违责行为可能导致人民币产品之表现受到不利影响而引致重大损失。

6. 利率风险

就属于人民币债务工具或可能投资于人民币债务工具的人民币产品而言,您应注意该等工具可能容易受利率波动的影响而导致人民币产品之回报及表现受到不利影响。

7. 流动性风险

您应注意与人民币产品相关的流动性风险,及在适用情况下,注意在出售产品本身所投资的相关投资时,人民币产品可能蒙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特别是如果该等投资没有交投畅旺的二级市场及他们的价格有大额买卖差价。

8. 赎回投资时并非收取人民币的可能性

就人民币产品中有相当部份为以非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而言,您应注意赎回时并及时取得足够的人民币款额,这种情况便可能出现。

9. 与杠杆交易相关的额外风险

进行人民币产品的杠杆交易之前,您应确保已经明白及接受借贷安排之风险和条款及条件。杠杆放大可能遭受的亏损,因而提高投资风险。您应注意在哪些情况下您可能被非全数收取人民币的可能性。当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导致发行人不能要求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及您之抵押品可能在未经您的同意下被出售。您应小心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 “止蚀” 指示,无法执行的风险。另外,您应留意您须承受利率风险,特别是您之借贷成本可能因利率变动而增加。

与中华通条款及细则有关的风险

附件 IX(中华通条款及细则)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节。

  1. 证券所属地市场规则。对于中华通证券而言,中国内地为其所属地,因此,通用的原则是中华通证券的投资者需遵守中国内地的证券法律法规。尽管如此,香港的某些法律和监管规定将仍然继续适用于北向交易。

交易及结算限制

2. 交易前检查。对于交易所参与人发出的任何北向交易卖出订单,联交所需要审查相关交易所参与人是否持有足够且可供使用的中华通证券以满足该北向交易卖出订单。交易前检查将会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进行。因此,您可能因交易前检查的相关要求无法执行北向交易卖出订单。您需注意本中华通条款第 8 条(遵守交易前检查要求)的规定。特别注意,若相关中华通证券因任何原因延迟或未能过户到本公司任何结算帐户,或若出于其他任何理由本公司认为存在违反中华通法律的情况,您可能无法执行中华通证券卖出订单。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检查及/或相关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费用应由您自行承担。

3. 结算。北向交易将遵循 A 股股票的交收循环。中华通证券交易交收方面,中国结算将于 T 日在其参与人(包括作为其结算参与人的香港结算)的证券帐户记账或扣账,无需付款。本公司现有交收安排可能与中国结算的交收安排不尽一致。除非本公司同意垫款, 此等交易的款项交收将于 T+1 日完成。本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提供交收垫款。在本公司同意为中华通证券交易交收提供垫款的情况下,(a)本公司将保留 在 T+1 日从香港结算收到的资金;并且(b)您需要偿还本公司提供的超额垫款。您确认本公司不保证会提供交收垫款,若本公司决定提供交收垫款,本公司可决定在任意时间终止该服务。

4. 限额控制。通过中华通购买中华通证券受制于下述限额控制。因此,不能保证买入订单能够成功通过中华通承配。每个交易日交易所参与人能够执行的所有北向交易买入交 易的最大净额则受每日额度所限制(“每日额度”)。每日额度有可能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不时变动,投资者应参考联交所网站和联交所公布的其他信息以获取最新信息。若每日额度已经达标,本公司将不能够执行任何买入订单,并且已经提交但未执行的任何买入指示将会被限制或拒绝。而投资者均可以继续卖出中华通证券无论是否存在超过每日额度的情况。

5. 限制即日交易。除非联交所另作决定, 中国内地 A 股市场不允许即日交易。若您于 T 日购买中华通证券,您仅可以于 T+1 日或之后卖出。由于交易前检查的规定,仅在 T+1 日适用的(由本公司不时通知 您的)截止时间之后本公司方可接受卖出于 T 日购买的中华通证券的订单。

6. 禁止场外交易和转让。您、本公司和任何关联人士不能通过中华通市场系统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或提供场外中华通证券交易或为该交易服务,除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另有情况或规定外:

(a) 对合资格于有担保的沽空的中华通证券进行股票借贷,并且为期不超过一个月;

(b) 基金经理向其管理的基金交易后分配中华通证券;以及

(c) 中国结算和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指明的其他情况。

7. 落盘。根据中华通法律,只允许有指定价格的限价订单,买入订单不能低于现时最佳价格,卖出订单可以按照指定价格或高于指定价格执行。市价订单将不被接受。

8. 中华通市场价格限制。中华通证券的价格受限于一个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10% 的一般价格限制。另外,风险警示板上的任何中华通证券受限于一个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5% 的价格限制。价格限制可能会不时变化。所有中华通证券订单必须在价格限制范围内。任何超过价格限制的订单将被相关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拒绝。

9. 北向交易之合资格中华通证券 、联交所将根据中华通法律下的条件包括或排除中华通证券。本公司没有责任通知您有关北向交易的股份资格更新。您应参考联交所网站和联交所公布的其他信息以获取最新信息。根据上交所规则及深交所规则,若任何一个上交所上市公司或深交所上市公司处于退市程序或因财务或其他情况出现运营不稳定,导致其股票存在退市的风险或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不当的损害的,上交所上市公司或深交所上市公司将被实施风险警示并被纳入风险警示板。风险警示板的任何变化可 能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生。若一只中华通证券在中华通机制启动时合资格进 行中华通交易,随后被移至风险警示板,中华通的投资者仅允许卖出该中华通证券而禁止买入。

10. 实益拥有人的帐户信息。卖出订单所卖出的中华通证券的实益拥有人身份需要向香港结算及/或相关中国内地监管机构披露。

11. 禁止人手对盘交易和大宗交易。中华通下对北向交易不设人手对盘交易机制或大宗交易机制。

12. 修改订单及丧失优先级。与中国内地现有做法一致,若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希望修改订单,投资者必须首先取消原订单, 然后输入新的订单。因此,订单的优先级将会丧失。另外,由于每日额度限制,新订单可能不会在同一交易日被执行。

13. 特别中华通证券。联交所将会接受并指定不再满足中华通证券合资格条件的证券(若该证券仍在中华通市场挂牌上市)为特别中华通证券。另外,您因分派权利或权益、转换、收购、其他公司行动或异常交易而获得的任何(不合资格进行中华通交易的)证券或期权,联交所也将接受或指定其为特别中华通证券。您将仅可出售,但不得购买,任何特别中华通证券。

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律问题

14. 权益披露。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条例,若您持有或控制一个在中国内地设立并在中国 内地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以总额计算,包括 同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在内地和境外所发行的股票,无论该持有是通过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投资途径)达到中华通监管机构不 时规定的披露水平,您必须在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该等权益, 并且您在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不得买卖该股票。您也必须根据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您持股的任何重大变化。当一家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同时有是联交所上市的 H 股股票和在上交所或/及深交所上市的 A 股股票时,若某一投资者持有该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的任何一类具有投票权的股票(包括通过中华通途径购买的 A 股股票)超过(可能不时指定的)披露水平时,该投资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分的规定有披露义务。当一家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在联交所没有股票上市,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分将不适用。您有责任遵守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公布的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则,并安排任何相关申报。

15. 短线交易获利规则。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条例,若(a)您持有的某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超 过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水平,并且(b)在买入交易后六(6)个月内发生相 应的卖出交易或反之亦然,则短线交易获利规则要求您放弃/退还买卖某特定中 国内地上市公司中华通证券所取得的任何收益。您(且您本身)必须遵守 “短线交易获利规则”。

16. 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条例,对一个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以及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所有外国投资者的最高总持股比例均设 有限制。该等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可能按总额适用(即,包括同一发行人在境内和境外所发行股票,无论该等股票是通过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投资者或其他投资途径)。您有责任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不时规定的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由于诸如资金回流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税收待 遇、较高的佣金、监管报告要求和对当地托管人和服务提供商的依赖等因素,这些法律和监管管制或限制可能对中华通证券投资的流动性和表现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您投资或交易中华通证券可能遭受损失。

若本公司发现您违反了(或合理认为若再执行北向交易买入订单,则您可能会违反)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或若中华通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因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发出强制卖出通知,若您未能遵守相应的客户强制卖出通知,则为了确保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本公司将会根据附件 IX 第 10 条(销售、转让和追缴)卖出任何中华通证券。在此情况下,在上交所或深交所通知联交所附属公司或联交所外国持股总额已降至低于某一百分比之前,本公司将不接受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买入订单。联交所可根据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对哪一位交易所参与人发出强制卖出通知以及所涉及的股数(这可能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并且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的记录将会是终局的和不可推翻的。另外,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当外国投资者持有单一内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总额 超过一定的百分比(即 “警戒水平”)并经上交所或深交所通知联交所附属公司后,联交所及联交所附属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暂停接受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买入订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可拒绝您的买入订单直到外国投资者的总持股比例降至低于上交所或深交所规定的百分比(“许可水平”)。截止本中华通条款的日期,单一外国投资者的限制设定为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股 票的 10%,所有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总额设定为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 30%(警戒水平和许可水平分别设定为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股票的 28% 和 26%)。该等限额可不时更改,但本公司没有任何义务就此等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的变化通知您。

17. 税费。本公司强烈建议您在投资中华通证券前,就您作出此等投资可能带来的香港及/或者中国内地税务后果征询您的税务顾问的意见,因为不同的投资者的税务后果可能不同。您应全部承担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税费,并且需就本公司或任何关联人士因您持有、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 处理任何中华通证券而产生的所有香港及/或中国内地税费向本公司及关联人士作出弥偿。本公司概不负责就任何与中华通有关的税务问题、责任及/或义务提供意见或处理该 等问题、责任及/或义务,也不会就此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请参考附件 IX 第 14 条(费用和税费)。

18.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其他市场行为规则。通过中华通进行的北向交易受中国内地关于禁止构成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相关罪 行的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所限制。这些限制的范围和相应的香港法律规定可能不同。特别是,香港市场不当行为规则下的可适用抗辩在中国内地法律和法规下可能不适用。若您不熟悉中国内地市场行为要求和限制,您应在通过中华通进行交易前 咨询专家意见。您确认,您在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不掌握内幕信息或促使他人取得。

19. 客户证券规则。作为简单的背景介绍, 香港法例 571H 章《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客户证券规则”)规定了所有中介人士及其关联实体如何处理客户资产。然而,由于通过中华通买卖的中华通证券并不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除非香港证监会或任何其他相关的中华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否则客户证券规则将不予适用。

20. 中华通证券所有权。香港法律认可投资者的经纪或托管人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代其持有的股票的所有权益。 该认可同样适用于结算参与人通过香港结算代香港和海外投资者持有的中华通证券。另外,在中国内地(中华通证券是以香港结算名义登记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帐户 内),中国证监会《中华通规则》明确规定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香港和海外 投资者为中华通证券的实益所有人。因此,监管机构的意图显然是在中国内地法律下香港和海外投资者也应该对中华通证券享有所有权。您应自行审阅港交所就中华通证券所有权发布的材料和适用的中华通规则,因其 可能会不时修改或补充。您也应咨询您的法律顾问,对您作为中华通证券北 向交易投资者的权利自行作出评估。您应注意中华通是一个新近的措施,上述安排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尽管香 港和海外投资者对中华通证券享有所有权益,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并无义务代表该等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执行该项权利。

结算机构风险

21. 中国结算违约风险。中国结算已建立了风险管理体系和办法并由中国证监会批淮并监管。如果中国结算(作为所属地中央交易对手)违约,香港结算已经表示,其可(但没有义务)采取法律行动或法庭诉讼,通过可行的法律途径以及通过中国结算的清算程序(如适 用),向中国结算追讨尚未还清的中华通证券和款项。反之,香港结算将按照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规定,按比例向结算参与人分发所收回的中华通证券及/或款项。本公司随后分发的中华通证券及/或款项仅限于从香港结算直接或间接收回的。尽管中国结算违约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投资者在进行北向交易前应注意此项安排和潜在的风险。

22. 香港结算违约风险。本公司根据本中华通条款提供的服务也取决于香港结算履行其义务的情况。香港结算 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者香港结算未能或延迟履行其义务都可能导致中华通证券及/或与之有关的款项无法交收,您也会因此遭受损失。本公司及关联人士对该等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运行风险

23. 无纸化证券。中华通证券以无纸化形式进行交易,因此,中华通证券不能以实物形式从中央结算系统存入及/或取出。

24. 企业行动的公司公告。任何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企业行动都将由相关发行人通过上交所或深交所网站和某些指定报章作出公告。香港结算也将会在中央结算系统中记录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所有企业行 动,并在公布当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通知结算参与 人有关详情。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可参阅上交所或深交所网站以及相关报章以查阅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亦可在港交所网站的 “中国证券市场网页”(或其不时替代或接替的 其他网站)查询前一个交易日发布的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企业行动。投资者应注意,上交所上市和深交所上市的发行人发布的企业行动公告仅为中文,没有英文译本。另外,香港结算将尽力及时向结算参与人代收并派发中华通证券的现金股息。一经 收到股息,香港结算将在实际操作允许的情况下,在同日安排向相关结算参与人派 发现金股息。根据中国内地的现行市场惯例,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不能委任代表或亲自出席股 东大会,这与香港目前关于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惯例有所不同。本公司不会也不能确保任何企业行动的公司公告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并且吾等以及任何关联人士不接受由于任何错误、不准确、延迟、遗漏或因信赖该等公告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和损害的责任(无论是侵权或是合同还是其他的责任)。本公司明确声明概不就任何公司公告的准确性或有关信息对任何目的之适合性的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承担任何责任。

25. 平均定价适用于基金经理的各个基金。若您以基金经理的身份管理多支基金或以资产管理人身份代表多个客户,并您为您管理的多支基金或客户预先分配中华通订单,尽管这些订单可能在同一交易日的不同时间执行,本公司可对这些订单提供平均定价。当平均定价适用时,每只基金或每个客户将以相同的平均定价获配中华通证券(或其所得收益),该平均定价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该基金或客户在订单被独立处理并按照直接或间接提交给本公司的顺序的情况下应该支付或收到的价格。本公司及关联人士不对任何该定价的不同或者因 适用平均定价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负责。

26. 披露信息和公开交易信息。为了出版、宣传或公开分发汇总的中华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交易量、投资者简介和其他相关资料之目的,联交所可要求本公司按照联交所不时规定期间和该等形式提供您的档案信息、您通过北向交易买卖中华通证券的订单种类和价值以及本公司执行您的交易。

27. 客户错误。本公司及关联人士不对投资者因基于投资者指示进行的任何交易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或者间接性损失、损害或费用负有责任。本公司不能对任何交易进行平仓,投资者也应当注意中华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限额限制。中华通规则一般禁止任何场外交易或转让。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本公司和您为了纠正一项交易而进行转让,尽管尚未澄清在何种情况下该转让可被允许。本公司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是否需要为了纠正任何交易错误而进行任何转让,但没有义务进行。本公司或任何关联人士不对因该错误或任何拒绝为纠正交易错误而进行转让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负责。

28. 信息保存。您确认并接受中华通规则要求本公司保留以下记录不少于 20 年:(a)所有以您 名义执行的订单和交易;(b)从您接收的任何指示;以及(c)关于北向交易的您所有的帐户信息;以及(d)关于中华通证券孖展交易和股票借贷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该任何该孖展交易、相关证券孖展交易安排和提供的资金)。

29. 中华通市场系统。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在征询联交所意见后)可以,在联交所规则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及/或联交所认为合适的时候,为了公平有序的市场利益以保护投资者,按照联交所认为的合理的期限和频率,暂时暂停或限制所有或部分中华通证券的所有或任何北向交易的订单传送和相关支持服务。在中华通证券被联交所暂停交易的期间,您将不能在联交所通过中华通买卖中华通证券。您需尤其注意,尽管联交所暂停中华通证券交易,该中华通证券仍会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继续交易。在联交所暂停中华通证券交易期间,您可能仍将受到由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交易引起的中华通证券价格波动的影响。基于运营需要、恶劣天气、紧急情况或其他任何情况,联交所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在任何时候并且无需事先通知,决定更改中华通服务的运营时间和安排,无论基于临时还是其他。另外,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在联交所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永久终止提供中华通北向交易服务。该暂停、限制或终止将会影响本公司接受和处理您订单的能力,建议您参考港交所网站和港交所不时公布的其他信息以获取最新信息。尽管中华通证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交易,包括并不限于,中国投资者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交易,但不能确保您的订单能够被接受和处理。另外,联交所规则规定,如果任何有相应 A 股股票为合资格中华通证券的 H 股股票在联交所被暂停交易,但该 A 股股票没有在上交所被暂停交易,该 A 股股票的中港通卖出订单和中华通买入订单的传递服务一般将照常可用。但是,联交所可以根据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或限制该服务,您下达买入订单或卖出订单的能力将因此受到影响。 中华通市场系统是为了通过中华通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而搭建的新平台。本公司在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中华通市场系统基础上提供交易服务。本公司不对由中华通市场系统引起的延迟或故障负责,投资者需要承担通过中华通市场系统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而产生的所有风险。本公司及关联人士没有责任也不对您因中华通市场系统或通过中华通路由系统进行北向交易所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暂停、限制或终止中华通服务或中华通路由系统,或无法接入或使用中华通路由系统或中华通服务;

(b) 作出任何特殊安排,或为了应对紧急情况或意外事件而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步骤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交易所参与人输入的任何或全部中华通订单;

(c) 任何暂停、延迟、中断或终止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进行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交易;

(d) 由于香港发出 8 号或以上暴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而造成的任何中华通证券的延迟、暂停、中断、或订单取消;

(e) 由于系统、通讯或连接故障、电力中断、软件或硬件失灵或任何超出联交所、 本公司或关联人士控制范围的其他事件而造成的任何延迟或不能传递任何中华通订单、或者延迟或不能传送任何订单取消请求或提供中华通服务;

(f) 本公司要求取消的任何中华通订单而由于任何原因没有被取消;

(g) 联交所或上交所或深交所要求本公司拒绝任何中华通服务指令;

(h) 任何中华通市场系统或者本公司、联交所附属公司或关联人士赖以提供中华通 服务的系统的延迟、故障或错误;

(i) 由于超出联交所、港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本公司或任何关联人士控制范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由中华通监管机构采取/不采取任何行动或做出/不做出任何决定)而造成的任何延迟或不能执行中华通订单或者任何错误执行或撮合中华通订单。 如果发生上述第 (e) 段所述的延迟或未能发出任何订单取消请求的情形,在该订单已被撮合或执行的情况下,您仍有责任履行该交易的任何交收义务。您确认港交所、联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上交所、上交所附属公司和其各自董事、雇员和代理人概不对该等任何损失负责或承担责任。

30. 运营时间。联交所有绝对酌情决定权以不时决定中华通服务时间,也有绝对酌情决定权随时变 更中华通的运营时间和安排,并且无需事先通知,无论是基于临时还是其他情况。本公司没有义务通知您联交所对中华通服务运营时间的任何决定。 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有可能永久不提供北向交易之服务。此等暂停,限制或停止将影响本公司接受和处理您的订单的能力及您应参考联交所网站和联交所公布的其他信息以获取最新信息。

31. 孖展交易。受限于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某些条件,对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决定合资格进行孖展交易的中华通证券(“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可以进行孖展交易。港交所将会不时公布一份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名单。若任何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量超过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决定的限额, 该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暂停该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并在孖展 交易量下降到所规定限额时恢复该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当中华通市场营运者通知联交所该暂停或恢复涉及到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名单所列某只证券时,港交所将在其网站上披露该信息。在此情况下,对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孖展交易(对中华通证券买入订单的孖展交易除外)将会被暂停及/或恢复。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保留在将来要求向中华通传递孖展交易订单时对其进行标识的权利。本公司及任何关联人士没有义务向您不时更新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名单,或有关孖展交易的限制或暂停。

32. 供股 当您从一中华通证券发行人处收到任何形式的权益证券时,若该权益证券:

(a) 是中华通证券,则您可通过中华通买卖该权益证券;

(b) 不是中华通证券,但是是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计价证券,则您可通过中华通卖出该权益证券,但是不允许买入该权利证券;

(c) 是在上交所上市的证券或深交所上市的证券但不以人民币交易,则您不可通过中华通买卖该权益证券;以及

(d) 不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则您不可通过中华通买卖该权益证券除非并且直到香港结算提供任何适当安排(如有)。也有可能不会提供该替代安排。

33. 碎股交易。中华通证券碎股交易仅适用于卖出订单,并且所有碎股必须通过一个单一订单卖出。完整买卖单位的交易订单和不同的碎股卖出订单撮合,形成碎股交易。完整买卖单位的交易订单和碎股订单在同一个中华通平台上撮合,并受限于同一价格。订单的最大数额为 100 万股,最低上落价位统一为人民币 0.01 元。

34. 沽空。如果有担保沽空满足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所列的要求,包括沽空订单仅适用于可进行沽空的中华通证券、适当的标注该沽空以及受到高于前成交价规则的限制,可在适当的时候对中华通证券进行有担保沽空,无担保沽空中华通证券是被禁止的。中华通监管机构也可暂停进行中华通证券的沽空,如果沽空活动数量超过上交所或深交所指定的上限。您将对理解和遵守不时生效的沽空规则以及违反的后果负有全部责任。

35. 股票借贷。允许为(a)有担保的沽空,(b)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的目的对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指定的合资格中华通证券进行股票借贷以及(c)联交所和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不时指定的情况。对合资格中华通证券进行的股票借贷受限于联交所和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列明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为有担保沽空的目的进行股票借贷的,有关协议为期不可超过一个月;

(b) 为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进行股票借贷的,有关协议为期不可超过一日(且不可续期);

(c) 借出股票仅限于和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规定的若干类别人士;以及

(d) 股票借贷行为需要向联交所提交报告。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将决定一个合资格于进行股票借贷的中华通证券名单。特别中华通证券不合资格于为有担保沽空的目的而进行的股票借贷(但合资格于为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而进行的股票借贷)。本公司将须每月向联交所报告本公司进行中华通证券借贷活动的详细情况。这可能包括(除了其他事项外)股票借方、股票贷方、借入/归还股票数量、尚未偿还股票数目、借入/贷出日期的详细资料。建议投资者参阅联交所中华通规则(当其公布时)内以及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内不时适用的相关条款。

36. 人民币兑换。根据附件 IX 第 9 条(结算和货币兑换)将任何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任何兑换可能受到兑换限制。如果将相关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发生延迟,北向买入订单的交收可能会延迟及/或无法完成。任何因该延迟或无法交收导致的风险、损失和支出将由您承担。

37. 创业板股份买卖的风险。创业板股份买卖须承担以下事项而产生的风险:

(a) 股价波动及估价过高;

(b) 与中国内地的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对盈利能力及股本要求相对地不严格;

(c) 鉴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营运对技术依赖,故该等公司更容易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出现技术故障问题;

(d) 由于创业板市场相关行业的高风险性质,常规估值方法可能不完全适用于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 目前只有机构投资者获淮向交易所参与人下订单,以透过使用中华通购买或出售获接纳为中华通证券(仅合资格作为卖盘订单的特别中华通证券除外)的创业板股份。

38. 熔断机制的风险。中华通证券交易的执行受中华通规则(包括熔断机制条文)的规限。尽管熔断机制目前暂缓执行,您应注意在任何交易日施加熔断机制将导致在熔断机制条文中规定的一段或多段时间内暂停执行透过上交所或深交所进行的交易。

39. 投资中华通证券的其他相关风险

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一般风险

中国内地是一个新兴市场,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特点:一定程度的政治不稳定性、相对不可预测的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模式、一个仍处于发展阶段的金融市场或一个疲弱的经济体。投资新兴市场通常会带来较高的风险,比如事件风险、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缺口风险、监管/法律风险、交易交收、处理和结算风险以及债券持有人/股东风险。

股权风险

与投资短期或长期债券相比,投资中华通证券可能会有较高的收益。然而,投资中港通证券相关的风险也更高,因为中华通证券的投资表现取决于若干难以预测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突然或持续的市场下滑可能性,以及与每个公司有关的风险。与任何股权投资组合相关的基本风险是其持有的投资价值可能突然及显著下降。

一般法律和监管风险

您必须遵守所有的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并且,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 则的变化都可能对市场情绪造成影响,从而影响中华通证券的表现。不能预测由该任何变化所造成的影响对中华通证券而言是正面还是负面。最坏的情形是,您可能损失大部分您对中华通证券的投资。另外,任何在中国内地法院提起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将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不同于适用于香港法院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货币风险

人民币受制于外汇管制限制。在某一特定时间,投资者可能很难将人民币兑换成为其他货币(反之依然),并且兑换也将会有兑换费用,该兑换费用和时间可能与您的偏好不符。另外,人民币对港币和其他货币的价格可能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不能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将导致人民币证券的市场价值和变现价格下跌。人民币资金汇入和汇出中国境内也有诸多限制。中华通证券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受到中国境外有限可得的人民币和兑换人民币限制的负面影响。这些因素将会影响投资者的人民币流动性,并进而消极影响市场对中华通证券的需求。

40.投资者赔偿基金。交易中华通证券不享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障。因此,您在交易中华通证券时,与交易联交所上市证券不同,投资者赔偿基金不会为您因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违约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提供保障。

附表 II: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股票财务评分服务协议

本附表 II《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 股票财务评分服务协议》(“本附表”)为客户协议的补充协议,适用于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中央编号: BPX066)(“长桥香港” 或 “本公司”)为您提供的与股票财务评分有关的服务( “财务评分服务”)。本附表为客户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公司提供的财务评分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它是客户协议的组成部分。

在您使用长桥香港为您提供的财务评分服务时,请您审慎阅读并仔细理解本附表下属的所有条款和条件;若您点击确认并同意本附表和客户协议的,即视为您已经确认、理解并同意本附表,并愿意受本附表下条款所约束。

1.财务评分服务内容。 本公司的财务评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按本公司自行制定的财务评分服务规则(“服务规则”)为您展示部分上市公司(如:美 股、港股、新加坡或 A 股)的行业比较、财务数据、分析和/或报告(“服务数据”);

(b)本公司将在符合整体市场环境、行业、界别趋势或一般财务、投资资料及关于某特定 上市公司的事实资料(例如:上市公司的企业消息或公告及其盈利增长趋势或市盈率等财 务资料)前提下为您提供财务评分服务并展示相关服务数据;

(c)财务评分服务的服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数据的筛选、罗列、展示规则以及对应 服务数据的计算依据;客户确认并同意,服务规则由本公司在适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行 制定并向您披露,您同意本附表以及继续使用财务评分服务的,即视为您同意财务评分服 务相应的服务规则(包括本公司不时修订的规则内容);服务规则的具体内容请参照财务 评分服务的具体页面和指引内容;

(d)您确认并同意,本公司为您提供的财务评分服务,不存在任何事前沟通及附带任何讯 息以招揽或推荐客户买卖特定公司的股份。

2.免责声明

您于此确认并知晓,本公司的财务评分服务以及任何服务数据不会单独构成对具体上市公司投资产品的招揽或建议。您在阅览财务评分服务对应的服务数据后,若您意图采取或不采取投资行动前,您应充分考虑自身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情况),全面了解所涉风险且取得独立专业的投资意见。您进一步确认并同意︰ (a) 任何投资产品的过往表现并不代表对其性能的任何保证,估算或预测;及 (b) 投资任一投资产品均有其风险。

3.风险披露声明

尽管如上所述,假如本公司向您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我们经考虑您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您的。本附表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我们可能要求您签署的文件及我们可能要求您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特别的,若您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录一第 1 部分"专业投资者"定义第 1 段第(a)段至第(i)段规定的 “机构专业投资者” 则本条款对您不适用。

4.服务数据的可靠性

在适用法规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所有服务数据,无论是由本公司还是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如市场资料和报价服务)根据本附表向客户提供,无论是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还是其他方式,均按"现状"和"可获得"的基础提供及仅供一般参考。客户同意,在本公司尽力确保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同时,本公司不保证任何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完整性或正确排序,本公司不对服务数据的任何不准确、遗漏或不完整或对该等信息的任何依赖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5.费用收取

您使用财务评分服务,本公司保留就特定服务内容或功能向您收取一定服务费的权利。若本公司决定对您收取服务费的,本公司将在您在使用该等收费的服务内容或功能前向您披露或告知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您可按届时的服务规则决定是否使用相关收费服务或功能。

6.协议变更

尽管如本附表所述,本公司保留对本附表、财务评分服务、服务规则不时修订的权利;若本公司决定相应修订的,本公司将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通知您,您对本公司拟修订的内容不提出明确异议或反对或者您继续使用更新后的财务评分服务的,即视为您同意财务评分服务的相关修订内容。

7.数据储存

您确认并同意,根据适用法规的规定,长桥香港将对您使用财务评分服务所产生的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您浏览服务数据的相应记录或痕迹)进行储存或处理;为本附表履行之目的,您于此同意并授权,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长桥香港的关联公司(包括:杭州常桥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本公司适用的关联公司)将您使用财务评分所产生的有关数据传输至本公司。

8.解除/中止

客户同意并确认,在适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长桥香港保留随时终止或中止向您提供财务评分服务的权利,且本附表自长桥香港向您发出相应的通知后自行解除或中止。

9.其他条款

1) 客户在使用财务评分服务时应同时遵守本附表和客户协议的约定,但若本附表与客户协议的相关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仍以本附表约定为准。

2) 如本附表的中文版跟英文版如有差异,以中文版本为准。

3) 若有对本附表或财务评分服务有任何疑问及建议,您可随时联系本公司:

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地址: 香港上环干诺道中 168-200 号信德中心西座 33 楼 33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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